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右上訴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六五三四號、七四五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一號、五四三七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申○○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 年,扣案帳簿貳本沒收。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附表四編號一至 編號二二五所示偽造簽帳單上之署押、附表五所示信用卡,均沒收。又偽造印章,足 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玄○○」之印章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捌月,扣案帳簿貳本、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署 押、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二五所示偽造簽帳單上之署押、附表五所示信用卡、扣案 「玄○○」之印章一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申○○前在屏東市○○路一三八八號開設全成代書事務所,對外以之「張雅惟」 之名義為客戶辦理銀行貸款、不動產買賣過戶等代書之工作,竟基於常業重利之 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在民眾日報上刊登借貸廣告及以0 00000000號等電話作為連絡工具,招徠不特定之借款人,以十日或七日 為一期,每借款新台幣(下同)一萬元預扣頭期利息一千五百元、二千元或二千 五百元不等之利息,在屏東市等地,乘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二所示陳慶子、 林玫蘭、寅○○、卯○○、壬○○、N○○、黃○○、H○○、E○○、地○○ ○、林坤子、未○○、J○○、吳信諭、天○○、宇○○、丁○○、辰○○、玄 ○○、戊○○、蔡英喬、甲○○等人因缺錢為子女繳交學費等急迫之際,在屏東 市等地貸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恃以為生,資 為常業,經營俗稱「地下錢莊」之業務,迄於於八十七年六月間止。 二、申○○因從事代書工作,持有客戶之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得知客戶之年籍資料, 或因借款人庚○○等於借款時,質押身分證等證件得知借款人之身分資料之便, 於借款人未依約繳交利息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文書之概括之犯 意,自八十五年二月間起,迄於八十七年八月間止,未經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 七所示I○○、庚○○、嚴紹綺、林玫蘭、G○○(僅大眾商銀部分)L○○、 酉○○、K○○、C○○○、A○○、亥○○○、陳子月、O○○等人之同意, 在屏東市等地,連續冒用渠等名義,偽造渠等之簽名於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後,向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以行使該偽 造之私文書,取得發卡銀行所交付之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偽造林玫蘭等人之 簽名,先後持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信用卡向設在屏東縣市及高雄市等地 之衣碟精品店、維利子資訊有限公司、展鴻音響、禾豐企業社等特約店刷卡以九 折或八、七折轉換現金,並在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二五所示簽帳單上偽造林玫 蘭等人之簽名,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簽帳單持以交付特約商,以行使該偽造之私 文書,致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為支付現款予前 開衣碟精品店等商家,以此方法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 示之發卡銀行及被冒名申請之被害人;又承繼上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在附表四編號二二六至編號二三0所示時間,以冒用C○○○、L○○、嚴紹綺 之名義取得之信用卡輸入所設定之密碼後,以不正之方法由中國信託商銀行(下 稱中國信託)所設置之提款機提領附表四編號二二六至編號二三0號所示之金錢 及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利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 銀行)不知情嚴紹綺之信用卡係被冒領,陷於錯誤代為支付附表四編號二三一至 編號二五一所示保險費。八十六年十月間,申○○受寅○○之託代為申辦如附表 號一所示信用卡後,竟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向寅○○謊稱未申辦成功云云,將 信用卡侵占入己,並以上開偽造簽帳單之手法,持以盜刷;於八十七年八月間, 丙○○將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信用卡交給申○○,囑其以刷卡之方式繳納 保險費用,詎申○○竟逾越授權,以相同之手法,持以盜刷,亦使附表三所示發 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為支付現款予特約商,申○○先後共計詐得附表四編示款項 ,足以生損害於寅○○、丙○○及發卡銀行。申○○又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於 八十七年間,在屏東市某處,委由不詳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玄○○之印章一枚 ,足生損害於玄○○。嗣因申○○冒用借款人庚○○之名義申請信用卡使用,被 庚○○發覺,雙方約定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許,在屏東火車站前見 面時,經庚○○報警查獲,並在申○○身上取出附表五、六所示信用卡及申○○ 經營地下錢莊所用之帳冊二本等物。 三、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報請及台新銀行訴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暨匯豐銀行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後,經由該署 呈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令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申○○(下稱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七至編 號二十一所示重利犯行,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附表一編號五、六、二十二 貸予金錢給壬○○、N○○、甲○○等之重利犯行,辯稱:其與壬○○間並無借 貸情事,實際上是壬○○參加伊所召募之互助會而積欠其會款五十餘萬元,有壬 ○○所開立之本票可證;伊亦未貸款給N○○、甲○○及收取重利云云。另訊據 被告對於冒用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七至十四、十六所示被害人名義向附表二 所示銀申請信用卡,並持上開冒名申請而取得之信用卡(不包括編號十七)以刷 卡換現金或至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由台新銀行代為支付保險費等事實,固亦供認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附表二編號二、五、十五所示冒用G○○、庚○○、陳子月 之名義申請信用卡盜刷之犯行,亦矢口否認有冒用丙○○、寅○○之名義盜刷云 云,辯稱:G○○部分係劉女同意其使用,庚○○部分係壬○○去申請的,陳子 月係因借貸關係無力還錢而同意其代為申辦;附表三所示丙○○、寅○○部分亦 係因借貸而交伊始用,玄○○的印章係經陳女之同意代刻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對於右揭自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在民眾日報上刊登借貸廣告及以0000 00000號等電話作為連絡工具,乘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編號七至二十二 所示被害人急迫需要金錢使用之際,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且第一期利息均 係預扣,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行,已分據其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 調查、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陳慶子、林玫蘭、寅○○、卯○○、黃○○ 、H○○、E○○、地○○○、林坤子、未○○、J○○、吳信諭、天○○、宇 ○○、丁○○、辰○○、玄○○、蔡英喬、戊○○等人於警偵訊及本院調查時指 訴之情節相符(見警㈡卷第六頁、第十三頁、十五頁、第十九頁、第二十二頁、 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九頁、第三十四頁、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三頁、五十二頁、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卷第四十三頁背面、第四十四頁、六十三頁背面倒 數第二行起、第六十四頁倒數第二行、第一二二頁背面、第一二三頁、本院上訴 ㈠卷第一六六頁、本院上訴㈢卷第一00頁),並有被告所刊登之廣告、從事代 書等工作之名片在卷可憑(見警㈡卷第三十頁、同上偵查卷第四十六頁背面), 被告此部分之自白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壬○○於警訊中陳稱:我是在八十五年二月初向申○○借了二十萬元,申○ ○以每十天為一期,要我繳二萬二千五百元之利息等語(見警㈡卷第八頁背面倒 數第六行)。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除了參加互助會外,被告因常向我買店裡東 西,是我的好客戶,在我調度困難之際,我曾透露給她聽,我曾向她借二十萬元 等語(見本院上訴㈢卷第八十一頁背面)。再者,依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提出由 原審法院所核發之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觀之,本票之發票日均在八十六年三月十 三日(見本院上訴㈠卷第四十三頁),足證壬○○係因調度困難陷於急迫向被告 借貸於前,標會未繳會款係事後之事,二者各不相干,是被告辯稱其與壬○○間 無借貸關係云云,委無可採。 ㈢證人甲○○於警訊中陳稱:我曾是看報紙廣告欄所刊登之小廣告稱可以信用卡借 錢,所以缺錢用就打電話去洽詢,是一位女子接電話,我說要借四萬元,她說好 ,答應了我說要到醫院來找我拿信用卡,過了一會兒,一位男子來屏東市○○路 我上班之復興醫院找我,當場拿了現金三萬二千元,扣了八千元之利息,我則交 花旗銀行之信用卡給他,是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的事等語(見同上警卷第四十 七頁倒數第一行),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有向申○○借錢,我一卡借四萬元,總 共有三、四張卡,卡有的是我去申請的,也有我先生的卡,我用副卡;要繳會錢 及小孩子要註冊;一萬元要扣二千元,手續費另計等語(見本院上訴㈡卷第五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有借錢給她(指甲○○)等語(見本院上訴㈡卷 第一0九頁),足徵甲○○確有在極需要錢時,於八十七年六、七月間,先後持 信用卡向被告借款三、四次(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計三次),每次借貸時,被 告均以每一萬元扣取二千元之利息無訛,被告否認有此部分之重利行為,亦無可 採。 ㈣證人蔡英喬於原審證稱:我以前有向她(指被告)借二萬元,每十天利息四千元 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五頁)。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有向被告借錢,我借二萬元 ,是因為小孩讀書要生活費,她說我沒有財產,只有身分證只能借二萬元,第一 次就扣四千元,所以拿一萬六千元給我,我每隔十天就繳四千元的利息給她,當 時是急著用錢等語(見本院上訴㈠卷一六五頁以下)。被告於原審法院供稱:有 一部分是還她(指蔡英喬)欠我的錢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二一頁),參以如後所 述,蔡英喬係因無力清償而將宙○○之信用卡交給被告刷卡付利息,而宙○○信 用卡申請之時間係在八十七年六月間觀之,蔡英喬向被告借貸之時間應係在八十 七年間無訛,因此蔡英喬亦確有在急迫之情形下,支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向 被告借貸無訛。 ㈤證人N○○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認識申○○」、「(問:警訊中曾稱八十五 年三月間向被告借款三萬元,十天一期,一期六千元)是的、沒錯」、「(問: 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又向她借三十萬元?)有借一次錢很多,數目我忘記了, 所借的錢是以信用卡刷之方式清償」等語,(見本院上訴㈢卷第五十二頁)。於 警訊中陳稱:我當時正急需用錢等語(見警㈡第十頁背面)。被告否認上情,委 無可採。 ㈥被告於警、偵訊時對於經營錢莊之事實均一再供認不諱,參以所貸予之對象均屬 不特定之人,且利息已超出一般民間三分利等情觀之,被告有恃貸予不特定人金 錢,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之利息資為常業之犯行應堪認定。綜上各情,被告否 認部分常業重利之犯行,應係避重就輕之詞,應無可採。 ㈦被告對冒用附表二所示I○○、嚴紹綺、林玫蘭、L○○、酉○○、K○○、C ○○○、A○○、亥○○○、酉○○等名義申請信用卡及未經渠等同意及以渠等 名義在屏東市等地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換取現金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原審 卷第二十一頁第一行、本院上訴㈠卷第五七頁、上訴㈡卷第一0四頁),且被告 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亦出具自白書予中國信託銀行表示:本人申○○曾持信 用卡至衣碟精品店、利維子資訊有限公司、展鴻音響、禾豐企業社等刷卡換現金 ,其中衣碟精品店、利維子資訊、展鴻音響均以九折轉現率,禾豐企業社八七折 轉現率」等語在卷可憑(見警㈡卷末頁)。而被害人陳子月、嚴紹綺於檢察官偵 查中均否認有同意被告代為申請信用卡(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卷第四 十四頁背面);證人林玫蘭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未委託張女去辦信用卡等語 ;證人C○○○證稱:被告辦理慶豐銀行的信用卡的事伊不知道等語(見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卷第六十六頁倒數第四行、第一行);K○○證稱:當初 我同意她辦中信銀,但她還偷辦慶豐銀行一張未經我同意等語(同上偵查卷第四 十五頁第一行);慶豐銀行告訴代理人林子興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問:申 ○○冒用何人名義向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有十名《按係玄○○、酉○○、I ○○、K○○、嚴紹綺、L○○、C○○○、林玫蘭等人》,如八十七年偵字第 七四五八號附件所載名單」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一號卷第六頁背面 第四行起);戌○○於警訊中證稱:亥○○○是我母親,我沒幫我母親申請信用 卡;我曾向申○○借錢,她向我提議申請信用卡借錢比較方便,叫我拿資料給她 ,於是我拿我母親身分證影本給她,但是我母親不同意,要我跟申○○要回,之 後申○○有還我,可能是申○○另外影印,冒用申請等語;O○○於警訊中證稱 :信用卡不是我申請的,簽名欄內O○○也不是我簽的;可能是我跟她買保險知 道我的身分資料等語(見同上警卷第三十二頁、第六十頁)。另被告於檢察官偵 查中亦供稱:「(問:卷附G○○等十人身分證件何來?)他們委託我辦理業務 ,證件放在我這裡,我總共偽造二十幾張卡;其他有中國信託,使用時有冒簽名 字,是在我認識的店使用」、「(問:八七年度偵字第七四五八號案件附件信用 卡申請書內十張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是否均係妳所填?)是的,都是我寫的, 除玄○○我有跟她提之外,其他都沒有」各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五六 號卷第三十頁背面、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一號卷第六頁背面、第七頁)。被 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亦出具切結書予台新銀行坦承冒用嚴紹綺、A○○之 名義申請信用卡及持以盜刷,有切結書在卷可憑(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三七 號卷第四頁)。 ㈧證人G○○於警訊中陳稱:我委由她(指被告)代為申請有花旗、慶豐、中國信 託等銀行,這是申○○跟我講的,我不知道有大眾銀行之信用卡等語(見警㈡卷 倒數第四頁)。於檢察官偵查中G○○亦否認有委託被告申辦信用卡《僅指大眾 銀行部分》(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卷第六十六頁背面第三行、倒數第 三行),被告事後所辯係經過G○○同意云云,應無可採。又庚○○於警訊中陳 稱:我是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得知申○○冒用我的身分證申請信用卡等語; 被告於警訊中亦供承:我於八十五年八月初盜用庚○○之身分證申請信用卡等語 (見警㈡卷第三頁背面倒數第二行、第五頁第五行)。被告所辯大眾銀行部分亦 係G○○同意,庚○○部分係壬○○申辦云云,應無可採。㈨證人丙○○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是將信用卡交給她去交保費,她持卡去盜刷 我不知道,我收到帳單時,發覺金額不對,要向她要回卡又找不到張女之人;被 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丙○○所刷付保險費及借四萬元係經她同意外,其餘 均是我冒刷的各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四號卷第六十六頁第一行、背面 倒數第三行)。證人寅○○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她曾跟我提辦卡之事,我也同 意,她自己打電話跟我說未過關,後來我未住家中,所以不知有無帳單,她亦未 曾告訴我辦何種卡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二三頁倒數第六行)。足徵被告於合 法取得丙○○、寅○○之信用卡後有冒用丙○○、寅○○之名義盜刷渠等之信用 卡無訛。 ㈩被告在簽帳單上冒用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被害人申請信用卡、冒用編號 一至編號十六所示被害人名義消費簽帳、越權冒用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名義消費簽 帳、在附表四編號二二六至二三0所示之時地由自動付款機以預借現金提領現款 及由不知情之台新銀行按月代為支付附表四編號二三一至編號二五一所示保險費 之事實,亦有簽帳單影本、申請書影本、消費子細等在卷可憑(見警㈡卷倒數第 二頁、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一號卷第三十八至四十三頁、五十二頁、第五十 四至六十一頁、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五六號卷第十至二十七頁、本院上訴㈡卷 第一二五、一二六頁、第一二九至一五三頁、本院上訴㈢卷第一一八頁以下、本 院上訴㈣卷第一頁至第十五頁、第二十七至第四十七頁及經檢察官函查外放證物 ─消費子細、信用卡申請書)。再者,被告於原審法院供稱:辦信用卡時是沒有 向玄○○講要印章,是卡辦好以後,我去領掛號信才去刻她的章,我沒有告訴她 要刻章等語(見原審卷第五十頁)核與玄○○於原審法院亦證稱:被告要我去辦 信用卡,我不知道要用印章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三頁)等語相符。足徵被告係 未經玄○○同意而盜刻印章無訛,此外,並有玄○○之印章扣案可資佐證,被告 事後否認上情,亦無可採。 被告雖辯稱其刷卡取得現金後,均按期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事後發後始無法繼續 繳款云云,惟此係詐欺得財後之另一償還財物行為,難執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納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所為,係犯刑 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冒用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被害人 名義,在申請書內偽造渠等名義,偽造申請書後持以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 他人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冒 用被害人申請信用卡,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部分,因信用卡亦屬有 財產價值之財物,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效 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子,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子,被告取得 信用卡後,在附表二所示信用卡背面偽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之姓名之所為,係 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取得信用卡後,冒用附表二編號一至 編號十六所示被害人及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名義前往特約商店,在簽帳單內偽造被 害人之簽名,偽造具有收據性質之簽帳單後,將簽帳單交給特約商店,由特約商 店將其中一聯轉交發卡銀行請款,其中一聯交還給被告收執,另外一聯則由特約 商存查,作為交易憑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刷卡,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支付 款予特約商店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台 新銀行不知情而代為繳納附表四編號二三一至編號二五一所示保險費部分,亦係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四編號二二六至編號二 三0所示冒用被害人名義以不正當之方法由自動付款機提現金部分,係犯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之二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代寅○○申辦信用卡後予以侵 占入己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之刻印業 者偽造玄○○印章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罪,且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署 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 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及詐欺取財罪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常業重利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人 雖未就附表一編號六、編號二十所示重利犯行提起公訴,惟既經查子,且係常業 犯之一部分犯行,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又公訴人雖未引用侵占罪之法條,惟於附 表內已說子被告係向寅○○謊稱未申辦成功,是侵占罪部分亦為起訴之事實之一 部分,本院亦應予審判。被告行為後,雖刑法增定第二百零一條之一偽造、變造 及行使偽造、變造信用卡之處罰,惟被告係以冒名申請信用卡之方式取得信用卡 ,而非以偽造之方式取得,故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四、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如後所述,㈠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三至 三十一所示之重利罪嫌,尚屬不能證子,原判決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尚有未洽 ;㈡被告被訴冒用附表二編號十八至二十一所示辛○○、宙○○、玄○○、G○ ○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盜刷部分之犯行亦屬不能證子,原判決併認被告有此部分 犯行,亦有未洽;㈢被告並未盜刻鄭子吉、宙○○、癸○○之印章,且公訴人亦 未認被告有盜刻癸○○之印章,原判決認被告併有此部分犯行,於法不合;㈣如 後所述,被告就附表四編號二二六至編號二三0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之二 第一項之罪,原判決認係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亦有不合。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經營重 利期間非短,破壞正常之經濟秩序,乘人之不便,收取重利,冒用他人名義申請 信用卡,復持以盜刷,非但破壞信用卡正常之交易制度,更損害被害人在金融機 構信用,偽造之印章僅一枚,犯後坦承大部分之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信用卡申請書上偽 造署押;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二五所示消費簽帳單內偽造之署押;偽造玄○○ 之印章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五所示冒用他人名義 申請之信用卡係犯罪所得之物;扣案帳冊二本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經營地下錢莊 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宣告沒收。冒領之信用卡 既經宣告沒收,則信用卡背信被冒用人之簽名亦已一併沒收,故不另為沒收之諭 知。至扣案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六許根川、邱潘桂妹、林陳玉花、陳子弘、辰○ ○、林錦樹等人之名義所請領之信用卡,公訴人並未起訴認係遭被告所冒領,故 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本票係借款供擔保之用,並非歸被告所有,亦與沒收之 要件不合,故亦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二二六至編號二五一所示詐欺犯行 均無偽造簽帳單,故不生沒收問題,均附此敘子。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趁附表一編號二十三至編號三十一所示D○○、丑○○、己 ○○、庚○○、B○○、戌○○、F○○、午○○、丙○○等急需用錢而求貸之 際,在屏東市將金錢貸予D○○等九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常業重利罪嫌。 按刑法重利罪係以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此觀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甚子。因此重利罪 之成立要件除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益外,尚須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 驗始足當之。前開被害人D○○等九人於警偵訊固均陳稱有向被告借款之情事, 惟並無片言隻語指稱渠等係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下所為(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六五三四號卷第十五頁、第六十四頁背面、第六十五頁、九十一頁背面、第九十 二頁、警㈠卷第二頁、警㈡卷第十八頁、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七頁、第四十六頁 、第五十頁背面);此外,卷內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子渠等係在急迫等情形下 向被告借貸,是被告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子,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係重利常業犯 行之一部分,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又以:被告未經辛○○、宙○○、玄○○、黃春美、G○○之同意冒用 渠等名義向附表二編號十八至二十二所示銀行請領信用卡後持以盜刷及於冒名申 請到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酉○○之信用卡後亦持以盜刷,詐得十四萬餘元;又基 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未經M○○、乙○○、鄭子吉、宙○ ○、黃春美等人之同意在屏東市等地連續委請不知情之第三人盜刻渠等印章,俟 機使用,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偽造印章之罪嫌。訊據被 告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辛○○等均係與其有借貸關係,嗣因無力清償, 係經過渠等同意而代為申請,用以清償借貸之本息,並未偽造;印章系辦理代款 等原因而持有,係印章所有人未取回等語。經查: ㈠辛○○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未辦過卡亦未託人辦過,亦未在申請書內簽名, 我想是我女兒壬○○曾向張女借款,我女兒拿我證件予張女的等語(見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卷第六十五頁倒數第三行)。證人壬○○於本院調查時亦坦 承有向被告借款及與被告間有因互助會之關係而簽發本票交被告收執之情事(見 本院上訴㈢卷第八十一頁),被告亦提出其對壬○○取得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時,因查無壬○○之財產可供執行而經原審核發之債權憑證為證(見本院上訴㈠ 卷第四十二頁),是被告辯稱辛○○之信用卡係壬○○無力清償債務後,壬○○ 同意以其母之證件申請信用卡交伊刷卡消費抵償等語,即非無據。被害人宙○○ 於原審法院陳稱:蔡英喬有叫我拿身分證,要辦信用卡,當時要買機車,她說她 有認識,就把我的信用卡拿走等語(見原審卷第三十四頁);證人蔡英喬於原審 亦證稱:「(問:宙○○的信用卡是如何辦出來的?)是宙○○要買機車錢不夠 ,我就向他說可以幫她介紹人去辦,她就將身分證影本、印章拿給我,我再拿給 申○○辦」、「(問:宙○○的信用卡為何是你拿去用?)我欠申○○利息,她 說這樣下去不行,就拿以前留下來的資料去辦,就拿宙○○的信用卡去刷卡消費 ,債務就由我來負擔」等語(見原審卷第一0二頁),足徵宙○○確實有經由蔡 英喬之介紹委由被告代為辦理信用卡無訛,雖證人蔡英喬另證稱申○○說宙○○ 係殘障,沒有辦法辦云云,指稱係被告事後未經允許而冒用宙○○之名義申請信 用卡,惟如被告係事後未經允許而冒名申請,蔡英喬何以能知悉,且同意被告持 宙○○之信用卡去刷卡,費用由蔡英喬負坦,如係冒名申請,被告豈有讓蔡英喬 知道之理,參以如前所述,蔡英喬於原審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有因急用而向被告 借錢無力支付利息等情觀之,被告辯稱宙○○之信用卡係因蔡英喬欠錢無力償還 而交伊申請,並同意其持以刷卡清償借款等語,應屬可信,此外,又無證據足以 證子被告知悉蔡英喬未經宙○○之同意,自難認被告就宙○○部分有何偽造文書 之犯意。證人玄○○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錢未還她,她說辦卡刷卡還她,我 同意,她有跟我提辦卡的事,我也同意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卷 第一二三頁第三行、倒數第六行),核與被告所辯情節相符。再者,G○○於警 訊中已子確陳稱:我委由她(指被告)代為申請有花旗、慶豐、中國信託等銀行 ,(見警㈡卷倒數第四頁)。雖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又否認上情,陳稱:係被告拜 託伊如此講云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則否認上情,嗣據本院傳喚復拒不到庭。 按信用卡是否遭冒用事關G○○之權益至鉅,如被告確未得G○○之同意,劉女 豈有於警訊中率予承認之理,是G○○事後於檢察官偵查中所陳不能無疑,自難 僅憑其先後矛盾所為不確切之供述,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經警在被告身上查扣 以酉○○為持卡名義人之信用卡有二枚,其中一枚係慶豐銀行,另一枚係附表二 編號十七所示中國信託銀行,惟卷內並無該附表十七所示之卡號盜刷之紀錄,公 訴人認有盜刷顯屬無據。又黃春美亦迄未出面指認信用卡係冒名申請及盜刷,亦 自難僅憑告訴人慶豐銀行之指訴,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確 切之證據足以證子被告係冒用辛○○、宙○○、玄○○之名義去申請信用卡並持 以盜刷。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 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犯罪既不能證子,扣案附表六編號七、八所示 之信用卡自不得予以沒收,附表六編號九有關以K○○為持卡名義人部分係經K ○○同意而申請(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號號卷第四四頁背面),檢察官 亦未起訴此一事實,故此一信用卡亦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子。 ㈡宙○○確有委託被告申辦信用卡,已如前述,參以蔡英喬亦證稱:印章好像未取 回等語(見原審卷第一0二頁)觀之,被告辯稱係辦理信用卡留下等語,即非無 可採。鄭子吉前曾擔任黃登貴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台灣銀行鹽埔分行檢送之授 信約定書可憑,並經證人即前屏東縣農會職員李啟賢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在卷(見 本院上訴㈡卷七十五頁),經核授信契約書內之印文與扣案之印章相似。證人鄭 子吉於原審亦證稱:有委託被告辦理貸款之情事(見原審卷第九十四頁),其於 本院出具書狀表示係未經取回等語(見本院上訴㈡卷第九十四頁)。證人癸○○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當時有塊農地要辦貸款,印章一直放在被告那裡,未取回等 語(見本院上訴㈠卷第一三四頁),被告辯稱:鄭子吉、癸○○之印章亦非其所 偽造等語,亦屬可信。至M○○、乙○○、黃春美部分,迄未有人出面指訴,而 被告確亦從事代書工作,被告辯稱係受委處理代書業務時,未經取回等語,亦非 無據,自難僅憑扣得上開印章,遽認係偽造,此外亦查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子被 告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罪嫌與前揭偽造印章論罪科刑部 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扣案印章亦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 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之 二、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榮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啟造 法官 李嘉興 右正本證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附表一、重利部分 ┌──┬────┬───────┬────────┬─────────────┐ │編號│借款人 │借款時間 │ 借款金額(新台│ 利 息(於借款時預扣) │ │ │ │ │ 幣) │ │ ├──┼────┼───────┼────────┼─────────────┤ │一 │陳慶子 │年⒒月日 │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二 │林玫蘭 │年間某日 │十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 ├──┼────┼───────┼────────┼─────────────┤ │三 │寅○○ │年間某日 │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利息六千元 │ ├──┼────┼───────┼────────┼─────────────┤ │ │ │年⒈月底某日│三萬、四萬、六萬│十天一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 │四 │卯○○ │起迄於年⒏月│元各一次 │元 │ │ │ │底某日止,計借│ │ │ │ │ │貸三次。 │ │ │ ├──┼────┼───────┼────────┼─────────────┤ │五 │壬○○ │年⒉月間某日│二十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利息二萬二千│ │ │ │ │ │五百元 │ ├──┼────┼───────┼────────┼─────────────┤ │ │ │年⒊月⒊日 │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六千元 │ │六 │N○○ ├───────┼────────┼─────────────┤ │ │ │年⒎月日 │三十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三萬元 │ ├──┼────┼───────┼────────┼─────────────┤ │ │ │年⒍月⒍日 │五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一萬元 │ │七 │黃○○ ├───────┼────────┼─────────────┤ │ │ │年⒒月中旬某│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六千元 │ │ │ │日 │ │ │ ├──┼────┼───────┼────────┼─────────────┤ │八 │H○○ │年⒑月間某日│四十五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四萬五千元 │ ├──┼────┼───────┼────────┼─────────────┤ │九 │E○○ │年⒈月間某日│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六千元 │ ├──┼────┼───────┼────────┼─────────────┤ │十 │地○○○│年⒉月日 │四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八千元 │ ├──┼────┼───────┼────────┼─────────────┤ │十一│林坤子 │年⒊月間某日│一萬元(起訴書誤│十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 │ │載為三萬元) │ │ ├──┼────┼───────┼────────┼─────────────┤ │十二│未○○ │年⒋月日 │一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十三│J○○ │年⒌月間某日│一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十四│吳信諭 │年⒌月日 │一萬元 │七天一期,一期二千元 │ ├──┼────┼───────┼────────┼─────────────┤ │ │ │年⒍月初某日│五萬元 │每十天一期,每期利息一萬元│ │十五│天○○ ├───────┼────────┼─────────────┤ │ │ │年⒏月日 │五萬元 │ 同 右 │ ├──┼────┼───────┼────────┼─────────────┤ │ │ │年⒎月⒑日 │二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十六│宇○○ ├───────┼────────┼─────────────┤ │ │ │年⒑月⒎日 │二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二千元 │ ├──┼────┼───────┼────────┼─────────────┤ │十七│丁○○ │年⒑月⒖日 │二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四千元 │ ├──┼────┼───────┼────────┼─────────────┤ │ │ │年⒑月間某日│十萬元借一次,三│十天一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 │ │辰○○ │起迄於年⒐月│萬元借二次 │元 │ │十八│ │日止,計借貸│ │ │ │ │ │三次。 │ │ │ ├──┼────┼───────┼────────┼─────────────┤ │十九│玄○○ │年間某日 │三萬二千元(起訴│十天為一期,每一萬元利息二│ │ │ │ │書誤載為三萬元 │千元 │ ├──┼────┼───────┼────────┼─────────────┤ │二0│蔡英喬 │同 右 │二萬元 │ 同 右 │ ├──┼────┼───────┼────────┼─────────────┤ │二一│戊○○ │年⒊月初某日│五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一萬元 │ ├──┼────┼───────┼────────┼─────────────┤ │二二│甲○○ │年⒍月日 │四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八千元 │ ├──┼────┼───────┼────────┼─────────────┤ │二三│D○○ │ 不 詳 │五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一萬元 │ ├──┼────┼───────┼────────┼─────────────┤ │二四│丑○○ │ 不 詳 │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四千元 │ ├──┼────┼───────┼────────┼─────────────┤ │二五│己○○ │ 不 詳 │五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一萬元 │ ├──┼────┼───────┼────────┼─────────────┤ │ │ │年⒌月間 │三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三千元 │ │二六│庚○○ ├───────┼────────┼─────────────┤ │ │ │同 右 │五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五千元 │ ├──┼────┼───────┼────────┼─────────────┤ │二七│B○○ │年月間 │四萬元 │十天一期,每期四千元 │ ├──┼────┼───────┼────────┼─────────────┤ │ │ │年⒎月至年│二萬元借三次,三│十天一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 │二八│戌○○ │⒐月間止 │萬元借二次 │元 │ │ │ │ │ │ │ ├──┼────┼───────┼────────┼─────────────┤ │二九│ │年⒎月間至│二萬元借二次,六│十天一期,每一萬元利息二千│ │ │F○○ │年⒑月間止 │萬元借一次 │元 │ ├──┼────┼───────┼────────┼─────────────┤ │三0│午○○ │年⒊月日 │五萬元 │十天一期,一萬元 │ ├──┼────┼───────┼────────┼─────────────┤ │三一│丙○○ │年⒐月⒕日 │四萬元 │十天一期,六千元 │ └──┴────┴───────┴────────┴─────────────┘ 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七所示冒名申請信用卡部分: ┌───┬────┬─────┬─────┬────────┬─────┐ │編號 │被害人 │發卡銀行 │申請時間 │詐得信用卡之號碼│備 考 │ │ │ │ │ │ │ │ │ ├───┼────┼─────┼─────┼────────┼─────┤ │一 │I○○ │慶豐銀行 │年⒉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二 │庚○○ │中國信託 │年⒏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三 │嚴紹綺 │慶豐銀行 │年⒑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四 │林玫蘭 │同 右 │年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五 │G○○ │大眾商銀 │年⒓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 │ │慶豐銀行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六 │L○○ ├─────┼─────┼────────┼─────┤ │ │ │中國信託 │年⒈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七 │酉○○ │慶豐銀行 │年⒊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八 │K○○ │同 右 │年⒋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九 │林玫蘭 │中國信託 │年⒏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 │C○○○│慶豐銀行 │年⒐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一 │嚴紹綺 │台新銀行 │年⒒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二 │A○○ │同 右 │年⒓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三 │亥○○○│中國信託 │年⒈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四 │I○○ │巳○○○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十五 │陳子月 │中國信託 │年⒌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六 │O○○ │巳○○○ │年8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七 │張梅梅 │中國信託 │年5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八 │辛○○ │中國信託 │年⒈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十九 │宙○○ │同 右 │年⒍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二十 │玄○○ │慶豐銀行 │年⒑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二一 │黃春美 │同 右 │年7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 │ │慶豐銀行 │年⒉月間│0000000000000000│ │ │二二 │G○○ ├─────┼─────┼────────┼─────┤ │ │ │花旗銀行 │年⒉月間│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三、盜刷信用卡部分: ┌───┬────┬─────┬─────┬─────────┬─────┐ │編號 │被害人 │發卡銀行 │發卡時間 │信用卡號碼 │盜刷金額 │ │ │ │ │ │ │(新台幣)│ ├───┼────┼─────┼─────┼─────────┼─────┤ │一 │寅○○ │中國信託 │年⒑月間│0000000000000000 │18200元 │ ├───┼────┼─────┼─────┼─────────┼─────┤ │二 │丙○○ │同 右 │年⒏月間│0000000000000000 │142712元 │ └───┴────┴─────┴─────┴─────────┴─────┘ 附表四:盜刷信用卡消費子細 ┌───┬──────┬──────────┬───────┬─────┬──────┐ │ 編號 │ 時 間 │ 特 約 商 店 │ 發卡銀行 │ 消費金額 │ 備 註 │ ├───┼──────┼──────────┼───────┼─────┼──────┤ │一 │年⒒月⒘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慶豐商業銀行 │2592元 │ 林玫蘭 │ │ │ │司 │ │ │ │ ├───┼──────┼──────────┼───────┼─────┼──────┤ │二 │年⒒月⒘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355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三 │年⒒月⒘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150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四 │年⒒月⒘日│今井美樹精品店 │ 同 右 │12500元 │ 同 右 │ ├───┼──────┼──────────┼───────┼─────┼──────┤ │五 │年⒒月⒘日│雙囍服飾店 │ 同 右 │12000元 │ 同 右 │ ├───┼──────┼──────────┼───────┼─────┼──────┤ │六 │年⒈月⒗日│居家廊生活布墊館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七 │年⒈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八 │年⒌月⒖日│蕎薇企業有限公司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九 │年⒏月⒑日│利童股份有限公司 │ 同 右 │1133元 │ 同 右 │ ├───┼──────┼──────────┼───────┼─────┼──────┤ │十 │年⒊月⒕日│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12210元 │ 同 右 │ ├───┼──────┼──────────┼───────┼─────┼──────┤ │十一 │年⒋月⒘日│嘉均精品店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十二 │年⒋月⒚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 同 右 │435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十三 │年⒉月⒒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慶豐商業銀行 │20000元 │ I○○ │ ├───┼──────┼──────────┼───────┼─────┼──────┤ │十四 │年⒉月⒖日│珍妮佛服飾有限公司 │ 同 右 │6370元 │ 同 右 │ ├───┼──────┼──────────┼───────┼─────┼──────┤ │十五 │年⒉月⒖日│雙囍服飾店 │ 同 右 │3700元 │ 同 右 │ ├───┼──────┼──────────┼───────┼─────┼──────┤ │十六 │年⒉月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十七 │年⒉月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10280元 │ 同 右 │ ├───┼──────┼──────────┼───────┼─────┼──────┤ │十八 │年⒊月⒉日│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4800元 │ 同 右 │ ├───┼──────┼──────────┼───────┼─────┼──────┤ │十九 │年⒊月⒓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13270元 │ 同 右 │ ├───┼──────┼──────────┼───────┼─────┼──────┤ │二0 │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二一 │年⒌月⒔日│華姿服飾精品名店 │ 慶豐商業銀行 │30000元 │ K○○ │ ├───┼──────┼──────────┼───────┼─────┼──────┤ │二二 │年⒌月⒔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2340元 │ 同 右 │ ├───┼──────┼──────────┼───────┼─────┼──────┤ │二三 │年⒌月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16900元 │ 同 右 │ ├───┼──────┼──────────┼───────┼─────┼──────┤ │二四 │年⒓月⒓日│華姿服飾精品名店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二五 │年⒋月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3264元 │ 同 右 │ ├───┼──────┼──────────┼───────┼─────┼──────┤ │二六 │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二七 │年⒋月日│大立伊勢丹百貨﹙股﹚│ 慶豐商業銀行 │27990元 │ 酉○○ │ │ │ │公司 │ │ │ │ ├───┼──────┼──────────┼───────┼─────┼──────┤ │二八 │年⒋月日│大立伊勢丹百貨﹙股﹚│ 同 右 │3060元 │ 同 右 │ │ │ │公司 │ │ │ │ ├───┼──────┼──────────┼───────┼─────┼──────┤ │二九 │年⒌月⒍日│居家廊生活布墊館 │ 同 右 │23625元 │ 同 右 │ ├───┼──────┼──────────┼───────┼─────┼──────┤ │三0 │年⒌月日│WHY AND 1/2│ 同 右 │5533元 │ 同 右 │ ├───┼──────┼──────────┼───────┼─────┼──────┤ │三一 │年⒍月⒈日│娃娃城堡童裝行 │ 同 右 │6708元 │ 同 右 │ ├───┼──────┼──────────┼───────┼─────┼──────┤ │三二 │年⒍月⒙日│依衣不捨服飾店 │ 同 右 │3950元 │ 同 右 │ ├───┼──────┼──────────┼───────┼─────┼──────┤ │三三 │年⒎月日│塵凡有限公司 │ 同 右 │4000元 │ 同 右 │ ├───┼──────┼──────────┼───────┼─────┼──────┤ │三四 │年⒏月⒊日│河馬時裝名店 │ 同 右 │6400元 │ 同 右 │ ├───┼──────┼──────────┼───────┼─────┼──────┤ │三五 │年⒑月⒍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三六 │年⒓月⒕日│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三七 │年⒈月⒌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6800元 │ 同 右 │ ├───┼──────┼──────────┼───────┼─────┼──────┤ │三八 │年⒉月⒒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3000元 │ 同 右 │ ├───┼──────┼──────────┼───────┼─────┼──────┤ │三九 │年⒉月⒓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同 右 │1290元 │ 同 右 │ ├───┼──────┼──────────┼───────┼─────┼──────┤ │四0 │年⒌月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四一 │年⒎月⒛日│品屋服飾 │ 同 右 │5747元 │ 同 右 │ ├───┼──────┼──────────┼───────┼─────┼──────┤ │四二 │年⒈月日│居家廊生活布店館 │ 慶豐商業銀行 │20000元 │ L○○ │ ├───┼──────┼──────────┼───────┼─────┼──────┤ │四三 │年⒈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四四 │年⒈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7816元 │ 同 右 │ ├───┼──────┼──────────┼───────┼─────┼──────┤ │四五 │年⒉月⒐日│安娜皮鞋 │ 同 右 │4700元 │ 同 右 │ ├───┼──────┼──────────┼───────┼─────┼──────┤ │四六 │年⒉月⒙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同 右 │9800元 │ 同 右 │ ├───┼──────┼──────────┼───────┼─────┼──────┤ │四七 │年⒉月日│安娜皮鞋 │ 同 右 │10530元 │ 同 右 │ ├───┼──────┼──────────┼───────┼─────┼──────┤ │四八 │年⒊月⒖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7900元 │ 同 右 │ ├───┼──────┼──────────┼───────┼─────┼──────┤ │四九 │年⒓月⒓日│華姿服飾精品店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五0 │年⒉月⒒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同 右 │6000元 │ 同 右 │ ├───┼──────┼──────────┼───────┼─────┼──────┤ │五一 │年⒊月⒕日│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2180元 │ 同 右 │ ├───┼──────┼──────────┼───────┼─────┼──────┤ │五二 │年⒋月⒙日│麗諾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同 右 │10500元 │ 同 右 │ ├───┼──────┼──────────┼───────┼─────┼──────┤ │五三 │年⒌月⒏日│綺淇服飾店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五四 │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五五 │年⒓月⒋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慶豐商業銀行 │16200元 │ 顏紹綺 │ ├───┼──────┼──────────┼───────┼─────┼──────┤ │五六 │年⒈月⒚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3249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五七 │年⒈月⒚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629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五八 │年⒈月⒚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4669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五九 │年⒈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六0 │年⒌月⒒日│塵凡有限公司 │ 同 右 │17000元 │ 同 右 │ ├───┼──────┼──────────┼───────┼─────┼──────┤ │六一 │年⒑月⒍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六二 │年⒑月⒍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六三 │年⒈月⒌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9000元 │ 同 右 │ ├───┼──────┼──────────┼───────┼─────┼──────┤ │六四 │年⒌月⒘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 同 右 │1287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六五 │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六六 │年⒑月⒙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慶豐商業銀行 │25000元 │ C○○○ │ ├───┼──────┼──────────┼───────┼─────┼──────┤ │六七 │年⒑月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同 右 │25000元 │ 同 右 │ ├───┼──────┼──────────┼───────┼─────┼──────┤ │六八 │年⒑月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六九 │年⒑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7100元 │ 同 右 │ ├───┼──────┼──────────┼───────┼─────┼──────┤ │七0 │年⒋月⒍日│綺淇服飾店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七一 │年⒋月⒎日│胭脂姊妹精品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七二 │年⒋月⒘日│胭脂姊妹精品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七三 │年⒎月⒊日│綺淇服飾店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七四 │年⒏月日│伊登服飾店 │ 聯信商業銀行 │1320元 │ O○○ │ │ │ │ │﹙前巳○○○﹚│ │ │ ├───┼──────┼──────────┼───────┼─────┼──────┤ │七五 │年⒏月日│尖美百貨 │ 同 右 │970元 │ 同 右 │ ├───┼──────┼──────────┼───────┼─────┼──────┤ │七六 │年⒏月日│尖美百貨 │ 同 右 │855元 │ 同 右 │ ├───┼──────┼──────────┼───────┼─────┼──────┤ │七七 │年⒏月日│珍妮佛服飾有限公司 │ 同 右 │5970元 │ 同 右 │ ├───┼──────┼──────────┼───────┼─────┼──────┤ │七八 │年⒏月日│禾豐企業社 │ 同 右 │14943元 │ 同 右 │ ├───┼──────┼──────────┼───────┼─────┼──────┤ │七九 │年⒏月日│綺淇服飾店 │ 同 右 │9000元 │ 同 右 │ ├───┼──────┼──────────┼───────┼─────┼──────┤ │八0 │年⒏月日│九品日本涮涮鍋 │ 同 右 │868元 │ 同 右 │ ├───┼──────┼──────────┼───────┼─────┼──────┤ │八一 │年⒏月日│百屋汽車日本百貨 │ 同 右 │1994元 │ 同 右 │ │ │ │﹙股﹚公司 │ │ │ │ ├───┼──────┼──────────┼───────┼─────┼──────┤ │八二 │年⒏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422元 │ 同 右 │ ├───┼──────┼──────────┼───────┼─────┼──────┤ │八三 │年⒏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526元 │ 同 右 │ ├───┼──────┼──────────┼───────┼─────┼──────┤ │八四 │年⒐月⒈日│華姿服飾精品名店 │ 同 右 │16500元 │ 同 右 │ ├───┼──────┼──────────┼───────┼─────┼──────┤ │八五 │年⒉月⒎日│ 貝爾尼尼服飾店 │ 聯信商業銀行 │6330元 │ I○○ │ │ │ │ │﹙前巳○○○﹚│ │ │ ├───┼──────┼──────────┼───────┼─────┼──────┤ │八六 │年⒉月⒏日│ 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8130元 │ 同 右 │ ├───┼──────┼──────────┼───────┼─────┼──────┤ │八七 │年⒉月⒓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4220元 │ 同 右 │ ├───┼──────┼──────────┼───────┼─────┼──────┤ │八八 │年⒉月⒘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7550元 │ 同 右 │ ├───┼──────┼──────────┼───────┼─────┼──────┤ │八九 │年⒉月⒚日│ 遠企購物中心 │ 同 右 │3594元 │ 同 右 │ ├───┼──────┼──────────┼───────┼─────┼──────┤ │九0 │年⒉月日│ 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1290元 │ 同 右 │ ├───┼──────┼──────────┼───────┼─────┼──────┤ │九一 │年⒉月日│大立伊勢丹百貨﹙股﹚│ 同 右 │1456元 │ 同 右 │ │ │ │公司 │ │ │ │ ├───┼──────┼──────────┼───────┼─────┼──────┤ │九二 │年⒉月日│尼尼服飾店民族店 │ 同 右 │3000元 │ 同 右 │ ├───┼──────┼──────────┼───────┼─────┼──────┤ │九三 │年⒉月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9250元 │ 同 右 │ ├───┼──────┼──────────┼───────┼─────┼──────┤ │九四 │年⒉月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21420元 │ 同 右 │ ├───┼──────┼──────────┼───────┼─────┼──────┤ │九五 │年⒊月日│鮮芳花卉設計店 │ 同 右 │2000元 │ 同 右 │ ├───┼──────┼──────────┼───────┼─────┼──────┤ │九六 │年⒊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950元 │ 同 右 │ ├───┼──────┼──────────┼───────┼─────┼──────┤ │九七 │年⒋月⒌日│大立伊勢丹百貨﹙股﹚│ 同 右 │2241元 │ 同 右 │ │ │ │公司 │ │ │ │ ├───┼──────┼──────────┼───────┼─────┼──────┤ │九八 │年⒋月⒚日│紅螞蟻皮鞋店 │ 同 右 │890元 │ 同 右 │ ├───┼──────┼──────────┼───────┼─────┼──────┤ │九九 │年⒋月⒚日│漢神名店百貨﹙股﹚ │ 同 右 │750元 │ 同 右 │ │ │ │公司 │ │ │ │ ├───┼──────┼──────────┼───────┼─────┼──────┤ │一00│年⒌月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680元 │ 同 右 │ ├───┼──────┼──────────┼───────┼─────┼──────┤ │一0一│年⒌月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一0二│年⒌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3600元 │ 同 右 │ ├───┼──────┼──────────┼───────┼─────┼──────┤ │一0三│年⒎月⒐日│豐田加油站有限公司 │ 同 右 │800元 │ 同 右 │ ├───┼──────┼──────────┼───────┼─────┼──────┤ │一0四│年⒎月日│翰揚通信有限公司 │ 同 右 │6000元 │ 同 右 │ ├───┼──────┼──────────┼───────┼─────┼──────┤ │一0五│年⒐月⒚日│江山加油站企業﹙股﹚│ 同 右 │635元 │ 同 右 │ │ │ │公司 │ │ │ │ ├───┼──────┼──────────┼───────┼─────┼──────┤ │一0六│年⒐月⒛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2300元 │ 同 右 │ ├───┼──────┼──────────┼───────┼─────┼──────┤ │一0七│年⒐月⒛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350元 │ 同 右 │ ├───┼──────┼──────────┼───────┼─────┼──────┤ │一0八│年⒐月⒎日│也媚服飾店 │ 中國信託 │50000元 │ 林玫蘭 │ ├───┼──────┼──────────┼───────┼─────┼──────┤ │一0九│年⒐月⒎日│崧豐寢具行 │ 同 右 │6000元 │ 同 右 │ ├───┼──────┼──────────┼───────┼─────┼──────┤ │一一0│年⒓月日│尖美百貨行 │ 同 右 │964元 │ 同 右 │ ├───┼──────┼──────────┼───────┼─────┼──────┤ │一一一│年⒓月日│雙囍服飾店 │ 同 右 │7000元 │ 同 右 │ ├───┼──────┼──────────┼───────┼─────┼──────┤ │一一二│年⒊月⒔日│東大洋行 │ 同 右 │2100元 │ 同 右 │ ├───┼──────┼──────────┼───────┼─────┼──────┤ │一一三│年⒊月⒘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3582元 │ 同 右 │ ├───┼──────┼──────────┼───────┼─────┼──────┤ │一一四│年⒊月⒙日│東大洋行 │ 同 右 │975元 │ 同 右 │ ├───┼──────┼──────────┼───────┼─────┼──────┤ │一一五│年⒊月⒚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2700元 │ 同 右 │ ├───┼──────┼──────────┼───────┼─────┼──────┤ │一一六│年⒋月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4500元 │ 同 右 │ ├───┼──────┼──────────┼───────┼─────┼──────┤ │一一七│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一一八│年⒍月⒎日│建誠工業有限公司 │ 中國信託 │560元 │ 陳子月 │ ├───┼──────┼──────────┼───────┼─────┼──────┤ │一一九│年⒍月⒏日│展鴻音響 │ 同 右 │58820元 │ 同 右 │ ├───┼──────┼──────────┼───────┼─────┼──────┤ │一二0│年⒍月⒐日│利維子資訊有限公司 │ 同 右 │82353元 │ 同 右 │ ├───┼──────┼──────────┼───────┼─────┼──────┤ │一二一│年⒍月⒒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8000元 │ 同 右 │ ├───┼──────┼──────────┼───────┼─────┼──────┤ │一二二│年⒎月日│依碟精品名店 │ 同 右 │14943元 │ 同 右 │ ├───┼──────┼──────────┼───────┼─────┼──────┤ │一二三│年⒐月⒛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30000元 │ 同 右 │ ├───┼──────┼──────────┼───────┼─────┼──────┤ │一二四│年⒉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中國信託 │6800元 │ L○○ │ ├───┼──────┼──────────┼───────┼─────┼──────┤ │一二五│年⒊月⒏日│華姿服飾精名店 │ 同 右 │6100元 │ 同 右 │ ├───┼──────┼──────────┼───────┼─────┼──────┤ │一二六│年⒌月⒖日│蕎薇企業有限公司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一二七│年⒌月⒙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 同 右 │1064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一二八│年⒒月⒉日│英尼時裝有限公司 │ 同 右 │8000元 │ 同 右 │ ├───┼──────┼──────────┼───────┼─────┼──────┤ │一二九│年⒉月⒒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同 右 │6980元 │ 同 右 │ ├───┼──────┼──────────┼───────┼─────┼──────┤ │一三0│年⒌月⒏日│綺淇服飾店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一三一│年⒈月日│綠得園藝有限公司 │ 中國信託 │2000元 │ 亥○○○ │ ├───┼──────┼──────────┼───────┼─────┼──────┤ │一三二│年⒈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140元 │ 同 右 │ ├───┼──────┼──────────┼───────┼─────┼──────┤ │一三三│年⒈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290元 │ 同 右 │ ├───┼──────┼──────────┼───────┼─────┼──────┤ │一三四│年⒈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380元 │ 同 右 │ ├───┼──────┼──────────┼───────┼─────┼──────┤ │一三五│年⒉月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136元 │ 同 右 │ ├───┼──────┼──────────┼───────┼─────┼──────┤ │一三六│年⒉月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334元 │ 同 右 │ ├───┼──────┼──────────┼───────┼─────┼──────┤ │一三七│年⒉月⒍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30000元 │ 同 右 │ ├───┼──────┼──────────┼───────┼─────┼──────┤ │一三八│年⒉月⒘日│華姿服飾精品名店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一三九│年⒎月⒊日│綺淇服飾店 │ 同 右 │7400元 │ 同 右 │ ├───┼──────┼──────────┼───────┼─────┼──────┤ │一四0│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4000元 │ 同 右 │ ├───┼──────┼──────────┼───────┼─────┼──────┤ │一四一│年⒌月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 中國信託 │6030元 │ 庚○○ │ │ │ │司 │ │ │ │ ├───┼──────┼──────────┼───────┼─────┼──────┤ │一四二│年⒌月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 同 右 │182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一四三│年⒏月⒋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14000元 │ 同 右 │ ├───┼──────┼──────────┼───────┼─────┼──────┤ │一四四│年⒒月⒈日│大益電業行 │ 同 右 │3450元 │ 同 右 │ ├───┼──────┼──────────┼───────┼─────┼──────┤ │一四五│年⒒月⒉日│英尼時裝有限公司 │ 同 右 │2400元 │ 同 右 │ ├───┼──────┼──────────┼───────┼─────┼──────┤ │一四六│年⒈月⒕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7000元 │ 同 右 │ ├───┼──────┼──────────┼───────┼─────┼──────┤ │一四七│年⒎月⒔日│展鴻音響 │ 同 右 │36782元 │ 同 右 │ ├───┼──────┼──────────┼───────┼─────┼──────┤ │一四八│年⒒月日│展鴻音響 │ 台新銀行 │35294元 │ 顏紹綺 │ ├───┼──────┼──────────┼───────┼─────┼──────┤ │一四九│年⒓月⒊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15300元 │ 同 右 │ ├───┼──────┼──────────┼───────┼─────┼──────┤ │一五0│年⒓月⒏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35343元 │ 同 右 │ ├───┼──────┼──────────┼───────┼─────┼──────┤ │一五一│年⒓月⒘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29886元 │ 同 右 │ ├───┼──────┼──────────┼───────┼─────┼──────┤ │一五二│年⒓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375元 │ 同 右 │ ├───┼──────┼──────────┼───────┼─────┼──────┤ │一五三│年⒓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同 右 │853元 │ 同 右 │ ├───┼──────┼──────────┼───────┼─────┼──────┤ │一五四│年⒈月日│胭脂姊妹精品服飾 │ 同 右 │8000元 │ 同 右 │ ├───┼──────┼──────────┼───────┼─────┼──────┤ │一五五│年⒉月日│和隆百貨行 │ 同 右 │1090元 │ 同 右 │ ├───┼──────┼──────────┼───────┼─────┼──────┤ │一五六│年⒉月日│認真美麗雜誌2月號 │ 同 右 │40元 │ 同 右 │ ├───┼──────┼──────────┼───────┼─────┼──────┤ │一五七│年⒉月日│和隆百貨行 │ 同 右 │650元 │ 同 右 │ ├───┼──────┼──────────┼───────┼─────┼──────┤ │一五八│年⒊月⒓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16000元 │ 同 右 │ ├───┼──────┼──────────┼───────┼─────┼──────┤ │一五九│年⒊月日│認真美麗雜誌 │ 同 右 │40元 │ 同 右 │ ├───┼──────┼──────────┼───────┼─────┼──────┤ │一六0│年⒋月日│認真美麗雜誌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六一│年⒌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790元 │ 同 右 │ ├───┼──────┼──────────┼───────┼─────┼──────┤ │一六二│年⒌月日│認真美麗雜誌5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六三│年⒌月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1500元 │ 同 右 │ ├───┼──────┼──────────┼───────┼─────┼──────┤ │一六四│年⒍月日│認真美麗雜誌6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六五│年⒎月⒌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一六六│年⒎月⒎日│大來加油站﹙股﹚公司│ 同 右 │720元 │ 同 右 │ ├───┼──────┼──────────┼───────┼─────┼──────┤ │一六七│年⒎月日│認真美麗雜誌7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六八│年⒏月⒒日│依碟精品名店 │ 同 右 │14943元 │ 同 右 │ ├───┼──────┼──────────┼───────┼─────┼──────┤ │一六九│年⒏月日│認真美麗雜誌8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七0│年⒐月⒚日│品屋服飾 │ 同 右 │10345元 │ 同 右 │ ├───┼──────┼──────────┼───────┼─────┼──────┤ │一七一│年⒐月日│認真美麗雜誌9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七二│年⒓月⒗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新銀行 │76296元 │ A○○ │ ├───┼──────┼──────────┼───────┼─────┼──────┤ │一七三│年⒉月⒗日│尼尼服飾民族店 │ 同 右 │3790元 │ 同 右 │ ├───┼──────┼──────────┼───────┼─────┼──────┤ │一七四│年⒉月⒚日│遠企購物中心 │ 同 右 │3420元 │ 同 右 │ ├───┼──────┼──────────┼───────┼─────┼──────┤ │一七五│年⒊月日│認真美麗雜誌 │ 同 右 │40元 │ 同 右 │ ├───┼──────┼──────────┼───────┼─────┼──────┤ │一七六│年⒋月日│認真美麗雜誌 │ 同 右 │40元 │ 同 右 │ ├───┼──────┼──────────┼───────┼─────┼──────┤ │一七七│年⒌月日│認真美麗雜誌5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七八│年⒍月日│認真美麗雜誌6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七九│年⒎月⒈日│君娜名屋服飾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一八0│年⒎月日│認真美麗雜誌7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八一│年⒏月日│認真美麗雜誌8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八二│年⒏月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一八三│年⒐月日│認真美麗雜誌9月號 │ 同 右 │80元 │ 同 右 │ ├───┼──────┼──────────┼───────┼─────┼──────┤ │一八四│年⒓月⒔日│YIDEN-WU FU │ 大眾銀行 │13700元 │ G○○ │ ├───┼──────┼──────────┼───────┼─────┼──────┤ │一八五│年⒓月日│居家廊生活布墊館 │ 同 右 │30000元 │ 同 右 │ ├───┼──────┼──────────┼───────┼─────┼──────┤ │一八六│年⒓月日│PA WANG PIEH CHT │ 同 右 │18128元 │ 同 右 │ │ │ │CLUB │ │ │ │ ├───┼──────┼──────────┼───────┼─────┼──────┤ │一八七│年⒈月⒊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210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一八八│年⒈月⒊日│YE MAY FASHION │ 同 右 │8500元 │ 同 右 │ ├───┼──────┼──────────┼───────┼─────┼──────┤ │一八九│年⒈月⒌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34900元 │ 同 右 │ ├───┼──────┼──────────┼───────┼─────┼──────┤ │一九0│年⒈月⒍日│柔雅寢具行 │ 同 右 │3230元 │ 同 右 │ ├───┼──────┼──────────┼───────┼─────┼──────┤ │一九一│年⒈月⒏日│YE MAY FASHION │ 同 右 │650元 │ 同 右 │ ├───┼──────┼──────────┼───────┼─────┼──────┤ │一九二│年⒈月⒒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1700元 │ 同 右 │ ├───┼──────┼──────────┼───────┼─────┼──────┤ │一九三│年⒈月⒖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2500元 │ 同 右 │ ├───┼──────┼──────────┼───────┼─────┼──────┤ │一九四│年⒈月⒚日│新光三越百貨﹙股﹚公│ 同 右 │1710元 │ 同 右 │ │ │ │司 │ │ │ │ ├───┼──────┼──────────┼───────┼─────┼──────┤ │一九五│年⒈月日│椿梅屋企業有限公司 │ 同 右 │1500元 │ 同 右 │ ├───┼──────┼──────────┼───────┼─────┼──────┤ │一九六│年⒈月日│崧豐寢具行 │ 同 右 │4200元 │ 同 右 │ ├───┼──────┼──────────┼───────┼─────┼──────┤ │一九七│年⒊月日│安娜皮鞋 │ 同 右 │6200元 │ 同 右 │ ├───┼──────┼──────────┼───────┼─────┼──────┤ │一九八│年⒋月⒔日│CAPE WINE & SPIRIT │ 同 右 │4333元 │ 同 右 │ │ │ │CO–P.T │ │ │ │ ├───┼──────┼──────────┼───────┼─────┼──────┤ │一九九│年⒋月⒙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1300元 │ 同 右 │ ├───┼──────┼──────────┼───────┼─────┼──────┤ │二00│年⒎月⒐日│I–I BOO SER FASHION│ 同 右 │3000元 │ 同 右 │ ├───┼──────┼──────────┼───────┼─────┼──────┤ │二0一│年⒎月日│塵凡有限公司 │ 同 右 │7000元 │ 同 右 │ ├───┼──────┼──────────┼───────┼─────┼──────┤ │二0二│年⒏月⒛日│JEMMI CHEN BTQ │ 同 右 │5084元 │ 同 右 │ ├───┼──────┼──────────┼───────┼─────┼──────┤ │二0三│年⒒月⒗日│中山寵物百貨行 │ 同 右 │1150元 │ 同 右 │ ├───┼──────┼──────────┼───────┼─────┼──────┤ │二0四│年⒒月⒗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同 右 │5140元 │ 同 右 │ ├───┼──────┼──────────┼───────┼─────┼──────┤ │二0五│年⒒月⒗日│珊迪美容坊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二0六│年⒒月⒚日│大益電業行 │ 同 右 │5000元 │ 同 右 │ ├───┼──────┼──────────┼───────┼─────┼──────┤ │二0七│年⒒月⒔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中國信託 │15000元 │ 寅○○ │ ├───┼──────┼──────────┼───────┼─────┼──────┤ │二0八│年⒒月⒔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17450元 │ 同 右 │ ├───┼──────┼──────────┼───────┼─────┼──────┤ │二0九│年⒒月⒔日│華姿服飾精品名店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二一0│年⒒月⒕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14076元 │ 同 右 │ ├───┼──────┼──────────┼───────┼─────┼──────┤ │二一一│年⒒月⒘日│華姿服飾精品名店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二一二│年⒒月日│貝爾尼尼服飾店 │ 同 右 │16000元 │ 同 右 │ ├───┼──────┼──────────┼───────┼─────┼──────┤ │二一三│年⒒月日│福蘭服飾店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二一四│年⒓月⒌日│中國信託高雄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二一五│年⒓月⒌日│中國信託高雄 │ 同 右 │20000元 │ 同 右 │ ├───┼──────┼──────────┼───────┼─────┼──────┤ │二一六│年⒈月日│北海道涮涮館 │ 同 右 │1320元 │ 同 右 │ ├───┼──────┼──────────┼───────┼─────┼──────┤ │二一七│年⒈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9800元 │ 同 右 │ ├───┼──────┼──────────┼───────┼─────┼──────┤ │二一八│年⒈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3790元 │ 同 右 │ ├───┼──────┼──────────┼───────┼─────┼──────┤ │二一九│年⒊月日│新宿華洋百貨 │ 同 右 │15000元 │ 同 右 │ ├───┼──────┼──────────┼───────┼─────┼──────┤ │二二0│年⒋月日│美智益實業﹙股﹚公司│ 同 右 │20250元 │ 同 右 │ ├───┼──────┼──────────┼───────┼─────┼──────┤ │二二一│年⒋月日│東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同 右 │12240元 │ 同 右 │ ├───┼──────┼──────────┼───────┼─────┼──────┤ │二二二│年⒏月⒎日│展鴻音響 │ 同 右 │27586元 │ 同 右 │ ├───┼──────┼──────────┼───────┼─────┼──────┤ │二二三│年⒐月⒎日│展鴻音響 │ 中國信託 │57470元 │ 丙○○ │ ├───┼──────┼──────────┼───────┼─────┼──────┤ │二二四│年⒐月⒏日│長青葆企業﹙股﹚公司│ 同 右 │41672元 │ 同 右 │ ├───┼──────┼──────────┼───────┼─────┼──────┤ │二二五│年⒐月⒗日│禾豐企業社 │ 同 右 │40230元 │ 同 右 │ ├───┼──────┼──────────┼───────┼─────┼──────┤ │二二六│年⒑月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慶豐商業銀行 │10000元 │ C○○○ │ ├───┼──────┼──────────┼───────┼─────┼──────┤ │二二七│年⒑月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二二八│年⒑月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二二九│年⒑月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同 右 │10000元 │ 同 右 │ ├───┼──────┼──────────┼───────┼─────┼──────┤ │二三0│年⒉月⒑日│中國信託高雄 │ 中國信託 │30000元 │ L○○ │ ├───┼──────┼──────────┼───────┼─────┼──────┤ │二三一│年⒓月⒛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台新銀行 │168元 │ 顏紹綺 │ │ │ │繳 │ │ │ │ ├───┼──────┼──────────┼───────┼─────┼──────┤ │二三二│年⒈月⒚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三│年⒉月⒘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四│年⒊月⒚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五│年⒋月⒛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六│年⒌月⒒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七│年⒍月⒑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八│年⒎月⒐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三九│年⒏月⒑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0│年⒐月⒐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一│年⒒月⒍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二│年⒈月⒚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台新銀行 │168元 │ A○○ │ │ │ │繳 │ │ │ │ ├───┼──────┼──────────┼───────┼─────┼──────┤ │二四三│年⒉月⒘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四│年⒊月⒚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五│年⒋月⒛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六│年⒌月⒒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七│年⒍月⒑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八│年⒎月⒐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四九│年⒏月⒑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五0│年⒐月⒐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二五一│年⒒月⒍日│新光消費團體意外險月│ 同 右 │168元 │ 同 右 │ │ │ │繳 │ │ │ │ └───┴──────┴──────────┴───────┴─────┴──────┘ 附表五:應沒收之信用卡 ┌───┬────┬─────┬────────────┬────┐ │編號 │被害人 │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碼 │備 考 │ ├───┼────┼─────┼────────────┼────┤ │一 │劉堷賢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二 │庚○○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三 │嚴紹綺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四 │林玫蘭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五 │G○○ │大眾商銀 │0000000000000000 │ │ ├───┼────┼─────┼────────────┼────┤ │ │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六 │L○○ ├─────┼────────────┼────┤ │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七 │張鴻海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八 │K○○ │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九 │林玫蘭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十 │C○○○│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十一 │嚴紹綺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十二 │A○○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十三 │亥○○○│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十四 │I○○ │巳○○○ │0000000000000000 │ │ ├───┼────┼─────┼────────────┼────┤ │十五 │陳子月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十六 │酉○○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十七 │O○○ │巳○○○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六: ┌───┬────┬─────┬────────────┬────┐ │編號 │被害人 │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碼 │備 考 │ ├───┼────┼─────┼────────────┼────┤ │一 │林錦樹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二 │王林陳花│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三 │邱潘桂妹│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四 │許根川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五 │辰○○ │同 右 │0000000000000000 │ │ ├───┼────┼─────┼────────────┼────┤ │六 │陳子弘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七 │G○○ ├─────┼────────────┼────┤ │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八 │黃春美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九 │K○○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