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О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吳芝瑛律師 鄭勝智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五號中 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四年三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二0號、併辦案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 五0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九四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 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九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 第一七四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二號、八五四一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五七號、二二三四○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未○○部分撤銷。 未○○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 實 一、未○○於民國六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之 執行前強制工作);又於七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十月。又於七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九月確定,嗣再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又於七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減刑減 為有期徒刑二年,上開二件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年四月間送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應為八十二年 七月八日)。又另於七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確定(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八十年間因盜匪罪,經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上開竊盜(判刑一年)及盜匪(判刑二年五 月)等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八 十二年七月九日接續執行,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並於八十二 年十二月一日假釋出獄(縮刑後假釋期滿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嗣因假釋中 再犯,經撤銷假釋,刑未執行完畢),尚在假釋期間(不構成累犯),仍不思悔 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三年六月十日起(如附 表一編號㈠所載)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如附表三編號所載),連續於 附表一、附表三、附表五編號㈡、附表七編號(另附表七編號㈧即附表五編 號㈡、附表八編號㈠所示)、附表八編號㈠所示之時地,分別與張榮成、洪京平 、楊殿銘、賴明發、盧國昌、黃忠賢、高細寶、李又白、盧建志、邱棟樑及綽號 「阿國」之成年男子等人,或二人、或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之工具 鐵撬、剪刀、起子、固定鉗、鐵剪等工具(即兇器),毀壞鑲於門上門鎖或其他 安全設備,於白甲下班或夜間侵入無人看守之公司行號竊盜(共犯、犯罪時地、 被害人、竊得財物均詳附表一、附表三、附表五編號㈡、附表七編號、附表八 編號㈠所示)多次,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其間,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 時許,攜帶竊自V○○所有而分贓所得之寶石印材,至高雄市○○○路三四0號 醉墨山房藝品店,交與不知情之店主劉辰旦鑑價以便脫售,而於同(十一)日下 午七時五十分許,在店前為檢察官率警查獲。嗣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具保獲 釋後,又連續竊盜多次,再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在台南機場為警查獲。經具保 後,嗣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十八時高雄市三民區○○○路九十號,為警緝獲 。 二、案由高雄縣警察局、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移送本院前審併案審理。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未○○(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㈠、㈡、㈢ 、㈣、㈤,附表三編號㈠、㈡、㈣至㈦、㈨、㈩、、至、、至、 、、,附表五編號㈡,附表七編號,附表八編號㈠等犯行坦承不諱,餘則 否認有該犯行,辯稱:就右開犯罪事實,被告否認之部分,在警訊部分之供述不 實在。另有部份在原審審理中之陳述亦不實在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上更二審及 本院上更一審中已供認有於附表一、附表三(除編號㈢、外)、附表五編號㈡ 、附表八編號㈠、附表七編號㈧、(即同附表五編號㈡、附表八編號㈠所示) 所載之時地,與上開附表所示之共犯共同竊取上開附表所示被害人V○○、F○ ○等人之財物犯行不諱,復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七編號等犯罪事實坦承在卷( 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並供稱其所竊取之對象,均為下班後無 人看守之公司行號等情,核與共犯楊殿銘、賴明發、盧國昌、黃忠賢、高細寶、 李又白、盧建志、邱棟樑等人於警訊時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據附表一、附表三 、附表五編號㈡、附表八編號㈠所示之被害人V○○、F○○::(被害人詳如 上開附表所示)等人指訴明確,復有贓物領據及照片附卷可資佐證;準此,被告 未○○於本院上更一及上更二審調查及所為之自白,以及於本院審理中另就附表 七編號所為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其犯罪之證據。雖被告於本院 前審另否認有附表三編號㈢、(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五 七號移送併案卷復台北地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刑事判決書附表編號五 及三二號,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起訴書附 表編號五及三二號)二件犯行,惟查被告確有參與附表三編號㈢、共同竊盜犯 行,業據被告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八十七年六月十 八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審理中坦承不諱(筆錄影本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一 0二、一一二、一四0頁),並就共犯人員及贓物下落明確供稱:起訴書(指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加共 犯邱棟樑、無李又白,編號32加盧建志為共犯;「倫飛我賣一千二百萬元,賣 給蔡榮民。偷隔甲打給許水順,再隔一甲許水順、蔡榮民下來談,分三批賣,許 水順是第一次下來談,其他都是蔡榮民來買。」等語(筆錄影本見本院上更一卷 一第一四0、一四三頁),核與共犯李又白、盧建志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 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審理中供述(筆錄影本見本院上更一 卷一第一三五、一三六頁),及共犯黃忠賢於警訊中供述:「八十五年五月間我 夥同未○○侵入北市○○○路二十四號「沼田」電子行竊。」「八十六年二月十 日我夥同辛、李:侵入高雄縣大寮鄉○○路三十一號倫飛電腦公司行竊,我記得 是從後面爬上二樓,卸下窗戶到三樓竊取CPU,由於數量眾多我們整整搬了一 個晚上,事後並把窗戶裝好才離去,本案我分得新台幣三百萬左右」等語(警訊 筆錄影本見本院上更一卷二第二二、三二頁),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被害人 倫飛電腦公司代理人吳文輝及黃清楠於本院前審調查中陳述明確,足認被告確有 參與附表三編號㈢、共同竊盜犯行。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㈥、㈦ ,附表三編號㈢、㈧、、、、、、、、、等犯行翻異前詞, 改辯稱並未行竊等語,亦與其於本院上更一審及上更二審之供述不符,不足採信 ,所辯要係卸責之詞,自非可採。又被告就附表三竊盜犯行共犯部分,認檢察官 起訴書所載共犯有誤,而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八十 六年七月十五日訊問時供稱:「起訴書附表編號3加黃忠賢、邱棟樑無李又白、 編號5加邱棟樑無李又白、編號6加邱棟樑、編號8加黃忠賢無李又白、編號1 1、12無李又白,編號13無邱棟樑及李又白,編號16加盧建志、邱棟樑無 李又白,編號17同16,編號20加邱棟樑、黃忠賢無李又白、邱棟樑,編號 27無邱棟樑,編號28、29加盧建志無李又白,編號32加盧建志,編號3 3加盧建志無李又白、邱棟樑,編號44加高細寶,編號45加高細寶無盧建志 ,編號65加李又白、黃欽錫,邁斯特公司部份是盧建志、黃忠賢、未○○,高 雄全國電子是未○○、陳英仕、陳新春,巨匠部份是未○○、黃忠賢。」等語( 筆錄影本見本院上更一卷一第一四○頁),亦坦承有上開犯行。綜上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以認定。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們每次竊盜都有攜帶 鐵鍬、固定鉗、剪刀、起子::等物來竊盜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每次竊盜均攜帶凶器。至附表一編號㈡、㈢、㈣所示之行 竊工具,雖共同被告楊殿銘於八十四年五月間被捕獲時遭扣押,並於該案判決時 一併宣告沒收,但該鐵鍬、固定鉗、剪刀、起子::等物既係竊盜所必備之工具 ,且在市面上亦可輕易購得,被告仍可再行購買使用,不因曾有鐵鍬、固定鉗、 剪刀、起子::等物被查獲扣押,即認被告並未攜帶該凶器行竊,附此說明。 二、查鐵鍬、剪刀、起子、固定鉗、鐵剪等工具,均係鋼鐵製成,堅硬銳利,如持之 加之於人之身體,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依社會通常觀念係可供兇器 使用之物,其為兇器無疑。就附表一編號㈠、附表五編號㈡、附表七編號所示 時地二人攜帶上開兇器、毀壞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無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部分 之行為,係各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 竊盜既遂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㈡結夥三人以上攜帶上開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 未遂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結夥三人 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㈢至㈦結夥三人以上 攜帶兇器毀壞鑲於門上門鎖竊盜部份之行為,係各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三、四款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既遂罪。被告於附表三及附表 八編號㈠所示時地結夥三人以上攜帶上開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部分,係各犯刑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 竊盜既遂罪。被告就上開犯行,分別與該次參予行竊之張榮成、洪京平、楊殿銘 、賴明發、盧國昌、黃忠賢、高細寶、李又白、盧建志、邱棟樑及綽號「阿國」 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間(共犯姓名均詳如附表一、附表三、附表五編號二、附表七 編號、附表八編號㈠所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 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結夥三人以上攜 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僅就被告行竊牧蘭 邨藝術公司部分(即附表㈠編號1部分)起訴,而未就附表其餘併辦部分起訴, 惟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已如前 述,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右揭併辦部份,與起訴部份有連續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一併審理,已如前述,原審就併辦部份未及審理,自有未 合。㈡原判決以被告於七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九月確定,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而加重其刑;惟上開竊盜罪,與前開七十八年間所犯竊 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嗣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年)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執行完畢日期 為八十二年七月八日);又於八十二年七月九日接續執行前開七十九年間所犯竊 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盜匪罪(經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二案之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執行完畢日 期為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假釋出獄(縮刑後假釋期 滿日期為八十五年四月一日,嗣因假釋中再犯,經撤銷假釋,上開刑期尚未執行 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依最高法院八十八年第四次刑事庭第四次刑事庭議決議 意旨觀之,被告已執行之期間及假釋範圍,自應包括上開四罪,則被告上開於七 十七年間所犯之竊盜罪,並非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已至為明顯, 本件被告應屬在假釋中再犯罪,自不應論以累犯,原判決竟論以累犯,依法亦有 未合。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之可議, 自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未○○部分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 (已如前述),其在假釋期間又連續竊盜多次,所竊財物達一、二億元,已嚴重 危害社會之秩序、人民財產之安全,所犯情節自屬重大,及其犯罪後坦承部份犯 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 之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經執行有期徒刑後,又連續竊盜多次,一犯再犯 ,顯對於犯竊盜罪已成日常之惰性行為,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爰依竊盜犯贓物 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人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 被告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無犯竊盜罪之習慣云云,自非可採。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另有於附表二、附表五編號㈠、附表六、附表七 (除編號㈧、、外)、附表八編號㈡、㈢及附表四所載之時地,與黃忠賢、 李又白等人,共同竊取如上開附表所示被害人亥○○等人之財物(共犯、被害人 、所竊財物均詳如上開附表所載),及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及六月三十日、在 台北市○○區○○路一段某公寓,竊取潘金元之財物,及高雄市○○區○○街某 廟內,竊取吳慶春之財物等情,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嫌云云。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有參與竊取部分,均已於審理中承認 ,所得之贓物大部分交由許水順銷售,此部分均非我所為;我不認識朱賢璋,也 沒有與他共犯竊盜案件;此部分其中可能是中興保全負責保全,該公司為避免損 失,故意要刑警將我列入共犯;況我另案執行至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假釋,於八 十三年六月至八十四年二月、八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五年一月底、八十四年五月至 同年七月均在羈押中,不可能於在監或在押期間犯此部分其中之案件等語。經查 :(一)、被告曾因竊盜及盜匪罪,經法院定執行刑二年三月送監執行,於八十二 年十二月一日假釋出獄一事,有前科記錄表可按,又被告於八十四年五月六日, 因涉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被羈押於台灣屏東看守所,迄同年七月五日 經檢察官提訊後未還押等情,有台灣屏東看守所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屏所總字第 0七一二號函在卷足憑。故被告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及六月三十日,係被羈押 於看守所自不可能分身行竊,從而被告被訴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及六月三十日 、在台北市○○區○○路一段某公寓,竊取潘金元之財物,及高雄市○○區○○ 街某廟內,竊取吳慶春之財物部分;另附表七編號㈢、㈣、㈤、㈥、㈦及附表五 編號㈠(附表五編號㈠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有該犯行,但被告當時既 在獄中執行,自不可能外出另犯他案,此部份之自白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是上開所示之犯案時間,被告均在上開在監或羈押期間中,亦不可能參與犯案 ,足見共犯有關此部分之供詞或被告此部份之自白,即與事實不符,此部分均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二)、就附表二所示之竊盜案件,楊殿銘於警訊時初訊時供述 其與高細寶、黃金城、賴明發等人所犯,且高細寶等人亦僅供述被告有參與一件 竊銀行提款機未遂案(似指附表一編號㈡部分),而被告於警訊時僅供稱附表一 編號㈠部分為其所為,此部分尚難證明被告有參與行竊。(三)、就附表四所示之 竊盜案件(此部分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五七號移送本院併辦),李又白、盧建基 、黃忠賢分別於警訊時雖供稱被告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惟李又白、盧建基、黃 忠賢於警訊所供述之情節並非一致,且被告堅決否認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自難 僅憑李又白、盧建基、黃忠賢警訊所述,即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四)、就 附表六、七(編號㈧、、除外)所示之竊盜案件而言,被告於警訊時固供認 附表五、六、七(編號㈧、、除外)部分竊盜案件為其所為,惟被告於本院 審理及本院前審審理中僅供認有參與附表五所示編號㈡及附表七所示編號㈧、 、所示之之竊盜案件計三件(附表五所示編號㈡即附表七所示編號㈧),否認 其餘部分為其所為;參之,被告自白附表五編號㈠竊盜犯行,但當時被告在監, 無從犯案,已如前述,其警訊自白已有不實,且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已坦承犯 有事實欄所載之竊盜案高達近四十件,果若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其坦承犯罪, 法院所可能宣告之刑期亦相差不多,衡之常情,被告自無再加否認之必要,顯見 被告上開所辯,應屬可採,難認被告有附表六、七(編號㈧、、除外)此部 分之犯行。(五)、就附表八編號㈡、㈢所示之竊盜案件而言,許水順固供認有將 被告送至貨源銷予鋐奕科技公司,而郭家明亦供承其所購得之硬碟一批是向許水 順購得,被告僅供認有竊取附表八編號㈠所示之財物,並將之銷售許水順,顯見 許水順係銷贓之大盤商,所售之贓物應非被告單方供應贓物而已,自不能僅憑許 水順之片面供詞,而認定被告竊取有附表八編號㈡所示之竊盜案件。另附表八編 號㈢所示之竊盜犯罪行為人李海龍於警訊初訊時並供認與被告共犯該次竊盜案, 雖其於警訊複訊時供稱該案為其與被告及張克強所為,然為被告所否認,況從被 告前開所供承其所參與之竊盜案件,並未與李海龍共犯竊盜案,本件自不能僅憑 李海龍於警訊之片面供述,即認定被告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綜上所述,被告上 開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又無其他確切之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竊盜之犯 行,此部份被告被訴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即與前開有罪部份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應退回檢察官依法處理。 五、同案被告劉辰旦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自不另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三、四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張盛喜 法官 任森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耀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九號竊盜案件附表 附表一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未○○│6.10│台北市士林區│V○○│共同以│竊得箱內現金│贓款朋│ ││張榮成│凌晨0│承德路四段三│ │預備之│88萬元及雞血│分花用│ │ │ │時 │三二號 │ │固定鉗│石等寶石30幾│ │ │ │ │ │牧蘭邨藝術公│ │等工具│塊、黃金、鑽│ │ │ │ │ │司 │ │破壞公│石二袋等財物│ │ │ │ │ │ │ │司鐵捲│計值新台幣五│ │ │ │ │ │ │ │門,侵│千六百萬元。│ │ │ │ │ │ │ │入竊走│ │ │ │ │ │ │ │ │保險箱│ │ │ ├─┼───┼───┼──────┼───┼───┼──────┼───┤ │2│楊殿銘│3.5.│高雄縣鳳山市│鳳山信│於夜間│僅著手竊盜,│ │ │ │賴明發│2時左│新富路鳳新高│用合社│持乙炔│尚未得財。 │ │ │ │盧國昌│右 │中旁 │ │等工具│ │ │ │ │高細寶│ │ │ │結夥五│ │ │ │ │未○○│ │ │ │人燒割│ │ │ │ │ │ │ │ │銀行自│ │ │ │ │ │ │ │ │動提款│ │ │ │ │ │ │ │ │機,另│ │ │ │ │ │ │ │ │燒毀外│ │ │ │ │ │ │ │ │層鐵皮│ │ │ │ │ │ │ │ │,竊取│ │ │ │ │ │ │ │ │財物。│ │ │ ├─┼───┼───┼──────┼───┼───┼──────┼───┤ │3│未○○│5.1.│台北市信義二│呂再添│共同以│竊得字畫一批│現已帶│ │ │賴明發│時│路二五七號二│ │預備之│共值新台幣六│警起獲│ │ │盧國昌│分許 │樓 │ │鐵撬等│百萬元。 │ │ │ │楊殿銘│ │ │ │工具破│ │ │ │ │ │ │ │ │壞鑲於│ │ │ │ │ │ │ │ │門上之│ │ │ │ │ │ │ │ │門鎖侵│ │ │ │ │ │ │ │ │入竊取│ │ │ │ │ │ │ │ │財物 │ │ │ ├─┼───┼───┼──────┼───┼───┼──────┼───┤ │4│未○○│5.2.│台北市中山北│鄭清合│共同以│竊得雞血石、│贓款已│ │ │賴明發│凌晨0│路二段八一-│ │預備鐵│壽山石、玉石│花完。│ │ │盧國昌│時許 │二號一樓 │ │撬等工│象牙等印材共│ │ │ │楊殿銘│ │ │ │具破壞│值新台幣六百│ │ │ │ │ │ │ │鑲於門│萬元。 │ │ │ │ │ │ │ │上門鎖│ │ │ │ │ │ │ │ │侵入竊│ │ │ │ │ │ │ │ │盜 │ │ │ ├─┼───┼───┼──────┼───┼───┼──────┼───┤ │5│未○○│⒒⒙│高雄市○○路│笙振資│共同以│竊得筆型電腦│起獲贓│ │ │黃忠賢│時許│二九號四樓之│訊股份│預備之│共19台,價值│物MAGI│ │ │阿 國│ │一A二室 │有限公│鐵鍬等│新台幣約一百│C BOOK│ │ │ │ │ │司 │工具破│三十餘萬元。│15台及│ │ │ │ │ │乙○○│壞鑲於│ │Acchig│ │ │ │ │ │ │門上之│ │1台,失│ │ │ │ │ │ │門鎖,│ │主領回│ │ │ │ │ │ │侵入公│ │ │ │ │ │ │ │ │司 │ │ │ ├─┼───┼───┼──────┼───┼───┼──────┼───┤ │6│未○○│⒒│台北市○○路│台北市│共同以│竊得486 DX2-│贓物交│ │ │黃忠賢│深夜 │二十號八樓 │華職前│預備之│66 CPU 35個 │由許水│ │ │阿 國│ │ │訓所 │鐵鍬等│、72PIN RAM │順轉賣│ │ │ │ │ │子○○│工具破│70條、30PIN │蔡榮民│ │ │ │ │ │ │壞鑲於│RAM 40條、CP│,得款│ │ │ │ │ │ │門上之│U 風扇8 個、│朋分花│ │ │ │ │ │ │門鎖,│損失約值新台│用。 │ │ │ │ │ │ │侵入竊│幣七十萬餘元│ │ │ │ │ │ │ │盜 │ │ │ ├─┼───┼───┼──────┼───┼───┼──────┼───┤ │7│未○○│⒒│台北市重慶南│同前 │共同以│竊得486 DX4-│贓物交│ │ │黃忠賢│深夜 │路一段六二號│ │預備之│100 CPU 29個│給許水│ │ │阿 國│ │七樓 │ │鐵鍬等│、386 DX-40 │順,共│ │ │ │ │ │ │工具破│CPU 2 個、筆│得款約│ │ │ │ │ │ │壞鑲於│記型電腦一部│8萬元│ │ │ │ │ │ │門上之│及8MB RAM 、│,朋分│ │ │ │ │ │ │門鎖,│手提包一個、│花用。│ │ │ │ │ │ │侵入竊│損失約值新台│ │ │ │ │ │ │ │盜 │幣十二萬餘元│ │ ├─┴───┴───┴──────┴───┴───┴──────┴───┤ │附表所列即為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九號竊盜案件附表編號4、5、7、8│ │12、14、15所載 │ └───────────────────────────────────┘ 附表二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未○○│⒌│台南市○○路│亥○○│共同以│捌幅水墨畫,│贓款變│ │ │洪京平│凌晨二│一二一號 │ │預備鐵│共值新台幣三│賣朋分│ │ │ │時許 │鄉情藝術中心│ │鍬、剪│百萬元 │花用 │ │ │ │ │ │ │刀、起│ │ │ │ │ │ │ │ │子等工│ │ │ │ │ │ │ │ │具破壞│ │ │ │ │ │ │ │ │鐵捲門│ │ │ │ │ │ │ │ │侵入竊│ │ │ │ │ │ │ │ │盜。 │ │ │ ├─┼───┼───┼──────┼───┼───┼──────┼───┤ │2│未○○│⒌月│台北市○○街│陳張秀│以右開│共竊得箱內新│贓款變│ │ │洪京平│下旬某│十四之一號 │梅 │方式破│台幣六千餘元│賣朋分│ │ │ │日 │ │ │壞後門│ │花用 │ │ │ │ │ │ │撬開保│ │ │ │ │ │ │ │ │險箱。│ │ │ ├─┼───┼───┼──────┼───┼───┼──────┼───┤ │3│未○○│⒍⒏│台北市士林區│蕭文陽│以右開│竊得櫃枱抽屜│贓款變│ │ │洪京平│時許│林森北路一一│ │方式破│現金二萬多元│賣朋分│ │ │ │ │七號 │ │壞診所│及一大罐中藥│花用 │ │ │ │ │ │ │側門鐵│ │ │ │ │ │ │ │ │捲門侵│ │ │ │ │ │ │ │ │入竊取│ │ │ ├─┼───┼───┼──────┼───┼───┼──────┼───┤ │4│未○○│⒊⒎│台南市中區西│壬○○│以右開│煙酒一批,計│贓款變│ │ │楊殿銘│凌晨三│門路一段五八│ │方式破│價值新台幣八│賣朋分│ │ │賴明發│時許 │0號 │ │壞倉庫│十萬餘元 │花用 │ │ │盧國昌│ │ │ │鐵皮門│ │ │ │ │高細寶│ │ │ │侵入竊│ │ │ │ │ │ │ │ │取煙酒│ │ │ ├─┼───┼───┼──────┼───┼───┼──────┼───┤ │5│未○○│⒌⒏│彰化縣北斗鎮│北斗聯│以右開│竊得新台幣一│贓款已│ │ │ │日 │斗苑路 │合社 │方式撬│百八十餘萬元│花完 │ │ │ │ │ │E○○│開鐵門│ │ │ │ │ │ │ │ │竊取保│ │ │ │ │ │ │ │ │險櫃。│ │ │ ├─┼───┼───┼──────┼───┼───┼──────┼───┤ │6│未○○│⒊│基隆市七堵區│陳錫華│以右開│竊得金飾一批│贓物變│ │ │ │下午二│崇孝街某公寓│ │方式撬│、洋酒及攝影│賣花用│ │ │ │時許 │ │ │開鐵門│機一台。 │ │ │ │ │ │ │ │再撬毀│ │ │ │ │ │ │ │ │小保險│ │ │ │ │ │ │ │ │櫃竊盜│ │ │ ├─┼───┼───┼──────┼───┼───┼──────┼───┤ │7│未○○│⒒⒔│高雄國際機場│遠東航│以右開│竊得現金新台│ │ │ │洪京平│時│遠東航空公司│空公司│方式破│幣五百五十九│ │ │ │阿 國│分許 │辦公室 │梁世德│壞大門│萬八千五百卅│ │ │ │ │ │ │ │侵入撬│三元及機票二│ │ │ │ │ │ │ │開保險│百十五張。 │ │ │ │ │ │ │ │櫃竊取│ │ │ │ │ │ │ │ │財物。│ │ │ ├─┼───┼───┼──────┼───┼───┼──────┼───┤ │8│未○○│⒒⒛│高雄市二聖一│李建宗│以右開│竊得筆記型電│ │ │ │洪京平│深夜 │路大樓十二樓│ │方式破│腦二台、硬碟│ │ │ │阿 國│ │聯強電腦公司│ │壞該公│機、軟碟機等│ │ │ │ │ │ │ │司大門│物一批、及支│ │ │ │ │ │ │ │侵入,│票二十四張、│ │ │ │ │ │ │ │並撬毀│現款新台幣一│ │ │ │ │ │ │ │保險櫃│萬八千餘元。│ │ │ │ │ │ │ │竊財。│ │ │ ├─┴───┴───┴──────┴───┴───┴──────┴───┤ │附表所列即為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九號竊盜案件附表編號1、2、3、6│ │9、10、11、13所載 │ └───────────────────────────────────┘ 附表三 (均共同以預備之鐵鍬、剪刀、起子::等工具竊盜)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未○○│月│北市松山區八│f○○│撬壞公│電腦IC零組│撕毀該│ │ │黃宗賢│間晚上│德路三段十二│ │司鐵門│件材料乙批。│公司曾│ │ │李又白│ │巷五三弄三四│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梅貴名│ │ │ │ │號一樓 │ │備侵入│幣五十五萬餘│片 │ │ │ │ │朕垠國際公司│ │行竊 │元 │ │ ├─┼───┼───┼──────┼───┼───┼──────┼───┤ │2│未○○│⒋⒊│北縣新店市寶│卯○○│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黃忠賢│夜間 │中路九十二號│ │司鐵門│料乙批。 │ │ │ │邱棟樑│ │五樓之四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喬陽電子公司│ │備侵入│幣一千餘萬元│ │ │ │ │ │ │ │行竊 │ │ │ ├─┼───┼───┼──────┼───┼───┼──────┼───┤ │3│黃忠賢│⒌⒉│北市大同區民│ │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生西路二十四│ │司鐵門│料乙批。 │ │ │ │邱棟樑│ │號三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沼母電子公司│ │備侵入│幣五十二萬餘│ │ │ │ │ │ │ │行竊 │元 │ │ ├─┼───┼───┼──────┼───┼───┼──────┼───┤ │4│黃忠賢│⒌│北縣中和市中│賴振豐│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電腦零│ │ │未○○│夜間 │正路一二二六│ │司鐵門│料乙批。 │件乙批│ │ │盧建志│ │號四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邱棟樑│ │歐威電子公司│ │備侵入│幣二千餘萬元│ │ │ │ │ │ │ │行竊 │ │ │ ├─┼───┼───┼──────┼───┼───┼──────┼───┤ │5│未○○│⒍⒋│台南縣永康忠│簡春江│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黃忠賢│夜間 │義街五十三號│ │司鐵門│料乙批。 │ │ │ │盧建志│ │致煒資訊公司│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 │ │備侵入│幣一百零五萬│ │ │ │ │ │ │ │行竊 │餘元 │ │ ├─┼───┼───┼──────┼───┼───┼──────┼───┤ │6│未○○│⒍⒛│北市大安區基│寅○○│撬壞公│電腦IC零件│ │ │ │黃忠賢│夜間 │隆路二段一五│ │司鐵門│乙批。 │ │ │ │盧建志│ │一號六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喬威電子公司│ │備侵入│幣一百零五萬│ │ │ │ │ │ │ │行竊 │餘元 │ │ ├─┼───┼───┼──────┼───┼───┼──────┼───┤ │7│黃忠賢│⒎月│新店市○○路│D○○│撬壞公│撬壞鐵門侵入│ │ │ │未○○│間 │二三三之一號│ │司鐵門│未竊得財物。│ │ │ │邱棟樑│ │二樓 │ │安全設│ │ │ │ │盧建志│ │普誠電子公司│ │備侵入│ │ │ │ │ │ │ │ │行竊 │ │ │ ├─┼───┼───┼──────┼───┼───┼──────┼───┤ │8│黃忠賢│⒐⒊│北市中山區民│郭堯順│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凌晨 │生東路三段一│ │門或安│料乙批。 │ │ │ │邱棟樑│ │三0巷五弄二│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號 │ │侵入行│幣二百六十萬│ │ │ │ │ │威笠科技公司│ │竊 │餘元 │ │ ├─┼───┼───┼──────┼───┼───┼──────┼───┤ │9│黃忠賢│⒐│北市南港區新│王建中│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明路三六九之│ │司鐵門│料乙批。 │ │ │ │盧建志│ │八號四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中龍國際公司│ │備侵入│幣一百萬餘元│ │ │ │ │ │ │ │行竊 │ │ │ ├─┼───┼───┼──────┼───┼───┼──────┼───┤ ││黃忠賢│⒑⒖│北市信義區松│宙○○│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德路一五九號│ │司鐵門│料乙批。 │ │ │ │盧建志│ │七樓之一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邱棟樑│ │奎特企業公司│ │備侵入│幣一百六十四│ │ │ │ │ │ │ │行竊 │萬餘元 │ │ ├─┼───┼───┼──────┼───┼───┼──────┼───┤ ││黃忠賢│⒑⒗│北市○○路一│W○○│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段一五五號十│ │司鐵門│料乙批。 │ │ │ │盧建志│ │二樓之五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邱棟樑│ │芝奇國際公司│ │備侵入│幣二百九十二│ │ │ │ │ │ │ │行竊 │萬餘元 │ │ ├─┼───┼───┼──────┼───┼───┼──────┼───┤ ││未○○│⒒│北市中正區忠│賴煥文│撬壞公│被害人保存歹│ │ │ │盧建志│夜間 │孝東路二段八│ │司鐵門│徒行竊現場錄│ │ │ │黃忠賢│ │八號十二樓一│ │安全設│影帶 │ │ │ │邱棟樑│ │二0五室 │ │備侵入│ │ │ │ │ │ │正祥國際公司│ │行竊 │ │ │ ├─┼───┼───┼──────┼───┼───┼──────┼───┤ ││黃忠賢│⒒⒐│北縣新店市中│P○○│撬壞公│電腦零件乙批│失主具│ │ │未○○│夜間 │正路四九五一│ │司鐵門│值約新台幣 │領 │ │ │李又白│ │號十一樓 │ │安全設│一百五十八萬│ │ │ │ │ │萬國電子公司│ │備侵入│餘元 │ │ │ │ │ │ │ │行竊 │ │ │ ├─┼───┼───┼──────┼───┼───┼──────┼───┤ ││黃忠賢│⒈月│北市○○○路│鐘源豐│撬壞公│電子零件一批│ │ │ │未○○│間 │五段六十號三│ │司鐵門│ │ │ │ │盧建志│ │樓 │ │安全設│ │ │ │ │邱棟樑│ │友力電子公司│ │備侵入│ │ │ │ │李又白│ │ │ │行竊 │ │ │ ├─┼───┼───┼──────┼───┼───┼──────┼───┤ ││黃忠賢│⒈月│北市內湖區環│ │撬壞公│電子零件一批│ │ │ │未○○│間 │山路六二號一│ │司鐵門│ │ │ │ │盧建志│ │樓 │ │安全設│ │ │ │ │邱棟樑│ │禾和電工電子│ │備侵入│ │ │ │ │ │ │公司 │ │行竊 │ │ │ ├─┼───┼───┼──────┼───┼───┼──────┼───┤ ││黃忠賢│⒈⒕│北市中山區民│i○○│撬壞公│現場錄影帶│ │ │ │未○○│夜間 │權東路二段二│ │司鐵門│ 二捲。 │ │ │ │盧建志│ │六號十二樓之│ │安全設│撕毀名片乙│ │ │ │ │ │五 │ │備侵入│ 張。 │ │ │ │ │ │互菱國際公司│ │行竊 │ │ │ ├─┼───┼───┼──────┼───┼───┼──────┼───┤ ││黃忠賢│⒈│北市大安區安│王國仲│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和路一段七二│ │司鐵門│料乙批。 │ │ │ │盧建志│ │號二樓捷恩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達科技公司 │ │備侵入│幣一百二十萬│ │ │ │ │ │ │ │行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⒉⒑│高雄縣大寮鄉│辛○○│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華西路三一號│ │司鐵門│料乙批。 │ │ │ │李又白│ │倫飛電子公司│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 │ │備侵入│幣一億二仟萬│ │ │ │ │ │ │ │行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⒌│高雄市鼓山區│巫松穗│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明華路三三五│ │門或安│料乙批(記憶│ │ │ │盧建志│ │及三三七號 │ │全設備│體)損失:值│ │ │ │ │ │致福企業公司│ │侵入行│新台幣廿六萬│ │ │ │ │ │ │ │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⒌⒗│台北市信義區│許芳綾│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電腦零│ │ │未○○│夜間 │信義路三段一│ │司鐵門│料乙批。 │件 │ │ │李又白│ │三八號三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全百有限公司│ │備侵入│幣二百四十九│ │ │ │ │ │ │ │行竊 │萬餘元 │ │ ├─┼───┼───┼──────┼───┼───┼──────┼───┤ ││黃忠賢│⒍⒌│北市中山區新│廖勝基│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生北路二段二│ │司鐵門│料乙批。 │ │ │ │李又白│ │八巷三號十五│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 │ │樓之三廷高企│ │備侵入│幣卅九萬餘元│ │ │ │ │ │業公司 │ │行竊 │ │ │ ├─┼───┼───┼──────┼───┼───┼──────┼───┤ ││黃忠賢│⒍⒍│台北市中山北│簡聰濱│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撕毀簡│ │ │未○○│夜間 │路一段一二一│ │司鐵門│料乙批。 │聰濱名│ │ │盧建志│ │巷三0之一號│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片 │ │ │李又白│ │翔資企業公司│ │備侵入│幣六百七十萬│ │ │ │邱棟樑│ │ │ │行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⒍│台北市中山區│申○○│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長春路四0號│ │司鐵門│料乙批。 │ │ │ │李又白│ │六樓之六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高細寶│ │榮怡企業公司│ │備侵入│幣六十萬餘元│ │ │ │ │ │ │ │行竊 │ │ │ ├─┼───┼───┼──────┼───┼───┼──────┼───┤ ││黃忠賢│⒍│台北市松山區│辰○○│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南京東路五段│ │司鐵門│料乙批。 │ │ │ │高細寶│ │六六號十一樓│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李又白│ │之一 龍悅企│ │備侵入│幣二百十六萬│ │ │ │ │ │業公司 │ │行竊 │餘元 │ │ ├─┼───┼───┼──────┼───┼───┼──────┼───┤ │ │黃忠賢│⒊⒌│北市信義區松│a○○│撬壞公│撬開鐵門未竊│查獲楊│ ││未○○│夜間 │德路一七一號│ │司鐵門│得財物。 │博宇撕│ │ │盧建志│ │二一樓之六 │ │安全設│ │毀名片│ │ │李又白│ │順新有限公司│ │備侵入│ │ │ │ │ │ │ │ │行竊 │ │ │ ├─┼───┼───┼──────┼───┼───┼──────┼───┤ ││黃忠賢│⒎│北市新店市中│M○○│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正路四九九號│ │司鐵門│料乙批。 │ │ │ │李又白│ │三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啟威電子公司│ │備侵入│幣二百二十萬│ │ │ │高細寶│ │ │ │行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⒏⒈│台北市南港區│施德欽│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南港路二段九│ │司鐵門│料乙批。 │ │ │ │高細寶│ │九之二二號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艾卡國際公司│ │備侵入│幣一百六十五│ │ │ │李又白│ │ │ │行竊 │萬餘元 │ │ ├─┼───┼───┼──────┼───┼───┼──────┼───┤ ││黃忠賢│⒏⒐│台北市古亨區│X○○│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被害人│ │ │未○○│夜間 │南昌街一段二│ │門或安│料乙批。 │提供照│ │ │高細寶│ │0號六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片附卷│ │ │李又白│ │千泊實業公司│ │侵入行│幣一百五十萬│行動電│ │ │盧建志│ │ │ │竊 │餘元行動電話│話乙支│ │ │ │ │ │ │ │一支號碼:09│號:09│ │ │ │ │ │ │ │0000000 │019394│ │ │ │ │ │ │ │ │1 失主│ │ │ │ │ │ │ │ │具領 │ ├─┼───┼───┼──────┼───┼───┼──────┼───┤ ││黃忠賢│⒏⒒│北市大安區基│k○○│撬壞公│電腦零組件材│電腦IC│ │ │未○○│時│隆路二段一九│湯素貞│司鐵門│料乙批。 │零件乙│ │ │高細寶│分 │六號十一樓 │ │安全設│損失:值新台│批。值│ │ │李又白│ │康特科技公司│ │備侵入│幣三百六十萬│一二六│ │ │盧建志│ │ │ │行竊 │餘元。 │九萬餘│ │ │ │ │ │ │ │倫飛股票十張│元失主│ │ │ │ │ │ │ │ │具領 │ ├─┼───┼───┼──────┼───┼───┼──────┼───┤ ││未○○│⒏│北縣中和市連│呂美月│破壞保│電腦零組件材│ │ │ │李又白│夜間 │城路一六八號│ │全系統│料乙批。 │ │ │ │高細寶│ │二樓 │ │及公司│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志德電子公司│ │鐵門侵│幣七百六十萬│ │ │ │ │ │ │ │入行竊│餘元 │ │ ├─┼───┼───┼──────┼───┼───┼──────┼───┤ ││未○○│⒐│台北市中山區│b ○│破壞公│電腦零件一批│ │ │ │盧建志│下午四│建國北路二段│ │司大門│價值七百六十│ │ │ │李又白│時五十│八六號九樓 │ │及撬開│餘萬元。 │ │ │ │黃欽錫│分至五│金凱特科公司│ │房門侵│ │ │ │ │ │時間 │ │ │入行竊│ │ │ ├─┴───┴───┴──────┴───┴───┴──────┴───┤ │附表所列即為台灣高雄地方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號移送併案卷│ │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即台北地檢署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八六九六號)竊盜案件附表編號 1、3、5、68、11、13、16、17、20、21│ │、26、29、32、33、36、40、41、44、46、51、53、57、58、59、64、65所載(│ │上開58、59部分即本附表編號29部分) │ └───────────────────────────────────┘ 附件四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未○○│⒊│北市大安區新│宇○○│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李又白│夜間 │生南路一段十│ │門或安│料乙批。 │ │ │ │ │ │四號一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聯美資訊公司│ │侵入行│幣九十三萬餘│ │ │ │ │ │ │ │竊 │元 │ │ ├─┼───┼───┼──────┼───┼───┼──────┼───┤ │2│黃忠賢│⒋⒏│北市中山區松│d○○│撬壞鐵│電腦零組件S│ │ │ │未○○│夜間 │江路一八五號│ │門或安│AM乙批。 │ │ │ │ │ │十一樓一一0│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二室 │ │侵入行│幣六十九萬餘│ │ │ │ │ │台欽電子公司│ │竊 │元 │ │ │ │ │ │ │ │ │ │ │ ├─┼───┼───┼──────┼───┼───┼──────┼───┤ │3│黃忠賢│⒍月│北市松山區八│ │撬壞鐵│電腦零件乙批│ │ │ │未○○│夜間 │德路四段七六│ │門或安│ │ │ │ │邱棟樑│ │八巷五號三樓│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佳營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一百零五萬│ │ │ │李又白│ │ │ │竊 │餘元 │ │ ├─┼───┼───┼──────┼───┼───┼──────┼───┤ │4│黃忠賢│⒍⒙│高雄市新興區│地○○│撬壞鐵│電腦IC及C│ │ │ │未○○│夜間 │中正三路五五│ │門或安│PU零件乙批│ │ │ │李又白│ │號二十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邱棟樑│ │晶力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一百五十萬│ │ │ │盧建志│ │ │ │竊 │餘元 │ │ ├─┼───┼───┼──────┼───┼───┼──────┼───┤ │5│黃忠賢│⒑⒋│北縣汐止鎮汐│Z○○│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止萬路一段一│ │門或安│料乙批。 │ │ │ │ │ │六九巷七七號│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宏正科技公司│ │侵入行│幣八十八萬餘│ │ │ │ │ │ │ │竊 │元 │ │ ├─┼───┼───┼──────┼───┼───┼──────┼───┤ │6│黃忠賢│⒑⒋│北縣新莊市五│j○○│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股工業區五權│ │門或安│料乙批。(記│ │ │ │李又白│ │一路十三號 │ │全設備│憶)損失:值│ │ │ │ │ │勵人電子公司│ │侵入行│新台幣九十一│ │ │ │ │ │ │ │竊 │萬餘元 │ │ │ │ │ │ │ │ │ │ │ ├─┼───┼───┼──────┼───┼───┼──────┼───┤ │7│黃忠賢│⒑⒗│北市○○路一│蔡洽昌│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段一四五號六│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樓之二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鉅耀企業公司│ │侵入行│幣四百零二萬│ │ │ │ │ │ │ │竊 │餘元 │ │ ├─┼───┼───┼──────┼───┼───┼──────┼───┤ │8│未○○│⒑⒛│中和市○○路│R○○│撬壞鐵│電腦IC及C│電腦零│ │ │盧建志│夜間 │二段三四巷一│ │門或安│PU零組件材│件乙批│ │ │李又白│ │號 │ │全設備│料乙批。 │詳如贓│ │ │ │ │慕義電子公司│ │侵入行│損失:值新台│物餘據│ │ │ │ │ │ │竊 │幣九百萬餘元│失主具│ │ │ │ │ │ │ │ │領 │ │ │ │ │ │ │ │ │ │ ├─┼───┼───┼──────┼───┼───┼──────┼───┤ │9│黃忠賢│⒓月│北市中正區林│h○○│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森北路五五四│ │門或安│料乙批。 │ │ │ │盧建志│ │號五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科通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二百萬餘元│ │ │ │ │ │ │ │竊 │ │ │ │ │ │ │ │ │ │ │ │ ├─┼───┼───┼──────┼───┼───┼──────┼───┤ ││黃忠賢│⒓│北市板橋市區│翁瑞隆│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運路十六號 │ │門或安│料乙批。 │ │ │ │盧建志│ │聯強國際公司│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 │ │侵入行│幣一百萬餘元│ │ │ │ │ │ │ │竊 │ │ │ ├─┼───┼───┼──────┼───┼───┼──────┼───┤ ││黃忠賢│⒈⒍│北市士林區文│丑○○│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林路六九一號│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友嘉電子公司│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 │ │侵入行│幣四百萬餘元│ │ │ │ │ │ │ │竊 │ │ │ ├─┼───┼───┼──────┼───┼───┼──────┼───┤ ││未○○│⒈⒉│北市內湖區成│李信諭│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盧建志│夜間 │功路一段七六│ │門或安│料乙批。 │ │ │ │黃忠賢│ │號B1一樓梅│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捷電腦業公司│ │侵入行│幣二十萬餘元│ │ │ │ │ │ │ │竊 │ │ │ ├─┼───┼───┼──────┼───┼───┼──────┼───┤ ││黃忠賢│⒈│北市內湖區環│黃良榮│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山路一段三四│ │門或安│料乙批。 │ │ │ │盧建志│ │號五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李又白│ │威健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一百萬餘元│ │ │ │ │ │ │ │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⒕│黃忠賢│⒉⒈│北縣深坑鄉草│范子健│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電腦IC│ │ │未○○│夜間 │地尾三巷二九│ │門或安│料乙批。 │記憶體│ │ │李又白│ │號十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九片 │ │ │邱棟樑│ │志銘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九百三十八│CW-729│ │ │ │ │ │ │竊 │萬餘元 │5計7片│ ├─┼───┼───┼──────┼───┼───┼──────┼───┤ ││黃忠賢│⒋⒌│台北縣新莊市│余瑤宏│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新泰路五一巷│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八號一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邱棟樑│ │上普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一仟萬餘元│ │ │ │ │ │ │ │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忠賢│⒌⒖│台北市信義區│郭序仁│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信義路五段十│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六巷二樓之二│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邱棟樑│ │銓鼎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一百二十六│ │ │ │ │ │ │ │竊 │萬餘元 │ │ │ │ │ │ │ │ │ │ │ ├─┼───┼───┼──────┼───┼───┼──────┼───┤ ││未○○│⒌⒘│桃園縣桃園市│Q○○│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盧建志│夜間 │大仁路五八號│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欣成電子公司│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黃忠賢│ │ │ │侵入行│幣一百八十萬│ │ │ │ │ │ │ │竊 │餘元 │ │ ├─┼───┼───┼──────┼───┼───┼──────┼───┤ ││未○○│⒌│台北縣新莊市│洪秀琴│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盧建志│夜間 │五工三路八六│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巷二六號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寶登科技公司│ │侵入行│幣四十一萬餘│ │ │ │ │ │ │ │竊 │元 │ │ ├─┼───┼───┼──────┼───┼───┼──────┼───┤ ││黃忠賢│⒍⒌│台北市忠孝東│S○○│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查獲撕│ │ │未○○│夜間 │路五段八0三│ │門或安│料乙批。 │毀羅麗│ │ │李又白│ │號三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猜名片│ │ │ │ │鴻懿電子公司│ │侵入行│幣四百五十八│乙張 │ │ │ │ │ │ │竊 │萬餘元 │ │ │ │ │ │ │ │ │ │ │ ├─┼───┼───┼──────┼───┼───┼──────┼───┤ ││黃忠賢│⒍│桃園縣桃園市│D○○│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中華路十六號│ │門或安│料乙批。 │ │ │ │盧建志│ │十三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李又白│ │普誠國際公司│ │侵入行│幣四百萬餘元│ │ │ │邱棟樑│ │ │ │竊 │ │ │ │ │ │ │ │ │ │ │ │ ├─┼───┼───┼──────┼───┼───┼──────┼───┤ ││黃忠賢│⒍│台北市大安區│B○○│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查獲台│ │ │未○○│夜間 │基隆路一段四│ │門或安│料乙批。 │灣旭麗│ │ │盧建志│ │三二號九樓之│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電子公│ │ │李又白│ │三 │ │侵入行│幣一百三十萬│司計數│ │ │邱棟樑│ │品安實業公司│ │竊 │餘元 │單二張│ │ │ │ │ │ │ │ │ │ ├─┼───┼───┼──────┼───┼───┼──────┼───┤ ││未○○│⒎⒐│台北市北投區│c○○│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盧建志│夜間 │中央北路一段│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一七五號二樓│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黃忠賢│ │力臻股份有限│ │侵入行│幣六百四十萬│ │ │ │ │ │公司 │ │竊 │餘元 │ │ ├─┼───┼───┼──────┼───┼───┼──────┼───┤ ││未○○│⒎⒗│台北縣淡水鎮│楊奕麟│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盧建志│夜間 │自強路五一號│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三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黃忠賢│ │基督書院 │ │侵入行│幣五十六萬餘│ │ │ │ │ │ │ │竊 │元 │ │ ├─┼───┼───┼──────┼───┼───┼──────┼───┤ ││黃忠賢│⒎│北市文山區辛│庚○○│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亥路七段十六│ │門或安│料乙批。 │ │ │ │高細寶│ │號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岱洋實業公司│ │侵入行│幣三百零三萬│ │ │ │李又白│ │梵洋實業公司│ │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⒎│北縣新店市寶│C○○│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橋路四五巷六│ │門或安│料乙批。 │ │ │ │高細寶│ │弄十一號五樓│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成佳資訊公司│ │侵入行│幣二千八百萬│ │ │ │李又白│ │ │ │竊 │餘元 │ │ ├─┼───┼───┼──────┼───┼───┼──────┼───┤ ││未○○│⒎│北市萬華區環│酉○○│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李又白│夜間 │河南路二段二│ │門或安│料乙批。 │ │ │ │黃宗賢│ │五0巷二八弄│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十六號 │ │侵入行│幣二百七十六│ │ │ │ │ │建綻電子公司│ │竊 │萬餘元 │ │ ├─┼───┼───┼──────┼───┼───┼──────┼───┤ ││黃忠賢│8│台北市松山區│N○○│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寶清街十七號│ │門或安│料乙批。 │ │ │ │高細寶│ │八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盧建志│ │吉向資訊公司│ │侵入行│幣四百萬餘元│ │ │ │李又白│ │ │ │竊 │ │ │ ├─┼───┼───┼──────┼───┼───┼──────┼───┤ ││未○○│⒑、│北縣永和市民│洪次朗│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李又白│⒒夜間│權路二一號 │ │門或安│料乙批。 │ │ │ │ │ │積甲企業公司│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 │ │侵入行│幣一千萬餘元│ │ │ │ │ │ │ │竊 │ │ │ ├─┼───┼───┼──────┼───┼───┼──────┼───┤ ││黃忠賢│⒏1│台北市中山區│G○○│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電腦記│ │ │未○○│夜間 │南京東路二段│ │門或安│料乙批。 │憶體失│ │ │高細寶│ │七一號六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主具12│ │ │盧建志│ │華夏國際公司│ │侵入行│幣十萬餘元 │片租號│ │ │李又白│ │ │ │竊 │ │:領51│ │ │ │ │ │ │ │ │4400號│ │ │ │ │ │ │ │ │值:96│ │ │ │ │ │ │ │ │00元 │ │ │ │ │ │ │ │ │ │ ├─┼───┼───┼──────┼───┼───┼──────┼───┤ ││黃忠賢│⒍│台北縣永和市│鍾永煌│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福和路九三巷│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一號一樓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高細寶│ │上源升電子公│ │侵入行│幣三百五十萬│ │ │ │盧建志│ │司 │ │竊 │餘元 │ │ ├─┼───┼───┼──────┼───┼───┼──────┼───┤ ││未○○│⒌│北市信義區吳│陳毓台│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盧建志│夜間 │興街一一八巷│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十七號 │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東商股份公司│ │侵入行│幣二千一百萬│ │ │ │ │ │ │ │竊 │餘元 │ │ ├─┼───┼───┼──────┼───┼───┼──────┼───┤ ││黃忠賢│⒑│台北市松山區│U○○│撬壞鐵│電腦零件乙批│ │ │ │未○○│夜間 │南京東路五段│ │門或安│及手提電腦四│ │ │ │李又白│ │五六號二樓 │ │全設備│台。損失:值│ │ │ │ │ │永業資訊公司│ │侵入行│新台幣七十八│ │ │ │ │ │ │ │竊 │萬餘元 │ │ ├─┼───┼───┼──────┼───┼───┼──────┼───┤ ││黃忠賢│⒌│台北市松山區│李 瑛│撬壞鐵│電腦零組件材│ │ │ │未○○│夜間 │光復南路四七│ │門或安│料乙批。 │ │ │ │李又白│ │三巷八號十一│ │全設備│損失:值新台│ │ │ │ │ │樓之二 │ │侵入行│幣二百五十八│ │ │ │ │ │聯其科技公司│ │竊 │萬餘元 │ │ ├─┴───┴───┴──────┴───┴───┴──────┴───┤ │附表所列即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二三四│ │○號移送併案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即台北地檢│ │署八十六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竊盜案件附表編號2、4、9、10、14、15、18、 │ │19、22、 25、30、34、35、37、39、42、43、47、50、52、54、56、60、63所 │ │載 │ └───────────────────────────────────┘ 附表五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 │未○○│⒑⒋│高雄市三民區│A○○│竊盜 │電子、電器產│已銷贓│ │1│黃忠賢│3時│中華二路二七│ │ │品等物乙批。│未起獲│ │ │洪京平│分許 │九號 │ │ │損失:叁佰萬│ │ │ │ │ │全國電子公司│ │ │元 │ │ ├─┼───┼───┼──────┼───┼───┼──────┼───┤ │ │未○○│⒐月│高雄市新興區│蘇玉珠│撬壞後│電腦記憶體(│已銷贓│ │2│黃忠賢│間(正│中山一路三0│ │鐵門安│俗稱中央處理│未起獲│ │ │ │確日期│四號巨匠電腦│ │全設備│機)七十四台│ │ │ │ │不詳)│公司 │ │入內行│損失:壹佰萬│ │ │ │ │ │ │ │竊 │元 │ │ ├─┴───┴───┴──────┴───┴───┴──────┴───┤ │附表所列即為臺灣高雄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二號移送併辦卷內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四六五七號卷竊盜案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 │ └───────────────────────────────────┘ 附表六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 │未○○│⒒月│高雄市三民區│K○○│竊盜 │筆記型電腦、│已銷贓│ │1│洪京平│至⒓月│建國二路一二│ │ │電子硬體乙批│未起獲│ │ │ │間(正│一之三號宇都│ │ │損失:貳佰伍│ │ │ │ │確日期│電子專賣店 │ │ │拾萬元 │ │ │ │ │不詳)│ │ │ │ │ │ ├─┼───┼───┼──────┼───┼───┼──────┼───┤ │ │未○○│⒊│高雄市前鎮區│翁全興│竊盜 │新臺幣壹佰萬│已花用│ │2│黃忠賢│4時許│二聖二路五十│ │ │元 │已銷贓│ │ │ │ │八號大家歡餐│ │ │黃金鼠壹隻:│ │ │ │ │ │廳 │ │ │壹萬伍仟元 │ │ │ │ │ │ │ │ │金幣貳拾伍枚│ │ │ │ │ │ │ │ │:叁萬元 │ │ │ │ │ │ │ │ │餐卷:捌拾萬│未起獲│ │ │ │ │ │ │ │元 │ │ ├─┼───┼───┼──────┼───┼───┼──────┼───┤ │ │未○○│⒍⒘│高雄市前鎮區│J○○│竊盜 │新臺幣壹拾叁│已花用│ │3│洪京平│2時許│瑞隆路四七二│ │ │萬伍仟柒佰元│ │ │ │ │ │號金石堂圖書│ │ │圖書禮卷:壹│已銷贓│ │ │ │ │公司 │ │ │萬捌仟元 │未起獲│ ├─┼───┼───┼──────┼───┼───┼──────┼───┤ │ │未○○│⒐月│高雄市三民區│洪千惠│竊盜 │筆記型電腦:│已銷贓│ │4│黃忠賢│至⒑月│建國二路一二│ │ │貳台 │未起獲│ │ │洪京平│間(正│一之二號明日│ │ │損失:壹拾捌│ │ │ │ │確日期│世界電腦公司│ │ │萬元 │ │ │ │ │不詳)│ │ │ │ │ │ ├─┼───┼───┼──────┼───┼───┼──────┼───┤ │ │未○○│⒑⒍│台北市○○路│彭惠卿│竊盜 │新台幣柒萬元│已花用│ │5│黃忠賢│時│一八五號十四│ │ │支票壹張:面│已銷贓│ │ │ │分許 │樓之一尚陽資│ │ │額叁拾萬元 │ │ │ │ │ │訊公司 │ │ │BBC壹個:│未起獲│ │ │ │ │ │ │ │叁仟元 │ │ ├─┴───┴───┴──────┴───┴───┴──────┴───┤ │附表所列即為臺灣高雄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二號移送併辦卷內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四六五七號卷竊盜案件附表編號3~7所示之案件 │ └───────────────────────────────────┘ 附表七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 │未○○│⒑⒋│高雄市三民區│A○○│毀壞窗│電子、電器產│與附表│ │ │黃忠賢│3時│中華二路三七│ │戶及保│品等物乙批。│五編號│ │1│洪京平│分 │九號全國電子│ │全系統│損失:計新台│㈠重複│ │ │ │ │專賣店倉庫 │ │夜間侵│幣叁佰萬元。│ │ │ │ │ │ │ │入行竊│ │ │ │ │ │ │ │ │。 │ │ │ ├─┼───┼───┼──────┼───┼───┼──────┼───┤ │ │未○○│⒓│高雄市三民區│g○○│鐵門未│新台幣陸拾伍│ │ │ │黃忠賢│4時夜│清華街一一八│ │上鎖於│萬元。 │ │ │2│ │間 │號鐵工廠 │ │夜間侵│勞力士金錶壹│ │ │ │ │ │ │ │入行竊│只、錏焊貳台│ │ │ │ │ │ │ │ │損失:新台幣│ │ │ │ │ │ │ │ │壹佰伍拾萬元│ │ ├─┼───┼───┼──────┼───┼───┼──────┼───┤ │ │未○○│⒌月│台北市大安區│丁○○│以犯罪│新台幣伍拾萬│報案人│ │ │洪京平│間(正│四維路五十二│ │工具開│。 │蔡健次│ │3│ │確日期│巷卅三號五樓│ │啟門鎖│男勞力士金錶│ │ │ │ │不詳)│ │ │侵入行│壹只、女鑲鑽│ │ │ │ │ │ │ │竊 │手錶壹只、亞│ │ │ │ │ │ │ │ │米茄錶壹只。│ │ │ │ │ │ │ │ │損失:計新台│ │ │ │ │ │ │ │ │幣壹佰萬元。│ │ ├─┼───┼───┼──────┼───┼───┼──────┼───┤ │ │未○○│⒍⒌│台北市萬華區│張振傑│夜間以│損失新台幣壹│ │ │ │洪京平│3時夜│成都路十三號│ │犯罪工│佰零伍萬叁仟│ │ │4│ │間 │地下室麥當勞│ │具開門│伍佰貳拾伍元│ │ │ │ │ │公司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行竊│ │ │ ├─┼───┼───┼──────┼───┼───┼──────┼───┤ │ │未○○│⒍│高雄市新興區│己○○│夜間以│勞力士錶壹只│ │ │ │ │2時夜│五福二路一九│ │隔壁鷹│、鑽石戒指伍│ │ │5│ │間 │八號 │ │架攀爬│只、錄寶錶壹│ │ │ │ │ │ │ │自二樓│只、綠寶石戒│ │ │ │ │ │ │ │後門窗│指、珍珠戒指│ │ │ │ │ │ │ │戶侵入│、K金項鍊、│ │ │ │ │ │ │ │破壞保│鐲子、墜鑽項│ │ │ │ │ │ │ │險櫃行│鍊各乙只。 │ │ │ │ │ │ │ │竊 │損失:值新台│ │ │ │ │ │ │ │ │幣貳佰萬元。│ │ ├─┼───┼───┼──────┼───┼───┼──────┼───┤ │ │未○○│⒍│台北市內湖區│林有信│破壞倉│電腦IC零組│ │ │ │洪京平│7時│號台灣錄霸電│ │庫門窗│件材料乙批。│ │ │6│ │分 │子公司 │ │侵入行│損失:計值新│ │ │ │ │ │ │ │竊 │台幣貳佰陸拾│ │ │ │ │ │ │ │ │捌萬捌佰柒拾│ │ │ │ │ │ │ │ │元。 │ │ ├─┼───┼───┼──────┼───┼───┼──────┼───┤ │ │未○○│⒎⒊│高雄市前鎮區│L○○│夜間撬│鑽石戒指貳只│ │ │ │ │時夜│和平二路一三│ │毀大門│、藍寶石肆只│ │ │7│ │間 │一巷二號四樓│ │門鎖侵│、黑珍珠項鍊│ │ │ │ │ │ │ │入行竊│、金鎖片、金│ │ │ │ │ │ │ │ │項鍊、金幣各│ │ │ │ │ │ │ │戶侵入│乙只。 │ │ │ │ │ │ │ │破壞保│損失:計值新│ │ │ │ │ │ │ │險櫃行│台幣壹佰貳拾│ │ │ │ │ │ │ │竊 │萬元。 │ │ ├─┼───┼───┼──────┼───┼───┼──────┼───┤ │ │未○○│⒐月│高雄市新興區│蘇玉珠│撬壞後│電腦記憶體(│與附表│ │ │黃忠賢│間(正│中山一路三0│ │鐵門侵│俗稱中央處理│五編號│ │8│ │確日期│四號巨匠電腦│ │入行竊│機)柒拾肆台│㈡重複│ │ │ │不詳)│公司 │ │。 │。 │ │ │ │ │夜間。│ │ │ │損失:計值新│ │ │ │ │ │ │ │ │台幣壹佰萬元│ │ │ │ │ │ │ │ │。 │ │ ├─┼───┼───┼──────┼───┼───┼──────┼───┤ │ │未○○│⒐月│高雄市三民區│K○○│夜間破│筆記電腦、電│與附表│ │ │洪京平│間(正│建國二路一二│ │壞二樓│子硬體零件乙│六編號│ │9│ │確日期│一之三號宇都│ │窗戶侵│批。 │㈠重複│ │ │ │不詳)│電子專賣店 │ │入行竊│損失:值新台│ │ │ │ │夜間 │ │ │。 │幣貳佰伍拾萬│ │ │ │ │ │ │ │ │元。 │ │ ├─┼───┼───┼──────┼───┼───┼──────┼───┤ │ │未○○│年9│台北市中山區│曾 寗│夜間毀│電腦組零件硬│ │ │ │朱賢璋│月日│新生北路三段│ │壞公司│碟二百顆。 │ │ ││黃忠賢│時│八十四巷五十│ │後面鐵│損失:計新台│ │ │ │ │分 │一號。 │ │間並破│幣壹佰叁拾壹│ │ │ │ │ │捷普利資訊公│ │壞保全│萬玖仟零拾貳│ │ │ │ │ │司。 │ │統侵入│元。 │ │ │ │ │ │ │ │行竊 │ │ │ ├─┼───┼───┼──────┼───┼───┼──────┼───┤ │ │未○○│年1│台北縣盧洲鄉│李瑞銘│毀壞窗│電腦組零件I│ │ ││洪京平│月3日│五工五路四十│ │戶及保│C晶片乙批。│ │ │ │ │8時│五號。 │ │全系統│損失:新台幣│ │ │ │ │分 │台康資訊公司│ │侵入行│肆拾貳萬元。│ │ │ │ │ │ │ │竊 │ │ │ ├─┼───┼───┼──────┼───┼───┼──────┼───┤ │ │未○○│年1│台北市松山區│e○○│破壞大│新台幣叁拾玖│ │ │ │洪京平│月3日│南京東路四段│ │樓窗戶│萬元、美金、│ │ ││ │(時間│一六一號四樓│ │侵入撬│港幣、人民幣│ │ │ │ │不詳)│之一。 │ │開保險│等。 │ │ │ │ │。 │ │ │櫃行竊│損失:計新台│ │ │ │ │ │ │ │。 │幣陸拾萬元。│ │ ├─┼───┼───┼──────┼───┼───┼──────┼───┤ │ │未○○│年1│台北市松山區│天○○│以犯罪│新台幣陸萬元│ │ │ │洪京平│月4日│八德路三段十│ │工具開│、女勞力士手│ │ ││ │時許│二巷五十七弄│ │啟門鎖│錶、玉墜、鑽│ │ │ │ │。 │四十一號四樓│ │侵入行│石戒指、藍寶│ │ │ │ │ │。 │ │竊。 │石等首飾。 │ │ │ │ │ │ │ │ │損失:計新台│ │ │ │ │ │ │ │ │幣貳佰貳拾伍│ │ │ │ │ │ │ │ │萬元 │ │ ├─┼───┼───┼──────┼───┼───┼──────┼───┤ │ │未○○│年1│台北市大安區│伍文台│以犯罪│新台幣貳佰伍│ │ │ │洪京平│月8日│忠孝東路四段│ │工具開│拾萬元。 │ │ ││ │8時許│五十九號四樓│ │啟門鎖│損失:新台幣│ │ │ │ │。 │永福樓餐廳。│ │侵入破│貳佰伍拾萬元│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行竊│ │ │ ├─┼───┼───┼──────┼───┼───┼──────┼───┤ │ │未○○│年3│台北市中山區│曾 寗│夜間毀│電腦組零件硬│ │ │ │朱賢璋│月2日│新生北路三段│ │壞公司│碟三百顆。 │ │ ││黃忠賢│8時│八十四巷五十│ │後面鐵│損失:計值新│ │ │ │ │分 │一號。 │ │門並破│台幣壹佰伍拾│ │ │ │ │ │捷普利資訊公│ │壞保全│玖萬柒仟零柒│ │ │ │ │ │司。 │ │系統侵│拾伍元。 │ │ │ │ │ │ │ │入行竊│ │ │ ├─┼───┼───┼──────┼───┼───┼──────┼───┤ │ │未○○│年9│台南縣永康市│玄○○│夜間破│電腦零件硬碟│ │ │ │朱賢璋│月日│中華路三五五│ │壞門窗│、記憶體晶片│ │ ││黃忠賢│時│巷三號。 │ │及保全│乙批。 │ │ │ │ │分 │捷元電腦有限│ │系統侵│損失:計值新│ │ │ │ │ │公司 │ │入行竊│台幣壹佰貳拾│ │ │ │ │ │司。 │ │。 │壹萬壹仟陸佰│ │ │ │ │ │ │ │ │叁拾捌元。 │ │ ├─┼───┼───┼──────┼───┼───┼──────┼───┤ │ │未○○│年9│台北市中山區│曾 寗│夜間毀│電腦組零件硬│ │ │ │朱賢璋│月日│新生北路三段│ │壞公司│碟二百顆。 │ │ ││黃忠賢│時│八十四巷五十│ │後面鐵│損失:計新台│ │ │ │ │分 │一號。 │ │門並破│幣壹佰叁拾壹│ │ │ │ │ │捷普利資訊公│ │壞保全│萬玖仟零拾貳│ │ │ │ │ │司。 │ │系統侵│元。 │ │ │ │ │ │ │ │入行竊│ │ │ ├─┼───┼───┼──────┼───┼───┼──────┼───┤ │ │未○○│年3│高雄市左營區│巳○○│夜間撬│電腦零件硬碟│ │ │ │朱賢璋│月日│民族一路一一│ │壞公司│機、記憶體、│ │ ││黃忠賢│2時。│六三號。 │ │大門門│中央處理器等│ │ │ │ │ │大優電腦公司│ │鎖並破│零件乙批。 │ │ │ │ │ │ │ │壞保全│損失:計值新│ │ │ │ │ │ │ │系統侵│台幣貳佰伍拾│ │ │ │ │ │ │ │入行竊│萬元。 │ │ ├─┼───┼───┼──────┼───┼───┼──────┼───┤ │ │未○○│年3│高雄市前鎮區│翁全興│夜間破│新台幣壹佰萬│與附表│ │ │黃忠賢│月日│二聖二路五十│ │壞後門│元、黃金鼠、│六編號│ ││ │4時。│八號。 │ │及保全│金幣、餐券等│㈡重複│ │ │ │ │大家歡餐廳。│ │系統侵│物。 │ │ │ │ │ │ │ │入並搬│損失:新台幣│ │ │ │ │ │ │ │走保險│貳佰萬元。 │ │ │ │ │ │ │ │櫃行竊│ │ │ ├─┼───┼───┼──────┼───┼───┼──────┼───┤ │ │未○○│年4│台南縣永康市│玄○○│夜間破│電腦零件硬碟│ │ │ │朱賢璋│月5日│中華路三五五│ │壞公司│、記憶體乙批│ │ ││黃忠賢│4時4│巷三號。 │ │大門及│。 │ │ │ │ │分 │一號 │ │保全系│損失:新台幣│ │ │ │ │ │捷元電腦公司│ │統侵入│壹佰伍拾捌萬│ │ │ │ │ │ │ │行竊。│玖仟零伍拾元│ │ ├─┼───┼───┼──────┼───┼───┼──────┼───┤ │ │未○○│年4│台南市東區裕│洪逸群│夜間破│電腦零件硬碟│ │ │ │朱賢璋│月日│農路八00巷│ │壞公司│機及零件乙批│ │ ││黃忠賢│時。│五十二號。 │ │大門及│。 │ │ │ │ │ │數技科技公司│ │保全系│損失:新台幣│ │ │ │ │ │。 │ │統侵入│肆佰壹拾柒萬│ │ │ │ │ │ │ │行竊。│元。 │ │ ├─┼───┼───┼──────┼───┼───┼──────┼───┤ │ │未○○│年5│台南市中區衛│陳信勇│夜間撬│電腦零件主機│ │ │ │朱賢璋│月4日│民街八十九號│ │毀公司│體、記憶體、│ │ ││黃忠賢│2時。│。 │ │後門門│筆記型電腦及│ │ │ │ │ │長宇科技公司│ │窗侵入│零件乙批。 │ │ │ │ │ │ │ │行竊。│損失:新台幣│ │ │ │ │ │ │ │ │陸拾陸萬元。│ │ ├─┼───┼───┼──────┼───┼───┼──────┼───┤ │ │未○○│年5│台南市中區衛│陳信勇│夜間撬│竊盜未遂無損│ │ │ │朱賢璋│月日│民街八十九號│ │壞公司│失財物。 │ │ ││黃忠賢│3時。│長宇科技公司│ │大門經│ │ │ │ │ │ │ │ │保全系│ │ │ │ │ │ │ │ │統發出│ │ │ │ │ │ │ │ │警告逃│ │ │ │ │ │ │ │ │逸 │ │ │ ├─┼───┼───┼──────┼───┼───┼──────┼───┤ │ │未○○│年5│高雄市前鎮區│黃○○│夜間毀│現金新台幣四│ │ │ │朱賢璋│月日│新生路六二0│ │壞公司│十七萬九千六│ │ ││黃忠賢│1時 │之六三四號。│ │大門門│百元、支票。│ │ │ │ │ │佳成企業公司│ │窗並破│損失:計新台│ │ │ │ │ │生鮮超市。 │ │壞保全│幣肆拾柒萬玖│ │ │ │ │ │ │ │系統侵│仟陸佰元。 │ │ │ │ │ │ │ │入撬毀│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6│高雄市復興三│莊子德│夜間毀│零腦零件乙批│ │ │ │黃忠賢│月8日│路一一六號。│ │壞公司│(CPU)。│ │ ││ │2時2│迪耐科技電腦│ │大門門│損失:計新台│ │ │ │ │分 │。 │ │窗並破│幣捌拾萬元。│ │ │ │ │ │ │ │壞保全│ │ │ │ │ │ │ │ │系統侵│ │ │ │ │ │ │ │ │入行竊│ │ │ ├─┼───┼───┼──────┼───┼───┼──────┼───┤ │ │未○○│年6│高雄市前鎮區│J○○│夜間破│新台幣壹拾叁│與附表│ │ │洪京平│月日│瑞隆路四七二│ │壞門鎖│萬伍仟柒佰元│六編號│ ││ │2時許│號金石堂圖書│ │侵入搬│圖書禮卷等。│㈢重複│ │ │ │夜間。│公司。 │ │走保險│損失:計值新│ │ │ │ │ │ │ │櫃行竊│台幣貳拾伍萬│ │ │ │ │ │ │ │。 │叁仟柒佰元。│ │ ├─┼───┼───┼──────┼───┼───┼──────┼───┤ │ │未○○│年7│高雄市前鎮區│楊宗穎│夜間毀│家電、通訊器│ │ │ │朱賢璋│月日│一心一路二四│ │壞公司│材、攝影機等│ │ ││黃忠賢│4時。│三號之一。 │ │大門門│乙批、現金壹│ │ │ │及不詳│ │燦坤三C流通│ │鎖並破│佰萬。 │ │ │ │姓名男│ │市場。 │ │壞保全│損失:新台幣│ │ │ │子一名│ │ │ │系統侵│貳佰貳拾萬元│ │ │ │ │ │ │ │入行竊│ │ │ ├─┼───┼───┼──────┼───┼───┼──────┼───┤ │ │未○○│年8│台北市中山區│T○○│夜間毀│電腦組零件記│ │ │ │朱賢璋│月日│松江路二八三│柯登嘉│壞公司│憶體、中央處│ │ ││黃忠賢│時│號七樓。麗維│(報案│大門門│理器乙批。 │ │ │ │ │分許。│企業股份有限│人) │鎖並破│損失:計新台│ │ │ │ │ │公司。 │ │壞保全│幣壹仟叁佰伍│ │ │ │ │ │ │ │系統侵│拾萬零陸仟陸│ │ │ │ │ │ │ │入行竊│佰捌拾肆元。│ │ ├─┼───┼───┼──────┼───┼───┼──────┼───┤ │ │未○○│年│高雄市苓雅區│李燕娟│夜間撬│現金廿萬元。│ │ │ │黃忠賢│月間(│三多三路二一│ │壞公司│損失:計新台│ │ │ │ │正確日│四之十五號。│ │大門門│幣貳拾萬元。│ │ ││ │期時間│丹比喜餅公司│ │鎖並破│ │ │ │ │ │不詳)│。 │ │壞保全│ │ │ │ │ │ │ │ │系統侵│ │ │ │ │ │ │ │ │入撬毀│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高雄縣鳥松鄉│H○○│夜間毀│現金新台幣伍│ │ │ │李又白│月日│大埤路一二三│ │壞公司│萬元。 │ │ │ │黃忠賢│3時│號地下室。 │ │大門門│損失:計新台│ │ ││ │分。 │麥當勞餐廳。│ │窗並破│幣伍萬元。 │ │ │ │ │ │ │ │壞保全│ │ │ │ │ │ │ │ │系統侵│ │ │ │ │ │ │ │ │入撬毀│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台北市大安區│O○○│夜間毀│電腦組零件記│ │ │ │黃忠賢│月間(│安和路二段二│ │壞公司│憶體、中央處│ │ │ │ │正確日│四三號十樓。│ │大門門│理器乙批。 │ │ ││ │期時間│泰陵電子公司│ │鎖侵入│損失:計新台│ │ │ │ │不詳)│。 │ │行竊。│幣叁拾萬元。│ │ ├─┼───┼───┼──────┼───┼───┼──────┼───┤ │ │未○○│年│高雄市苓雅區│胡秀蘭│夜間毀│現金新台幣貳│ │ │ │黃忠賢│月間(│興中二路二號│ │壞公司│萬元。 │ │ │ │ │正確日│。 │ │大門門│損失:計新台│ │ ││ │期時間│海霸王餐廳。│ │窗並破│幣貳萬元。 │ │ │ │ │不詳)│ │ │壞保全│ │ │ │ │ │ │ │ │系統侵│ │ │ │ │ │ │ │ │入撬毀│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3│高雄市左營區│蔡明義│夜間毀│電腦組零件硬│ │ │ │盧建志│月日│修明街一七二│ │壞公司│碟機五五二顆│ │ │ │黃忠賢│6時│號。 │ │一樓廁│損失:計新台│ │ ││ │分。 │數技科技有限│ │所鐵窗│幣叁佰叁拾捌│ │ │ │ │ │公司。 │ │侵入行│萬柒仟捌佰柒│ │ │ │ │ │ │ │竊。 │拾元。 │ │ ├─┼───┼───┼──────┼───┼───┼──────┼───┤ │ │未○○│年4│台北市中正區│丙 ○│夜間毀│電腦組零件記│ │ │ │朱賢璋│月日│仁愛路一段五│ │壞公司│憶體、中央處│ │ ││黃忠賢│時許│十九號八樓。│ │大門門│理器乙批。 │ │ │ │邱棟樑│。 │濰泰科技有限│ │窗並破│損失:計新台│ │ │ │ │ │公司。 │ │壞保全│幣壹仟壹佰柒│ │ │ │ │ │ │ │系統侵│拾柒萬壹仟元│ │ │ │ │ │ │ │入行竊│。 │ │ ├─┼───┼───┼──────┼───┼───┼──────┼───┤ │ │未○○│年5│台中市北屯區│王德義│夜間破│電腦零件硬碟│ │ │ │李又白│月日│大連路二段二│ │壞門窗│、記憶體晶片│ │ ││黃忠賢│0時許│五二之四號六│ │及保全│乙批。 │ │ │ │邱棟樑│。 │樓。 │ │系統侵│損失:計值新│ │ │ │盧建志│ │數技科技公司│ │入行竊│台幣叁佰陸拾│ │ │ │ │ │。 │ │。 │萬元 │ │ ├─┼───┼───┼──────┼───┼───┼──────┼───┤ │ │未○○│年5│高雄市左營區│巳○○│夜間撬│電腦零件CP│ │ │ │黃忠賢│月日│民族一路一一│ │毀鐵捲│U硬碟、記憶│ │ ││李又白│時許│六三號。 │ │門侵入│體晶片乙批。│ │ │ │盧建志│。 │大優電子公司│ │行竊。│損失:計值新│ │ │ │邱棟樑│ │。 │ │ │台幣壹佰萬元│ │ ├─┼───┼───┼──────┼───┼───┼──────┼───┤ │ │未○○│年6│高雄市苓雅區│Y○○│夜間撬│未損失財物。│ │ │ │黃忠賢│月2日│四維四路一七│ │毀鐵門│ │ │ ││李又白│3時│四之一號展基│ │侵入遭│ │ │ │ │盧建志│分許。│國際公司。 │ │保全人│ │ │ │ │邱棟樑│ │ │ │員發現│ │ │ │ │ │ │ │ │即逃逸│ │ │ │ │ │ │ │ │未竊得│ │ │ │ │ │ │ │ │財物。│ │ │ ├─┼───┼───┼──────┼───┼───┼──────┼───┤ │ │未○○│年6│高雄市前鎮區│傅子雲│夜間毀│現金新台幣十│ │ │ │李又白│月日│永豐路二二八│ │壞公司│六萬八仟元。│ │ ││黃忠賢│2時。│號。 │ │後門門│損失:計新台│ │ │ │ │ │博晹文教廣場│ │窗搬走│幣壹拾陸萬捌│ │ │ │ │ │。 │ │保險櫃│仟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6│高雄市三民區│孫德富│夜間毀│電腦組零件記│ │ │ │李又白│月日│建工街四四五│ │壞公司│憶體、硬碟、│ │ ││黃忠賢│3時│號。 │ │後面鐵│中央處理器、│ │ │ │ │分許 │雅群電腦公司│ │門並破│筆記型電腦及│ │ │ │ │ │。 │ │壞保全│零件乙批等。│ │ │ │ │ │ │ │系統侵│損失:計新台│ │ │ │ │ │ │ │入行竊│幣伍柒萬元。│ │ │ │ │ │ │ │。 │ │ │ ├─┼───┼───┼──────┼───┼───┼──────┼───┤ │ │未○○│年6│桃園市○○路│F○○│夜間破│電腦組零件記│ │ │ │李又白│月日│七六八號三樓│ │壞公司│憶體晶片乙批│ │ ││黃忠賢│時│。 │ │門窗及│損失:計新台│ │ │ │盧建志│分許 │邁斯特電子公│ │保全系│幣貳佰捌拾柒│ │ │ │ │ │司。 │ │統侵入│萬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6│台北市南港區│I○○│夜間毀│電腦組零件動│ │ │ │黃忠賢│月日│忠孝東路六段│ │壞公司│態記憶體九千│ │ ││ │0時5│七十八號六樓│ │大門門│條。 │ │ │ │ │分許 │商越國際有限│ │鎖侵入│損失:計新台│ │ │ │ │ │公司。 │ │行竊。│幣貳佰伍拾貳│ │ │ │ │ │ │ │ │萬壹仟叁佰玖│ │ │ │ │ │ │ │ │拾捌元。 │ │ │ │ │ │ │ │ │ │ │ ├─┼───┼───┼──────┼───┼───┼──────┼───┤ │ │未○○│年7│高雄市苓雅區│戌○○│夜間毀│新台幣廿二萬│ │ │ │李又白│月7日│三多四路六十│ │壞書局│一仟五佰二十│ │ ││黃忠賢│3時│三號。 │ │二樓大│二元。 │ │ │ │盧建志│分許 │宏總書局。 │ │門並破│損失:計新台│ │ │ │邱棟樑│ │ │ │壞保全│幣貳拾貳萬壹│ │ │ │ │ │ │ │系統侵│仟伍佰貳拾貳│ │ │ │ │ │ │ │入搬走│元。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行竊。│ │ │ ├─┼───┼───┼──────┼───┼───┼──────┼───┤ │ │未○○│年8│台北市中山區│汪佩莉│夜間毀│電腦零件中央│ │ │ │李又白│月間(│民權東路三段│ │壞公司│處理器、記憶│ │ ││黃忠賢│正確日│六十巷十四號│ │大門門│體乙批及照相│ │ │ │ │期時間│二樓。 │ │鎖侵入│機貳台。 │ │ │ │ │不詳)│元暘國際有限│ │行竊。│損失:計新台│ │ │ │ │。 │公司。 │ │ │幣叁拾肆萬柒│ │ │ │ │ │ │ │ │仟貳佰元。 │ │ ├─┼───┼───┼──────┼───┼───┼──────┼───┤ │ │未○○│年│高雄市三民區│洪千惠│毀壞公│筆記型電腦貳│ │ │ │洪京平│月間(│建國二路一二│ │司前門│台。 │ │ ││ │正確日│一之二號。 │ │侵入行│損失:計新台│ │ │ │ │期時間│明日世界電腦│ │竊。 │幣壹拾捌萬元│ │ │ │ │不詳)│公司。 │ │ │。 │ │ ├─┼───┼───┼──────┼───┼───┼──────┼───┤ │ │未○○│年│台北市○○路│彭惠卿│撬壞大│新台幣七萬元│與附表│ │ │ │月6日│一八五號十四│ │門侵入│、支票面額卅│六編號│ ││ │時│樓之一。 │ │行竊 │萬元、呼叫器│㈤重複│ │ │ │分。 │尚陽資訊公司│ │ │等財物。 │ │ │ │ │ │。 │ │ │損失:計新台│ │ │ │ │ │ │ │ │幣柒萬叁仟元│ │ │ │ │ │ │ │ │。 │ │ ├─┼───┼───┼──────┼───┼───┼──────┼───┤ │ │未○○│年│台中市西區成│李宗軍│夜間破│筆記型電腦廿│ │ │ │朱賢璋│月日│都路一0一之│ │壞公司│台。 │ │ ││ │時。│九號。 │ │大門門│損失:計新台│ │ │ │ │ │台灣飛利浦公│ │鎖及保│幣伍拾玖萬陸│ │ │ │ │ │司台中分公司│ │全系統│仟柒佰肆拾壹│ │ │ │ │ │ │ │侵入行│元。 │ │ │ │ │ │ │ │竊。 │ │ │ ├─┼───┼───┼──────┼───┼───┼──────┼───┤ │ │未○○│年1│台中市北區大│戊○○│夜間破│電腦組零件中│ │ │ │朱賢璋│月5日│雅路六七0巷│ │壞公司│央處理器、硬│ │ ││黃忠賢│7時。│十三號。 │ │大門門│碟機、光碟機│ │ │ │盧建志│ │佑能企業有限│ │鎖及保│及零件乙批。│ │ │ │邱棟樑│ │公司。 │ │全系統│損失:計新台│ │ │ │ │ │ │ │侵入行│幣壹佰叁拾肆│ │ │ │ │ │ │ │竊。 │萬元。 │ │ ├─┼───┼───┼──────┼───┼───┼──────┼───┤ │ │未○○│年2│台南市北區賢│玄○○│ │未損失財物。│ │ │ │朱賢璋│月日│北街五十九號│ │ │ │ │ ││ │0時。│一樓。 │ │ │ │ │ │ │ │ │捷元電腦公司│ │ │ │ │ │ │ │ │。 │ │ │ │ │ ├─┼───┼───┼──────┼───┼───┼──────┼───┤ │ │未○○│年2│台中市西區博│盧明德│夜間毀│電腦組零件硬│ │ │ │朱賢璋│月日│館路一三七號│ │壞公司│碟、中央處理│ │ ││ │時。│。 │ │大門門│器、記憶體晶│ │ │ │ │ │華崴電腦公司│ │窗及破│片等。 │ │ │ │ │ │。 │ │壞保全│損失:計新台│ │ │ │ │ │ │ │系統侵│幣壹佰伍拾叁│ │ │ │ │ │ │ │入撬開│萬元。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行竊。│ │ │ ├─┼───┼───┼──────┼───┼───┼──────┼───┤ │ │未○○│不 詳│不 詳 │不 詳│不 詳│電腦組零件記│贓物暫│ │ │及不詳│ │ │ │ │憶體乙批。 │扣本分│ ││姓名男│ │ │ │ │損失:計新台│局被害│ │ │子 │ │ │ │ │幣陸拾萬元。│人待查│ ├─┴───┴───┴──────┴───┴───┴──────┴───┤ │附表所列即為臺灣高雄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八二號移送併辦卷內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八四八九號卷竊盜案件附表所載之案件,本附表編號1、8所載案件│ │即附表㈤所載案件(被告坦承有此犯行),另編號9、26所載與附表㈥編號1、3 │ │載案件相同;另編號40號所載案件即為附表㈧編號1所載案件 │ └───────────────────────────────────┘ 附表八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移送併│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辦案號│ ├─┼───┼───┼──────┼───┼───┼──────┼───┤ │ │未○○│八十六│桃園市○○路│F○○│攜帶凶│磁碟機一批(│桃園地│ │ │李又白│年六月│七六八號三樓│ │器鐵鍬│四三二台)等│檢署八│ │1│黃忠賢│二十一│邁斯特科技股│ │等物,│損失計新台幣│十八年│ │ │盧建志│日 │份有限公司 │ │毀壞窗│四百餘萬元。│偵緝字│ │ │ │ │ │ │戶及保│ │第一七│ │ │ │ │ │ │全系統│ │四號 │ │ │ │ │ │ │夜間侵│ │與附表│ │ │ │ │ │ │入行竊│ │七編號│ │ │ │ │ │ │。 │ │重複│ ├─┼───┼───┼──────┼───┼───┼──────┼───┤ │ │未○○│八十六│台北市○○路│癸○○│鐵門未│電腦零件一批│同 右│ │ │ │年四月│一段五九號八│ │上鎖於│、現金 │及高雄│ │2│ │十二日│樓 │ │夜間侵│損失計新台幣│地檢署│ │ │ │下午六│朋芯資訊公司│ │入行竊│一千餘萬元 │八十八│ │ │ │~九時│ │ │ │ │年度偵│ │ │ │許 │ │ │ │ │字第八│ │ │ │ │ │ │ │ │五四一│ │ │ │ │ │ │ │ │號 │ ├─┼───┼───┼──────┼───┼───┼──────┼───┤ │ │未○○│八十六│桃園市○○街│午○○│以犯罪│竊取提款機內│桃園地│ │ │李海龍│年十月│八十五號中聯│ │工具破│新台幣二百九│檢署八│ │3│張克強│二十五│社福利站 │ │壞保全│一萬三千元 │十八年│ │ │及不詳│日凌晨│ │ │系統行│ │偵字第│ │ │姓名二│ │ │ │竊提款│ │二五二│ │ │人 │ │ │ │機現金│ │九號 │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