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4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 號中華民國94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之偽造之簽名欄所示偽造之「吳萬福」、「李秀」、「陳美寶」、「光明商店」、「葉路佳」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之偽造之簽名欄所示偽造之「吳萬福」、「李秀」、「陳美寶」、「光明商店」、「葉路佳」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1年1 月間起至93年2 月20日止,受僱設於高雄縣仁武鄉○○路99號之澄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豪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銷售飲料、雜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甲○○竟於任職期間之92年3 月間起至93年2 月間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職務上代為收取貨款之機會,將所收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總計新台幣(下同)487,038 元侵占入己(其出貨時間、客戶名稱、侵占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未依規定繳回澄豪公司。嗣為逃避公司查帳,竟另行基於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自93年1 月2 日起至同年2 月7 日止,連續偽造寄單憑證(其作用係於甲○○向客戶依約定期限收取貨款時,將之前該客戶所出具之出貨單交給該客戶核對出貨明細及金額,而該客戶則出具寄單憑證以表示有收到該出貨單)5 紙,並於該憑證之保管人欄上偽簽「吳萬福」、「李秀」、「陳美寶」、「光明商店」、「葉路佳」等人之姓名各1 枚於其上(其偽造時間、客戶名稱、金額、偽造之姓名及枚數詳如附表二所示),再交回澄豪公司而行使之,以表示上開商品之貨款尚未收取,而分別足生損害於「吳萬福」、「李秀」、「陳美寶」、「光明商店」、「葉路佳」等人。 二、案經澄豪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全部承認;經查: ㈠告訴人澄豪公司代表人王文舉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訴,雖未經具結及被告詰問,挪用帳款明細則係審判外書面證據,惟因被告及檢察官已同意該挪用帳款明細有證據能力,另就王文舉陳述之證據能力,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述證據,均已提出被告所簽名之出貨單以擔保其陳述之可信性,故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第1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㈡被告之自白,核與告訴人澄豪公司代表人王文舉於偵查及審理中指訴相符,並有經被告確認之區域差額2 紙(見發查卷第8 至9 頁)、被告挪用帳款明細、出貨單(見發查卷第10至52頁)及偽造之寄貨憑單(見發查卷第4 、5 、6 、13、25頁)為證,本件事證明,被告犯罪行為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侵占業務上所收取款項行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在寄單憑證上偽造保管人之簽名後,繳回告訴人公司而為行使,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寄單憑證上偽造簽名之行為,係偽造寄單憑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法各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附表一編號18部分,雖未經起訴,因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 罪之間,行為互殊,且犯意各別(被告陳明因侵占款項後,無法補足,才另行起意偽造─見本院卷第58頁),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附表一編號73部分(即起訴書之附表編號71部分),其金額應為50元,起訴書誤載為5,750 元,原判決於引用起訴書時未予更正,且就附表一編號18之未經起訴部分,漏未審酌。㈡關於附表二編號3 部分之金額應為18,760元,原判決誤載為「一萬八千七六百元」;㈢於理由中未為定執行刑之諭知,均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及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以原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受告訴人所僱用,未能忠於職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貨款,並偽造寄單憑證以避告訴人之查帳,對於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程度,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惟念其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寄單憑證5 紙,因已交付告訴人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不予諭知沒收;惟其上偽造之保管人之「吳萬福」、「李秀」、「陳美寶」、「光明商店」、「葉路佳」之簽名各1 枚,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南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翠芬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出貨時間│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新台幣) │備 註│ ├──┼────┼───────┼─────────┼────────┤ │1 │92.12.12│光明商店 │ 1,610元 │ │ ├──┼────┼───────┼─────────┼────────┤ │2 │92.12.19│光明商店 │ 1,230元 │ │ ├──┼────┼───────┼─────────┼────────┤ │3 │93.01.03│光明商店 │ 810元 │ │ ├──┼────┼───────┼─────────┼────────┤ │4 │93.01.16│光明商店 │ 900元 │ │ ├──┼────┼───────┼─────────┼────────┤ │5 │93.02.02│漢民中醫 │ 7,000元 │ │ ├──┼────┼───────┼─────────┼────────┤ │6 │93.01.03│裕泰 │ 1,800元 │ │ ├──┼────┼───────┼─────────┼────────┤ │7 │92.12.27│統香 │ 1,600元 │ │ ├──┼────┼───────┼─────────┼────────┤ │8 │92.11.28│界揚力行 │ 5,160元 │ │ ├──┼────┼───────┼─────────┼────────┤ │9 │92.12.12│界揚力行 │ 3,330元 │ │ ├──┼────┼───────┼─────────┼────────┤ │ │93.01.09│三勝堂 │ 2,400元 │ │ ├──┼────┼───────┼─────────┼────────┤ │ │92.12.24│泰元 │ 3,630元 │ │ ├──┼────┼───────┼─────────┼────────┤ │ │92.12.31│泰元 │ 1,400元 │ │ ├──┼────┼───────┼─────────┼────────┤ │ │93.01.09│泰元 │ 200元 │ │ ├──┼────┼───────┼─────────┼────────┤ │ │93.01.18│泰元 │ 3,480元 │ │ ├──┼────┼───────┼─────────┼────────┤ │ │93.01.29│開漳聖王廟 │ 7,500元 │ │ ├──┼────┼───────┼─────────┼────────┤ │ │92.12.16│隆利 │ 1,425元 │ │ ├──┼────┼───────┼─────────┼────────┤ │ │93.01.03│隆利 │ 2,500元 │ │ ├──┼────┼───────┼─────────┼────────┤ │ │93.01.17│隆利 │ 960元 │ │ ├──┼────┼───────┼─────────┼────────┤ │ │93.02.10│隆利 │ 3,460元 │ │ ├──┼────┼───────┼─────────┼────────┤ │ │92.11.19│榮濟中山 │16,600元 │ │ ├──┼────┼───────┼─────────┼────────┤ │ │92.11.24│榮濟中山 │ 2,160元 │ │ ├──┼────┼───────┼─────────┼────────┤ │ │92.12.30│文安 │ 9,450元 │ │ ├──┼────┼───────┼─────────┼────────┤ │ │93.01.18│文安 │46,250元 │ │ ├──┼────┼───────┼─────────┼────────┤ │ │92.12.09│全信 │ 1,930元 │ │ ├──┼────┼───────┼─────────┼────────┤ │ │92.12.16│全信 │ 1,240元 │ │ ├──┼────┼───────┼─────────┼────────┤ │ │92.12.23│全信 │ 2,020元 │ │ ├──┼────┼───────┼─────────┼────────┤ │ │92.12.30│全信 │ 4,220元 │ │ ├──┼────┼───────┼─────────┼────────┤ │ │93.01.10│全信 │ 2,410元 │ │ ├──┼────┼───────┼─────────┼────────┤ │ │93.01.13│全信 │ 1,970元 │ │ ├──┼────┼───────┼─────────┼────────┤ │ │93.01.19│全信 │ 6,600元 │ │ ├──┼────┼───────┼─────────┼────────┤ │ │93.01.31│全信 │ 1,750元 │ │ ├──┼────┼───────┼─────────┼────────┤ │ │93.02.03│全信 │ 2,130元 │ │ ├──┼────┼───────┼─────────┼────────┤ │ │92.12.18│首都 │ 7元 │ │ ├──┼────┼───────┼─────────┼────────┤ │ │92.12.27│首都 │ 1,760元 │ │ ├──┼────┼───────┼─────────┼────────┤ │ │93.01.07│阿閎卡拉OK │16,750元 │ │ ├──┼────┼───────┼─────────┼────────┤ │ │92.12.25│榮濟瑞興 │ 3,310元 │ │ ├──┼────┼───────┼─────────┼────────┤ │ │93.01.26│榮濟瑞興 │ 960元 │ │ ├──┼────┼───────┼─────────┼────────┤ │ │92.11.24│帝王薑母鴨五甲│15,600元 │ │ ├──┼────┼───────┼─────────┼────────┤ │ │92.12.04│帝王薑母鴨五甲│16,200元 │ │ ├──┼────┼───────┼─────────┼────────┤ │ │92.12.17│帝王薑母鴨五甲│10,200元 │ │ ├──┼────┼───────┼─────────┼────────┤ │ │92.12.26│帝王薑母鴨五甲│ 9,600元 │ │ ├──┼────┼───────┼─────────┼────────┤ │ │92.12.25│帝王薑母鴨小港│ 3,140元 │ │ ├──┼────┼───────┼─────────┼────────┤ │ │93.01.04│帝王薑母鴨小港│ 320 元 │ │ ├──┼────┼───────┼─────────┼────────┤ │ │92.11.07│巨客鳳林 │16,010元 │ │ ├──┼────┼───────┼─────────┼────────┤ │ │92.03.10│統大 │10,000元 │ │ ├──┼────┼───────┼─────────┼────────┤ │ │93.01.16│統大 │ 440元 │ │ ├──┼────┼───────┼─────────┼────────┤ │ │92.06.06│梅庭 │ 2,910元 │ │ ├──┼────┼───────┼─────────┼────────┤ │ │92.06.12│梅庭 │ 1,940元 │ │ ├──┼────┼───────┼─────────┼────────┤ │ │92.06.18│梅庭 │ 2,420元 │ │ ├──┼────┼───────┼─────────┼────────┤ │ │92.06.25│梅庭 │ 2,050元 │ │ ├──┼────┼───────┼─────────┼────────┤ │ │92.07.02│梅庭 │ 2,490元 │ │ ├──┼────┼───────┼─────────┼────────┤ │ │92.07.09│梅庭 │ 3,100元 │ │ ├──┼────┼───────┼─────────┼────────┤ │ │92.07.18│梅庭 │ 2,040元 │ │ ├──┼────┼───────┼─────────┼────────┤ │ │92.07.23│梅庭 │ 2,070元 │ │ ├──┼────┼───────┼─────────┼────────┤ │ │92.07.30│梅庭 │ 2,170元 │ │ ├──┼────┼───────┼─────────┼────────┤ │ │92.08.07│梅庭 │ 1,700元 │ │ ├──┼────┼───────┼─────────┼────────┤ │ │92.08.16│梅庭 │ 1,460元 │ │ ├──┼────┼───────┼─────────┼────────┤ │ │92.08.23│梅庭 │ 770元 │ │ ├──┼────┼───────┼─────────┼────────┤ │ │92.09.03│梅庭 │ 1,440元 │ │ ├──┼────┼───────┼─────────┼────────┤ │ │92.09.17│梅庭 │ 2,700元 │ │ ├──┼────┼───────┼─────────┼────────┤ │ │92.12.20│宏佳釣蝦 │ 610元 │ │ ├──┼────┼───────┼─────────┼────────┤ │ │92.12.27│宏佳釣蝦 │16,000元 │ │ ├──┼────┼───────┼─────────┼────────┤ │ │93.01.03│宏佳釣蝦 │ 9,800元 │ │ ├──┼────┼───────┼─────────┼────────┤ │ │93.01.10│宏佳釣蝦 │ 6,300元 │ │ ├──┼────┼───────┼─────────┼────────┤ │ │93.01.10│宏佳釣蝦 │ 3,000元 │ │ ├──┼────┼───────┼─────────┼────────┤ │ │93.01.13│宏佳釣蝦 │ 2,390元 │ │ ├──┼────┼───────┼─────────┼────────┤ │ │93.01.17│宏佳釣蝦 │ 3,300元 │ │ ├──┼────┼───────┼─────────┼────────┤ │ │93.01.19│宏佳釣蝦 │ 6,230元 │ │ ├──┼────┼───────┼─────────┼────────┤ │ │93.01.19│宏佳釣蝦 │ 3,680元 │ │ ├──┼────┼───────┼─────────┼────────┤ │ │93.01.20│宏佳釣蝦 │10,400元 │ │ ├──┼────┼───────┼─────────┼────────┤ │ │92.11.17│東方家庭 │ 3,460元 │ │ ├──┼────┼───────┼─────────┼────────┤ │ │92.12.10│東方家庭 │ 2,875元 │ │ ├──┼────┼───────┼─────────┼────────┤ │ │92.12.15│東方家庭 │ 50元 │ │ ├──┼────┼───────┼─────────┼────────┤ │ │92.12.29│東方家庭 │ 2,875元 │ │ ├──┼────┼───────┼─────────┼────────┤ │ │92.12.31│東方家庭 │ 5,750元 │ │ ├──┼────┼───────┼─────────┼────────┤ │ │93.01.07│東方家庭 │ 2,875元 │ │ ├──┼────┼───────┼─────────┼────────┤ │ │93.01.13│東方家庭 │ 5,750元 │ │ ├──┼────┼───────┼─────────┼────────┤ │ │93.01.17│東方家庭 │11,500元 │ │ ├──┼────┼───────┼─────────┼────────┤ │ │93.01.20│東方家庭 │ 5,750元 │ │ ├──┼────┼───────┼─────────┼────────┤ │80 │93.02.05│東方家庭 │ 5,750元 │ │ ├──┼────┼───────┼─────────┼────────┤ │ │92.11.11│東急屋保泰 │ 4,200元 │ │ ├──┼────┼───────┼─────────┼────────┤ │ │92.11.13│東急屋五甲 │ 3,311元 │ │ ├──┼────┼───────┼─────────┼────────┤ │ │92.03.13│宏佳檳榔 │13,040元 │ │ ├──┼────┼───────┼─────────┼────────┤ │ │92.03.13│宏佳檳榔 │13,310元 │ │ ├──┼────┼───────┼─────────┼────────┤ │ │92.03.29│宏佳檳榔 │ 3,900元 │ │ ├──┼────┼───────┼─────────┼────────┤ │ │92.04.19│宏佳檳榔 │16,070元 │ │ ├──┼────┼───────┼─────────┼────────┤ │ │92.05.05│宏佳檳榔 │ 7,700元 │ │ ├──┼────┼───────┼─────────┼────────┤ │ │92.05.15│宏佳檳榔 │ 2,400元 │ │ ├──┼────┼───────┼─────────┼────────┤ │ │92.05.17│宏佳檳榔 │14,710元 │ │ ├──┼────┼───────┼─────────┼────────┤ │ │92.06.11│宏佳檳榔 │ 2,400元 │ │ ├──┼────┼───────┼─────────┼────────┤ │ │92.07.21│宏佳檳榔 │14,070元 │ │ ├──┼────┼───────┼─────────┼────────┤ │ │92.07.26│宏佳檳榔 │ 900元 │ │ ├──┼────┼───────┼─────────┼────────┤ │ │總 計│ │487,038 元 │ │ └──┴────┴───────┴─────────┴────────┘ 附表二:寄單憑證 ┌──┬────┬───────┬─────────┬────────┐ │編號│時 間 │客戶名稱 │金額(新台幣) │偽造之簽名及枚數│ ├──┼────┼───────┼─────────┼────────┤ │1 │93.01.02│帝王薑母鴨 │51,600元 │吳萬福 1 枚 │ │ │ │(五甲) │ │ │ ├──┼────┼───────┼─────────┼────────┤ │2 │93.02 │漢民中醫 │ 7,000元 │李秀 1 枚 │ ├──┼────┼───────┼─────────┼────────┤ │3 │93.02.07│榮濟中山 │18,760元 │陳美寶 1 枚 │ ├──┼────┼───────┼─────────┼────────┤ │4 │93.02.07│光明商店 │ 4,550元 │光明商店 1 枚 │ ├──┼────┼───────┼─────────┼────────┤ │5 │93.02.07│帝王薑母鴨 │ 3,460元 │葉路佳 1 枚 │ │ │ │(小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