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三三七號),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肆仟柒佰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四千七百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施世忠為原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屏一營業所之業務員,擔任貨物 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止,在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之 方式,連續將其業務上應繳回公司之貨物、貨款或應交給客戶之貨物,變易持有 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後,將貨物低價轉賣他處得利,貨款則挪供他用,侵占之 財物價值共計三十萬四千七百十四元,後經原告公司向客戶查詢及清查後,始查 知上情,被告前開業務侵占犯行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 四號刑事判決科處罪刑,並經被告向鈞院提起上訴,刻由鈞院審理中,爰於刑事 訴訟程序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損害,及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所得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略稱:對原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張不爭執,惟被告因經濟困難,請求分 期償還所侵占之款項。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施世忠為原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屏一營業所之 業務員,擔任貨物銷售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竟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止,在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之 方式,連續將其業務上應繳回公司之貨物、貨款或應交給客戶之貨物,變易持有 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後,將貨物低價轉賣他處得利,貨款則挪供他用,侵占之 財物價值共計三十萬四千七百十四元,後經原告公司向客戶查詢及清查後,始查 知上情,業據原告提出寶生公司應出貨簽認單十九張、客戶證明書二十二張、業 務員銷售收款日報表、提貨簽收記錄及切結書各一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且被告亦因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判決科處罪刑確定 ,有判決書在卷可憑,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三十萬四千七百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一百五十萬元,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一經宣示判決,即告確定,無待於假執行之宣告即得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從而原告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莊飛宗 法官 黃憲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英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 ┌──┬───────┬───────────┬──────────────┬────────┬────────┐ │編號│客 戶 姓 名│犯罪時間(民國) │侵占所得 │犯 罪 方 法 │所 犯 法 條 │ ├──┼───────┼───────────┼──────────────┼────────┼────────┤ │一 │成美商行(址設│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伯朗咖啡八箱。 │客戶退貨,被告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 │ │屏東市○○路二│ │(價值新台幣三千零四十元) │將退貨繳回公司銷│條第二項。 │ │ │之八號,負責人│ │ │帳,反將該筆貨物│ │ │ │:陳春美) │ │ │侵占入己,低價轉│ │ │ │ │ │ │賣他處得利。 │ │ │ │ │ │ │ │ │ │ │ │ │ │ │ │ ├──┼───────┼───────────┼──────────────┼────────┼────────┤ │二 │退伍軍人合作社│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伯朗咖啡五十箱。 │客戶以賒買之方式│同右。 │ │ │(高雄縣美濃鎮│ │(價值新台幣一萬七千二百五十│購貨,後退貨交給│ │ │ │成功路二三○號│ │元) │被告繳回公司,被│ │ │ │,負責人:夏久├───────────┼──────────────┤告未將貨物繳回公│ │ │ │建)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健酪二十箱。 │司,反將該筆貨物│ │ │ │ │ │(價值新台幣六千六百元) │侵占入己,低價轉│ │ │ │ │ │ │賣他處得利。 │ │ │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伯朗咖啡三十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一萬零六百五十元│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伯朗咖啡三十六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一萬三千四百五十│ │ │ │ │ │ │五元)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伯朗咖啡一百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三萬四千二百元)│ │ │ │ │ │ │ │ │ │ ├──┼───────┼───────────┼──────────────┼────────┼────────┤ │三 │郭樹登商號(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伯朗咖啡五箱、健酪五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設高雄縣美濃鎮│ │(價值新台幣三千五百五元) │ │ │ │ │里下九寮十三號├───────────┼──────────────┤ │ │ │ │,負責人:郭樹│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伯朗咖啡六箱、綠茶一箱。 │ │ │ │ │登) │ │(價值新台幣二千六百六十元)│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伯朗咖啡十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三千九百五十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華展超級商店(│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伯朗咖啡二十四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址設高雄縣忠孝│ │(價值新台幣九千一百二十元)│ │ │ │ │路一段三七六號│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伯朗咖啡二十四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九千一百二十元)│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茶十箱、水五箱、罐裝飲料五箱│ │ │ │ │ │ │(價值新台幣七千六百元)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健酪二十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八千一百元) │ │ │ │ │ ├───────────┼──────────────┤ │ │ │ │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伯朗咖啡三十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 │ ├──┼───────┼───────────┼──────────────┼────────┼────────┤ │五 │日全多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伯朗咖啡三十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址設屏東市四│ │(價值新台幣一萬零二百元) │ │ │ │ │二○之十號,對├───────────┼──────────────┤ │ │ │ │外營業之招牌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伯朗咖啡十箱。 │ │ │ │ │「中日超商」)│ │(價值新台幣三千四百元) │ │ │ │ │ │ │ │ │ │ ├──┼───────┼───────────┼──────────────┼────────┼────────┤ │六 │輝源購物(址設│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伯朗咖啡二十五箱。 │被告車上現貨不夠│同右。 │ │ │高雄縣美濃鎮吉│ │(價值新台幣八千六百二十五元│,少下貨給客戶,│ │ │ │頂十三號,負責│ │) │告知客戶日將補齊│ │ │ │人:劉梅娣) │ │ │所欠貨物,結果日│ │ │ │ │ │ │後從公司領貨後,│ │ │ │ │ │ │不僅未將貨物送給│ │ │ │ │ │ │客戶,反將該筆貨│ │ │ │ │ │ │物侵占入己,低價│ │ │ │ │ │ │轉賣他處得利。 │ │ │ │ │ │ │ │ │ │ │ │ │ │ │ │ ├──┼───────┼───────────┼──────────────┼────────┼────────┤ │七 │潤通便利商店(│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伯朗咖啡一百二十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址設高雄縣六龜│ │(價值新台幣四萬五千六百元)│ │ │ │ │鄉○○村○○街│ │ │ │ │ │ │六三號,負責人│ │ │ │ │ │ │:胡占明) │ │ │ │ │ ├──┼───────┼───────────┼──────────────┼────────┼────────┤ │八 │大家源商號(高│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伯朗咖啡三十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雄縣美濃鎮十全│ │(價值新台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 │ │ │街一號,負責人├───────────┼──────────────┤ │ │ │ │:林秀英)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伯朗咖啡三十箱。 │ │ │ │ │ │ │(價值新台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 │ ├──┼───────┼───────────┼──────────────┼────────┼────────┤ │九 │喬丹企業行(址│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伯朗咖啡十六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設高雄縣美濃鎮│ │(價值新台幣五千五百二十元)│ │ │ │ │中路二段三○一│ │ │ │ │ │ │號一樓) │ │ │ │ │ │ │ │ │ │ │ │ ├──┼───────┼───────────┼──────────────┼────────┼────────┤ │十 │高雄縣美濃鎮農│九十二年二月間 │伯朗咖啡一百二十箱。 │同編號二。 │同右。 │ │ │會附設生鮮超市│ │(價值新台幣四萬零二百元) │ │ │ │ │(址設高雄縣美│ │ │ │ │ │ │雙峰街一之十七│ │ │ │ │ │ │號)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 號│犯 罪 時 間 │侵 占 所 得│犯 罪 方 式│所 犯 法 條│ ├────┼───────────┼──────────────┼────────┼────────┤ │ 一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新台幣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四元。│當日外出作業,收│刑法第三百三十六│ │ │ │ │款後應繳回公司之│條第二項。 │ │ │ │ │貨款一萬七千六百│ │ │ │ │ │八十四元,未繳回│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伯朗咖啡三十箱。 │當日外出作業,未│同右。 │ │ │ │(價值新台幣一萬零五百九十元│將應繳回公司之物│ │ │ │ │) │繳回,予以侵占入│ │ │ │ │ │己,經倉管人員點│ │ │ │ │ │貨,發現應繳回之│ │ │ │ │ │貨物短少。 │ │ │ │ │ │ │ │ │ │ │ │ │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