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設高雄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黃憲文 法官 莊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林明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