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范惠瑩 法官 陳啟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金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