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吳何堂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吳賢明律師 黃淑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黃正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40號中華民國96年4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4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事 實 一、甲○○(原名吳何堂)原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翔公司)董事長(嗣於民國87年12月28日由乙○○繼任)。甲○○明知仁翔公司並無將所有坐落高雄縣大社鄉○○○段135-38號土地(下稱牛食坑段土地)以新台幣(下同)4 億元出賣予宇鈦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鈦公司)及宇鈦公司負責人戊○○,甲○○為拉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遂與戊○○(未經起訴)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甲○○並基於意圖影響集中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之犯意,先與戊○○虛偽製作仁翔公司與宇鈦公司、戊○○就牛食坑段土地於87年6 月23日成立買賣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持以向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辦理將仁翔公司所有牛食坑段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宇鈦公司、戊○○,使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於87年6 月30日將上開不實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冊上,自足生損害於地籍之管理及稅課之正確性。甲○○其後於87年9 月14日接受自立晚報專訪時,表示仁翔公司已確定調高87年財務預測,而散佈不實資料,致多家報紙媒體於87年9 月至11月間分別報導仁翔公司處分不動產獲利及將調高87年財務預測之事。惟仁翔公司旋於87年9 月8 日以仁翔總字第555 號函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中表示無更新87年財務預測之計畫,復於88年間更正財務預測,以宇鈦公司、戊○○發生財務困難未能給付剩餘買賣價金,乃將原先預測之盈餘調整為虧損。 二、甲○○另為仁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偉公司)、南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欣公司)負責人,乙○○另為南欣公司監察人,丙○○於87年7 月起至87年12月24日擔任仁翔公司總經理。甲○○、乙○○、丙○○共同基於意圖非法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先要求不知情之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各於附表一所示證券商開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後交其等使用,其後於87年9 月2 日起至同年12月9 日間,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各使用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名義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每日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數量百分之20以上,且每日之成交數量超過50萬股(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造成交易熱絡假象,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仁翔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又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分別使用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名義連續以漲停板價格買進仁翔公司股票(詳如附表三所示);再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分別使用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名義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每日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數量百分之20以上,且每日之成交數量超過50萬股(均詳如附表四所示),造成交易熱絡假象,而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仁翔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三、仁翔公司於87年10月30日公告申報之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因未符「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87年11月16日以台財證㈥第93920 號函要求仁翔公司重編後重行公告申報。甲○○於此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即自87年12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將仁偉公司及南欣公司持有之仁翔股票各賣出2 千338 張、579 張(賣出之日期、股數、價格、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五所示)。嗣仁翔公司於87年12月10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該公司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重編之訊息,仁翔公司股價遂自87年12月11日收盤價20元,連續下跌至87年12月29日收盤價8.6 元止。另仁翔公司因未依限重行公告申報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於87年12月30日遭停止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87年9 月1 日至87年10月13日之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及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均係從事業務之人依據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所為彙整表,而該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意圖影響集中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料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否認有意圖影響集中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料之犯行,辯稱仁翔公司確有將所有牛食坑段土地出賣予宇鈦公司及戊○○,並無散佈不實資料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甲○○與戊○○於87年6 月23日簽立仁翔公司與宇鈦公司、戊○○買賣牛食坑段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87年6 月30日將仁翔公司所有牛食坑段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宇鈦公司、戊○○,而後於87年9 月14日,被告甲○○接受自立晚報專訪時表示仁翔公司已確定調高87年財務預測,致多家報紙媒體於87年9 月至11月間分別報導仁翔公司處分不動產獲利及將調高87年財務預測之事,惟仁翔公司旋於87年9 月8 日以仁翔總字第555 號函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中表示無更新87年財務預測之計畫,復於88年間仁翔公司更正財務預測,以宇鈦公司、戊○○發生財務困難未能給付剩餘買賣價金,乃將原先預測之盈餘調整為虧損等事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剪報、仁翔公司87年9 月8 日仁翔總字第555 號函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仁翔公司預計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在卷足憑 (見調A 卷第10-21頁、原審1 卷第744 -747 頁、卷外證六),即堪認定。 ㈡被告甲○○固辯稱仁翔公司確有將牛食坑段土地出賣予宇鈦公司及戊○○,並無散佈不實資料等語,並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入憑條、仁翔公司轉帳傳票在卷可按 (見調A 卷第10-20、131 -148 頁)。然觀諸下列各情: ⒈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其與宇鈦公司並未向仁翔公司購買牛食坑段土地,亦未於87年6 月23日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戊○○」簽名非其親簽,宇鈦公司並無資金購買牛食坑段土地,其前曾應被告甲○○要求開立新帳戶,而後將存摺、印鑑交予被告甲○○使用等語明確(見原審1 卷第374 -377 、378 、382 頁)。再衡諸常情,倘證人戊○○與宇鈦公司確有仁翔公司購買牛食坑段土地,並已付部分價款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證人戊○○豈有一概否認買賣及支付價金之事,而棄自己之權利不顧之理。是證人戊○○之證述即非不足採信。 ⒉證人庚○○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其於87年4 月至11月間在仁翔公司擔任財務部副理職務,負責資金的流轉、轉匯等工作,87年5 、6 月間,其受被告甲○○指示將仁翔公司資金約2 、3 億元大部分匯入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城東分行、中崙分行、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之帳戶,用途是買仁翔公司股票護盤等語 (見原審1 卷第394 、395 頁)。足見戊○○之帳戶確有由被告甲○○使用之情形,是戊○○帳戶內之資金往來紀錄並非係真正購買牛食坑段土地之價金。 ⒊參以證人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仁翔公司於87年10月間有向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信義借款約1 億7 千多萬元,當時其為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接洽時其與林信義及被告甲○○、丙○○均在場,被告甲○○表示係公司需要資金周轉,林信義係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信義即自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匯款至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再由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匯款到南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仁翔公司並簽發面額各1 千500 萬、3 千45萬、9 千500 萬元之支票做為借款擔保,其後因仁翔公司未償還,被告丙○○即表示將提供牛食坑段土地設定抵押,而後先由戊○○申請補發所有權狀,再於88年2 月間提供牛食坑段土地所有權狀等資料供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等語(見原審1 卷第524 -530 頁、本院2 卷第110 -118 頁),並有仁翔公司簽發支票2 紙、仁翔公司開票明細表、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予南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回條5 紙及土地登記謄本(見調A 卷第18-19、42-45頁),復有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函送牛食坑段土地抵押權設定申請書全卷可稽 (見本院1 卷第176 -193 頁)。則依上述,衡諸常情,仁翔公司倘確有將所有牛食坑段土地出賣予戊○○、宇鈦公司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且戊○○及宇鈦公司已確實付部分價款,仁翔公司於未能清償借款時,被告丙○○豈有表示將提供牛食坑段土地設定抵押,而戊○○及宇鈦公司豈有提供牛食坑段土地所有權狀等資料供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之理。仁翔公司與戊○○及宇鈦公司間就牛食坑段土地買賣是否實在,實非無疑。 綜觀上開各情,足見證人戊○○證述其與宇鈦公司未向仁翔公司購買牛食坑段土地,應屬實情,被告甲○○辯稱仁翔公司確有將牛食坑段土地出賣予宇鈦公司及戊○○,並無散佈不實資料等語,即無可採。 ㈢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1 、3 至6 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又依一般常情,倘投資人經由報紙媒體知悉仁翔公司處分不動產有獲利及將調高財務預測之事,將會誘使、誤導投資人為交易,影響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是被告甲○○明知仁翔公司與宇鈦公司、戊○○就牛食坑段土地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虛偽,竟於87年9 月14日接受自立晚報專訪時表示仁翔公司已因處分土地獲利及確定調高87年財務預測,致多家報紙媒體於87年9 月至11月間分別報導該不實消息,被告甲○○意圖影響集中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甚為明確。 綜上所述,被告甲○○與戊○○就牛食坑段土地為虛偽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並意圖影響集中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料,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參、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連續以高價買入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乙○○、丙○○否認有意圖非法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行,被告甲○○、乙○○、丙○○均辯稱並未利用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等語。 二、惟查: ㈠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每日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數量百分之20以上,且每日之成交數量超過50萬股(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之情,有戊○○、張彩穗、辛○○、吳嘉玲、陳明達、黃千純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可稽(見原審卷2 第47頁正、反面)。 ㈡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於87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間,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以漲停板價格買進仁翔公司股票(詳如附表三所示)之事實,有87年9 月1 日至87年10月13日之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及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在卷足憑 (見原審卷2 第10頁反面-第11頁、第162 頁正、反面、第167 頁反面-第168 頁、第176 頁、第177 頁反面、第180 頁反面、第186 頁反面、第190 頁反面、第191 頁反面、第193 、199 頁、第202 頁反面、第204 頁正、反面、第208 、209 、212 、213 、215 頁、第216 頁反面、第217 頁反面、第220 頁反面、第221 頁、第223 頁反面、第227 頁、第229 頁反面)。 ㈢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各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每日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數量百分之20以上,且每日之成交數量超過50萬股(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之情,有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表可按(見原審卷2 第79頁正、反面)。 ㈣被告甲○○、乙○○經由被告丙○○介紹而向林信義、辰○○、巳○○等人借款,被告甲○○、乙○○、丙○○再使用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分別在附表一所示證券公司開立之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等情,已經證人分別證述及被告丙○○陳述如下:⒈證人戊○○於原審結證稱因被告甲○○表示需要他人帳戶使用,其與妻張彩穗乃開立帳戶供被告甲○○使用等語 (見原審卷1 第375-377 頁)。 ⒉證人即原仁翔公司助理己○○於原審結證稱有使用個人、水電行、投資公司之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有借用辛○○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被告乙○○有指示使用那1 個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股票的操作紀錄及交割現金劃撥的相關紀錄都交給被告乙○○,如果被告甲○○、乙○○沒有指示,其不敢下單,也沒有錢交割等語(見原審卷1 第384 -386 、389 頁)。 ⒊證人即原仁翔公司職員辛○○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其在仁翔公司任職期間有開立帳戶,並交予己○○,自己並未使用等語 (見原審卷1 第445 -446 頁)。 ⒋證人即原仁翔公司財務部副理庚○○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其於87年4 月至11月間負責資金的流轉、轉匯等工作,87年5 、6 月間,其受被告甲○○指示將仁翔公司資金約2 、3 億元大部分匯入戊○○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城東分行、中崙分行、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之帳戶,用途是買仁翔公司股票護盤等語 (見原審1 卷第394 、395 頁)。 ⒌證人即佳和證券公司營業員癸○○於原審結證稱戊○○、陳明達、辛○○、黃千純之帳戶只買賣仁翔公司股票,這些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後,資料傳真、對帳單、月報表都是寄到台北市○○路那邊等語(見原審卷1 第467 -473 頁)。 ⒍證人即菁英證券公司營業員朱濰渟(原名子○○)於原審結證稱戊○○、張彩穗開戶時表示要將帳戶提供予仁翔公司使用,該2 個帳戶僅買賣仁翔股票等語(見原審卷1 第473 -477 頁)。 ⒎證人辰○○於原審結證稱其借款予被告甲○○買賣仁翔公司股票,為確保己身債權,乃提供辰○○、潘希文在力世證券公司帳戶、辰○○在國際證券公司帳戶、辰○○、高慧芬、潘希文在金豪證券公司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1 第638 -645 頁)。 ⒏證人即太平洋證券公司營業員午○○於原審結證稱李佳蓉、魏宏龍帳戶係使用買賣仁翔公司股票,但非本人親自使用等語(見原審卷1 第578 -583 頁)。 ⒐證人卯○○於原審結證稱其在金豪證券公司VIP 房看盤時,經由被告丙○○介紹而認識被告甲○○、乙○○,他們後來買仁翔公司股票比較多,資金不太夠,其有介紹巳○○等好幾個金主借錢給他們等語(見原審卷1 第510 至517 頁)。 ⒑證人巳○○於原審結證稱仁翔公司有向其借款是購買仁翔公司的股票,為確保己身債權,其提供女兒李佳蓉及外甥魏宏龍之帳戶供仁翔公司購買股票之用,被告丙○○在電話中表示其係仁翔公司總經理,要求增加額度,其表示以現在的股價保持3 成的保證金提高額度等語(見原審卷1 第517 -523 頁)。 ⒒證人丁○○於原審結證稱在87年10月間被告丙○○表示仁翔公司需要一些週轉金,其轉達給老闆林信義知道,林信義後來有借錢給他們,總金額約1 億7 千多萬元,接洽借款時其與老闆林信義、被告丙○○、甲○○均在場等語甚明(見原審卷1 第524 -530 頁)。 ⒓被告丙○○前於89年7 月11日調查中已陳述仁翔公司台北分公司成立後,實際以買賣炒作仁翔股票為主要業務,其於87年6 月間有將自己及陳明達等7 、8 人之帳戶提供被告甲○○用以短期投資買賣股票,87年9 月間,其發現被告甲○○夫婦利用上開帳戶融資買賣仁翔公司股票,且被告甲○○向其表示公司財務吃緊恐有跳票危機,其基於多人帳戶借予被告甲○○融資買賣仁翔股票,恐仁翔公司股價崩盤,故帶被告甲○○夫婦親自向黃志尚、林信義、丁○○等人各借款數千萬元資金等語甚詳(見調A 卷第56-59頁)。 綜上各情以觀,被告丙○○為被告甲○○、乙○○介紹而向林信義、辰○○、巳○○等人借款,並使用借得之他人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甚為明確。是被告甲○○、乙○○、丙○○均辯稱並未利用戊○○等人帳戶買賣仁翔公司股票等語,即無足採。 ㈤被告甲○○、乙○○、丙○○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各使用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名義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分別使用辰○○、高慧芬、潘希文、李佳蓉、魏宏龍、陳淑慧、張秀玲名義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每日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數量百分之20以上,且每日之成交數量超過50萬股(均詳如附表二、四所示),足以造成交易熱絡假象,又被告甲○○、乙○○、丙○○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分別使用戊○○、張彩穗、陳明達、辛○○、黃千純、吳嘉玲名義連續以漲停板價格買進仁翔公司股票(詳如附表三所示),即俗稱拉尾盤,被告甲○○、乙○○、丙○○上開所為自足以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股票之交易價格。被告3 人影響非法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意圖,即甚為明白。 綜上所述,被告甲○○、乙○○、丙○○非法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肆、違反內部人內線交易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有違反內部人內線交易犯行,辯稱仁偉公司及南欣公司係因需資金周轉,故將持有之仁翔股票賣出等語。 二、經查: ㈠仁翔公司於87年10月30日公告申報之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因未符「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87年11月16日以台財證㈥第93920 號函要求仁翔公司重編後重行公告申報,嗣仁翔公司於87年12月10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該公司87年第3季 財務報告重編之訊息,仁翔公司股價即自87年12月11 日 收盤價20元,連續下跌至87年12月29日收盤價8.6 元止,其後仁翔公司因未依限重行公告申報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於87年12月30日遭停止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等事實,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1月16日台財證㈥第93920 號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2月11日台證上字第41462 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2月24日台財證㈢第104950號函、仁翔公司在股市觀測站發布之重大訊息表及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1 第152 -154 、156 頁、調A 卷第172 頁、原審卷2 第8 頁反面-第9 頁),應堪以認定。 ㈡仁偉公司及南欣公司自87年12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將其持有之仁翔股票各賣出2 千338 張、579 張(賣出之日期、股數、價格、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五所示)之情,亦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在卷可憑 (見原審卷2 第80頁),亦已明確。 ㈢仁翔公司公告申報之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係供投資人了解該公司之目前營運狀況及未來展望,使投資人決定是否投資之重要依據,故仁翔公司公告申報之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87年11月16日以台財證㈥第93920 號函要求仁翔公司重編後重行公告申報,將影響投資人對仁翔公司財務及營運之信心,進而影響投資之決定,此參以仁翔公司於87年12月10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該公司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重編之訊息後,仁翔公司股價即自87年12月11日之收盤價20元,連續下跌至87年12月29日之收盤價8.6 元,足認仁翔公司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要求重編重行公告,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又被告甲○○為仁翔公司董事長,其獲悉仁翔公司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要求重編重行公告後,未將該消息及時公開,旋自87年12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將其擔任負責人之仁偉公司、南欣公司所持有之仁翔股票各賣出2 千338 張、579 張(賣出之日期、股數、價格、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五所示),而後始於87年12月10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該公司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重編之訊息,被告甲○○所為係屬內部人內線交易自明。 ㈣再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非難。因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是被告甲○○所辯仁偉公司及南欣公司係因需資金周轉,故將持有之仁翔股票賣出等語,尚無從卸免被告甲○○違反內部人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責。 從而,被告違反內部人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行為時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違反……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於89年7 月19日、93年4 月28日均有修正,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者。」;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15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者。」。經比較新舊法,自以被告行為時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時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違反……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於89年7 月19日、93年4 月28日均有修正,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者。」。經比較新舊法,自以被告行為時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即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茲詳述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被告。 ㈡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而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五、罰金:一元以上」,且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規定提高10倍,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之法定刑為新台幣30元以上。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又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綜合上述之比較,因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 ㈤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陸、核被告甲○○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95年1 月11日修正前為同條第5 款,修正前後內容相同),應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處刑;被告甲○○、乙○○、丙○○如事實欄二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規定,應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處刑;被告甲○○如事實欄三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處刑。被告甲○○與戊○○就如事實欄一所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丙○○就如事實欄二所載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丙○○就如事實欄二所載在集中交易市場同時為購買、出賣仁翔公司股票之行為及連續高價買入仁翔公司股票之行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意圖非法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目的所為各種類型行為,應屬實質上一罪。公訴人固僅就被告甲○○、乙○○、丙○○如事實欄二所載在集中交易市場同時為買進、賣出仁翔公司股票之犯行起訴,而就被告甲○○、乙○○、丙○○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連續「高價買入」仁翔公司股票事實未起訴,惟被告甲○○、乙○○、丙○○就如事實欄二所載各行為,既屬實質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判;又被告甲○○就如事實欄一所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固未據公訴人論究,但既與起訴並判處罪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併予審判;均附此敘明。被告甲○○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項 第4 款規定之罪1 罪,依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處刑。 柒、原審以被告甲○○、乙○○、丙○○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甲○○如事實欄一所載虛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觸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判決漏未論述,尚有未當。㈡公訴人起訴認被告甲○○、乙○○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罪嫌,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詳後述),原判決漏未論述,亦有未合。㈢被告甲○○、乙○○、丙○○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原判決未及減刑,同有未當。被告3 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3 人意圖以人為操縱的投機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或誤導他人為交易,使仁翔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被告甲○○更違法從事內線交易行為,破壞證券價格之自由化,損及一般投資大眾,行為實無足取,且被告甲○○、乙○○、丙○○均否認犯行,惟被告甲○○係仁翔公司負責人,係非法操縱集中交易市場仁翔公司股票價格主要地位之人,惡性較重,被告乙○○為被告甲○○之妻,被告丙○○乃受仁翔公司所雇用,係為從屬及配合被告甲○○指示之人,惡性較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又被告甲○○、乙○○、丙○○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再被告乙○○、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表附足憑,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 年,並被告乙○○、丙○○應各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5萬元。 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7 月8 日及93年1 月6 日向原審提出之起訴書意旨另略以:被告乙○○與被告甲○○共謀製造不實之土地交易所得,膨脹仁翔公司獲利而將此不實資料散佈,以拉抬仁翔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價格,而於87年6 月23日虛立仁翔公司將牛食坑段土地出賣予宇鈦公司及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丙○○、乙○○又與被告甲○○共同基於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不實資料之犯意聯絡,於87年8 月30日公布不實之上半年財務報告,復自87年9 月初起至各報媒體散布售地獲利1 億5 千萬元之不實消息,致使仁翔公司股票自87年9 月1 日之23.4元上漲至87年9 月8 日之26.7元。因認被告甲○○、乙○○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罪嫌,被告乙○○、丙○○涉犯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意圖影響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料罪嫌(95年5 月30日修正移置為同條項第6 款)。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乙○○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罪嫌,被告乙○○、丙○○涉犯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意圖影響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料罪嫌(95年5 月30日修正移置為同條項第6 款),係以仁翔公司股票查核告發書、不動產買賣契約、土地款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財務報表、證期會函、仁翔公司匯款單、股票操作紀錄表、乙○○親載簽名之仁翔公司借貸資金明細表、相關人頭成員買賣仁翔公司股票有關證券商、交割帳戶等,資為論據。 三、經查: ㈠依證人戊○○、王源儒、丁○○之上開證述及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剪報、仁翔公司旋以()仁翔總字第555 號函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仁翔公司預計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仁翔公司簽發支票2 紙、仁翔公司開票明細表、漢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予南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回條5 紙、土地登記謄本(見調A 卷第18-19、42-45頁)及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函送牛食坑段土地告登記申請書全卷,均未顯示被告乙○○有參與虛偽製作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被告乙○○、丙○○有參與散布不實消息之事,尚無從證明被告乙○○、丙○○與被告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乙○○、丙○○有意圖影響集中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料犯行,被告乙○○、丙○○違反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㈡公訴人固認被告甲○○、乙○○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罪嫌。惟觀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1 月27日(八八)台財證㈠第11509 -1 號函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2 日台證密字第16417 號函(即告發書)所示,均未移送或告發違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罪嫌之事實(見卷外證據2)。 又仁翔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1 項第2 款公告申報之87年第3 季財務報告,因未符「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業經主管機關(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要求重編,另仁翔公司編製87年度第1 、2 次更正財務預測,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及主管機關函令之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亦經主管機關予以糾正。至仁翔公司重編87年3 季財務報告及更正87年度財務預測等情事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情形,因仁翔公司原上市有價證券業於89年5 月8 日終止上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仁翔公司簽訂之上市契約同時終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乃未能仁翔公司洽取得進一步資料得知。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30日臺證治字0960034037號函及所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1月16日台財證㈥第93920 號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2月11日台證上字第41462 號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2月11日台財證㈥第03615 號函、87年12月24日台財證㈢第104950號函、87年12月30日(八七)台財證㈥第104963號函、88年2 月3 日(八八)台財證㈥第00532 號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年5 月29日台證上字第15012 號函、仁翔公司即時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仁翔公司重大訊息記者說明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11月13日台財證㈥第91876 號函、87年11月19日台財證㈥第90871 號函、87年12月9 日台財證㈥第03570 號函、88年2 月3 日(八八)台財證㈥第16743 號函、仁翔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年3 月26日(八八)台財證㈥第23479 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1 卷第149 -171 頁)。此外,復查無任何內容有虛偽記載之仁翔公司財務報告可資佐證,被告甲○○、乙○○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於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之記載罪嫌,尚屬不能證明。 四、公訴意旨因認被告甲○○、乙○○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罪嫌及被告乙○○、丙○○涉犯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罪嫌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間,屬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7 月8 日及93年1 月6 日向原審提出之起訴書所犯法條固記載被告乙○○、丙○○涉違反91年2 月6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禁止內部人內線交易之規定,惟起訴事實並未記載被告乙○○、丙○○此部分犯罪事實,自屬未經起訴,本院自不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7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第28條、第214 條、第55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楊茱宜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6款: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投資人 投資人帳號│開戶證券商名稱 │ │姓名 │(營業員) │ ├─────────┼────────┤ │戊○○│0000-00000│力世證券(丑○○)│ │ ├─────┼────────┤ │ │0000-00000│佳和證券(癸○○)│ │ ├─────┼────────┤ │ │219K-36047│菁英證券(子○○)│ │ ├─────┼────────┤ │ │0000-00000│萬盛證券(壬○○)│ ├───┼─────┼────────┤ │辛○○│0000-00000│佳和證券(癸○○)│ │ ├─────┼────────┤ │ │0000-00000│弘太證券(謝秀豪)│ │ ├─────┼────────┤ │ │0000-00000│力世證券(丑○○)│ │ ├─────┼────────┤ │ │0000-00000│萬盛證券(壬○○)│ ├───┼─────┼────────┤ │黃千純│0000-00000│佳和證券(癸○○)│ │ ├─────┼────────┤ │ │0000-00000│萬盛證券(壬○○)│ ├───┼─────┼────────┤ │張彩穗│0000-00000│弘太證券(謝秀豪)│ │ ├─────┼────────┤ │ │219K-36050│菁英證券(子○○)│ ├───┼─────┼────────┤ │吳嘉玲│0000-00000│萬盛證券(壬○○)│ ├───┼─────┼────────┤ │陳明達│0000-00000│佳和證券(癸○○)│ │ ├─────┼────────┤ │ │0000-00000│弘太證券(謝秀豪)│ │ ├─────┼────────┤ │ │0000-00000│萬盛證券(壬○○)│ ├───┼─────┼────────┤ │辰○○│19636 │力世證券(王敏智)│ │ ├─────┼────────┤ │ │20942 │國際證券(未○) │ │ ├─────┼────────┤ │ │30197 │金豪證券(寅○○)│ ├───┼─────┼────────┤ │高慧芬│30281 │金豪證券(寅○○)│ │ │ │ │ ├───┼─────┼────────┤ │潘希文│18417 │力世證券(王敏智)│ │ ├─────┼────────┤ │ │142289 │金豪證券(寅○○)│ ├───┼─────┼────────┤ │李佳蓉│118389 │太平洋證券 │ │ │ │(午○○) │ │ ├─────┼────────┤ │ │22684 │金豪證券(寅○○)│ ├───┼─────┼────────┤ │魏宏龍│114435 │太平洋證券 │ │ │ │(午○○) │ │ ├─────┼────────┤ │ │161309 │金豪證券(寅○○)│ ├───┼─────┼────────┤ │張秀玲│158778 │金豪證券(寅○○)│ │ │ │ │ ├───┼─────┼────────┤ │陳淑慧│33204 │金豪證券(寅○○)│ │ │ │ │ └───┴─────┴────────┘ 附表二: ┌──┬──┬──┬───┬─────┬───────────┬───────┬───┐ │日期│收盤│前一│當日 │市場成交 │集團成交量 │集團成交占市場│盤中 │ │ │價格│日收│漲跌幅│股數 │ │比重達20% │漲跌幅│ │ │(元)│盤價│ │ ├─────┬─────┼───┬───┤ │ │ │ │(元)│ │ │買進股數 │賣出股數 │買進% │賣出% │ │ ├──┼──┼──┼───┼─────┼─────┼─────┼───┼───┼───┤ │⒐⒉│25.0│23.4│+6.83%│ 3,946,201│ 120,000│ 650,000│ 12.67│ 23.18│+6.83%│ ├──┼──┼──┼───┼─────┼─────┼─────┼───┼───┼───┤ │⒐⒊│25.4│25.0│+1.60%│ 3,390,000│ 400,000│ 923,000│ 11.79│ 27.22│+2.00%│ ├──┼──┼──┼───┼─────┼─────┼─────┼───┼───┼───┤ │⒐⒌│26.5│26.0│+1.92%│ 8,699,440│ 2,470,000│ 770,000│ 28.39│ 8.85│+1.92%│ ├──┼──┼──┼───┼─────┼─────┼─────┼───┼───┼───┤ │⒐⒎│26.4│26.5│-0.37%│ 2,842,000│ 920,000│ 0│ 32.37│ 0.00│-2.26%│ ├──┼──┼──┼───┼─────┼─────┼─────┼───┼───┼───┤ │⒐⒏│26.7│26.4│+1.13%│ 2,462,002│ 1,070,000│ 360,000│ 43.46│ 14.62│+1.13%│ ├──┼──┼──┼───┼─────┼─────┼─────┼───┼───┼───┤ │⒐│24.6│24.5│+0.40%│ 2,120,000│ 81,000│ 679,000│ 3.82│ 32.02│+1.63%│ ├──┼──┼──┼───┼─────┼─────┼─────┼───┼───┼───┤ │⒐│24.7│24.6│+0.40%│ 1,609,001│ 600,000│ 270,000│ 37.29│ 16.78│+1.21%│ ├──┼──┼──┼───┼─────┼─────┼─────┼───┼───┼───┤ │⒐│23.5│23.0│+2.17%│ 3,279,000│ 1,760,000│ 1,040,000│ 53.67│ 31.71│+2.17%│ ├──┼──┼──┼───┼─────┼─────┼─────┼───┼───┼───┤ │⒑⒊│22.4│21.9│+2.28%│ 3,311,480│ 1,530,000│ 260,000│ 46.20│ 7.85│+2.28%│ ├──┼──┼──┼───┼─────┼─────┼─────┼───┼───┼───┤ │⒑⒎│22.2│21.8│+1.83%│ 2,483,800│ 1,009,000│ 910,000│ 40.62│ 36.63│+2.29%│ ├──┼──┼──┼───┼─────┼─────┼─────┼───┼───┼───┤ │⒑⒏│22.3│22.2│+0.45%│ 1,782.080│ 240,000│ 617,000│ 13.46│ 34.62│+1.35%│ ├──┼──┼──┼───┼─────┼─────┼─────┼───┼───┼───┤ │⒑⒓│22.4│21.7│+3.22%│ 6,379,450│ 2,254,000│ 2,804,000│ 35.33│ 43.95│+3.22%│ ├──┼──┼──┼───┼─────┼─────┼─────┼───┼───┼───┤ │⒑⒔│23.8│22.4│+6.25%│10,291,205│ 2,167,000│ 2,734,000│ 21.05│ 26.56│+6.25%│ └──┴──┴──┴───┴─────┴─────┴─────┴───┴───┴───┘ 附表三: ┌──┬───┬───┬───┬────────────┐ │日期│收盤價│當日 │前一盤│有無於尾 進場買入仁翔股│ │ │ │帳跌幅│揭示價│票影響收盤價格 │ ├──┼───┼───┼───┼────────────┤ │⒐⒉│25.0元│+6.83%│24.8元│投資人戊○○於11:58:57│ │ │ │ │ │以25.0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 │ ├───┼────────────┤ │ │ │ │25.0元│投資人辛○○於11:59:50│ │ │ │ │ │以25.0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400張,成交0張。 │ ├──┼───┼───┼───┼────────────┤ │⒐⒊│25.4元│+1.60%│25.0元│投資人辛○○於11:58:46│ │ │ │ │ │以26.7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00張,成交200張。 │ │ │ │ ├───┼────────────┤ │ │ │ │25.0元│投資人辛○○於11:59:20│ │ │ │ │ │以26.7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00張,成交200張。 │ ├──┼───┼───┼───┼────────────┤ │⒐⒋│26.0元│+2.36%│25.8元│投資人戊○○於11:58:39│ │ │ │ │ │以27.1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00張,成交200張。 │ │ │ │ ├───┼────────────┤ │ │ │ │25.8元│投資人戊○○於11:59:26│ │ │ │ │ │以27.1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00張,成交132張。 │ │ │ │ ├───┼────────────┤ │ │ │ │25.8元│投資人戊○○於11:59:51│ │ │ │ │ │以27.1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80張,成交0張。 │ ├──┼───┼───┼───┼────────────┤ │⒐⒌│26.5元│+1.92%│26.2元│投資人戊○○於11:58:51│ │ │ │ │ │以27.8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470張,成交470張。 │ │ │ │ ├───┼────────────┤ │ │ │ │26.2元│投資人辛○○於11:59:40│ │ │ │ │ │以27.8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300張,成交260張。 │ ├──┼───┼───┼───┼────────────┤ │⒐⒎│26.4元│-0.37%│25.9元│投資人戊○○於11:53:38│ │ │ │ │ │以28.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50張,成交250張。 │ │ │ │ ├───┼────────────┤ │ │ │ │26.5元│投資人辛○○於11:54:40│ │ │ │ │ │以28.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00張,成交200張。 │ │ │ │ ├───┼────────────┤ │ │ │ │26.2元│投資人戊○○於11:58:53│ │ │ │ │ │以28.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470張,成交470張。 │ ├──┼───┼───┼───┼────────────┤ │⒐⒏│26.7元│+1.13%│26.4元│投資人陳明達於11:59:29│ │ │ │ │ │以28.2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390張,成交390張。 │ │ │ │ ├───┼────────────┤ │ │ │ │26.6元│投資人張彩穗於11:59:53│ │ │ │ │ │以28.2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30張,成交130張。 │ ├──┼───┼───┼───┼────────────┤ │⒐⒐│26.5元│-0.74%│26.3元│投資人張彩穗於11:59:44│ │ │ │ │ │以28.5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25張,成交209張。 │ ├──┼───┼───┼───┼────────────┤ │⒐⒑│25.6元│-3.39%│25.6元│投資人陳明達於11:59:48│ │ │ │ │ │以28.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200張,成交90張。 │ ├──┼───┼───┼───┼────────────┤ │⒐⒒│25.8元│+0.78%│25.5元│投資人陳明達於11:59:34│ │ │ │ │ │以27.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350張,成交161張。 │ ├──┼───┼───┼───┼────────────┤ │⒐⒕│25.5元│-1.16%│25.2元│投資人陳明達於11:59:54│ │ │ │ │ │以27.6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⒐⒗│24.9元│+2.89%│24.8元│投資人辛○○於11:59:40│ │ │ │ │ │以25.8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50張,成交73張。 │ ├──┼───┼───┼───┼────────────┤ │⒐⒘│24.7元│-0.80%│24.7元│投資人辛○○於11:59:00│ │ │ │ │ │以26.6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50張,成交0張。 │ │ │ │ ├───┼────────────┤ │ │ │ │24.7元│投資人陳明達於11:59:31│ │ │ │ │ │以26.6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0張。 │ ├──┼───┼───┼───┼────────────┤ │⒐│24.7元│+0.40%│24.6元│投資人戊○○於11:58:49│ │ │ │ │ │以26.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 │ ├───┼────────────┤ │ │ │ │24.7元│投資人戊○○於11:59:07│ │ │ │ │ │以26.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 │ ├───┼────────────┤ │ │ │ │24.7元│投資人張彩穗於11:59:39│ │ │ │ │ │以26.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50張,成交50張。 │ ├──┼───┼───┼───┼────────────┤ │⒐│24.9元│+0.80%│24.9元│投資人戊○○於11:59:35│ │ │ │ │ │以26.4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⒐│23.0元│-0.86%│22.5元│投資人戊○○於11:59:33│ │ │ │ │ │以24.8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⒐│23.5元│+2.17%│23.5元│投資人戊○○於11:59:10│ │ │ │ │ │以24.6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50張,成交50張。 │ │ │ │ ├───┼────────────┤ │ │ │ │23.5元│投資人戊○○於11:59:48│ │ │ │ │ │以24.6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50張,成交50張。 │ ├──┼───┼───┼───┼────────────┤ │⒑⒈│23.3元│-0.85%│22.7元│投資人辛○○於11:50:43│ │ │ │ │ │以25.1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50張,成交50張。 │ ├──┼───┼───┼───┼────────────┤ │⒑⒉│21.9元│-6.00%│22.0元│投資人黃千純於11:59:34│ │ │ │ │ │以24.9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60張,成交10張。 │ ├──┼───┼───┼───┼────────────┤ │⒑⒊│22.4元│+2.28%│22.1元│投資人戊○○於11:57:15│ │ │ │ │ │以23.4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50張,成交50張。 │ │ │ │ ├───┼────────────┤ │ │ │ │22.3元│投資人戊○○於11:58:21│ │ │ │ │ │以23.4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40張,成交40張。 │ ├──┼───┼───┼───┼────────────┤ │⒑⒎│22.2元│+1.83%│22.2元│投資人辛○○於11:59:57│ │ │ │ │ │以23.3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99張。 │ ├──┼───┼───┼───┼────────────┤ │⒑⒏│22.3元│+0.45%│22.2元│投資人吳嘉玲於11:59:19│ │ │ │ │ │以23.7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40張。 │ ├──┼───┼───┼───┼────────────┤ │⒑⒐│21.7元│-2.69%│21.7元│投資人辛○○於11:59:41│ │ │ │ │ │以23.8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9張。 │ │ │ │ ├───┼────────────┤ │ │ │ │21.7元│投資人吳嘉玲於11:59:59│ │ │ │ │ │以23.8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0張。 │ ├──┼───┼───┼───┼────────────┤ │⒑⒓│22.4元│+3.22%│22.4元│投資人張彩穗於11:59:25│ │ │ │ │ │以23.2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 │ ├───┼────────────┤ │ │ │ │22.4元│投資人張彩穗於11:59:45│ │ │ │ │ │以23.2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4張。 │ ├──┼───┼───┼───┼────────────┤ │⒑⒔│23.8元│+6.25%│23.8元│投資人辛○○於11:58:52│ │ │ │ │ │以23.9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100張。 │ │ │ │ ├───┼────────────┤ │ │ │ │23.8元│投資人辛○○於11:59:20│ │ │ │ │ │以23.9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50張,成交150張。 │ │ │ │ ├───┼────────────┤ │ │ │ │23.8元│投資人辛○○於11:59:47│ │ │ │ │ │以23.9元(漲停板價)委託│ │ │ │ │ │買入100張,成交77張。 │ └──┴───┴───┴───┴────────────┘ 附表四: ┌──┬──┬──┬───┬─────┬───────────┬───────┬───┐ │日期│收盤│前一│當日 │市場成交股│集團成交量 │集團成交占市場│盤中 │ │ │價格│日收│漲跌幅│數 │ │比重達20% │漲跌幅│ │ │(元)│盤價│ │ ├─────┬─────┼───┬───┤ │ │ │ │(元)│ │ │買進股數 │賣出股數 │買進% │賣出% │ │ ├──┼──┼──┼───┼─────┼─────┼─────┼───┼───┼───┤ │⒒⒘│19.3│19.4│-0.51%│ 1,908,060│ 965,000│ 0│ 50.57│ 0.00│-2.06%│ ├──┼──┼──┼───┼─────┼─────┼─────┼───┼───┼───┤ │⒒│19.9│19.8│+0.50%│ 2,101,750│ 883,000│ 556,000│ 42.01│ 26.45│+1.51%│ ├──┼──┼──┼───┼─────┼─────┼─────┼───┼───┼───┤ │⒒│19.6│19.8│-1.01%│ 1,774,000│ 1,122,000│ 338,000│ 63.24│ 19.05│-1.51%│ ├──┼──┼──┼───┼─────┼─────┼─────┼───┼───┼───┤ │⒒│19.3│19.6│-1.53%│ 2,145,276│ 1,243,000│ 200,000│ 57.94│ 9.32│-3.06%│ ├──┼──┼──┼───┼─────┼─────┼─────┼───┼───┼───┤ │⒒│20.3│19.3│+5.18%│ 6,079,957│ 0│ 2,217,000│ 0.00│ 36.46│+6.21%│ ├──┼──┼──┼───┼─────┼─────┼─────┼───┼───┼───┤ │⒒│20.9│20.3│+2.95%│ 8,793,680│ 2,834,000│ 3,190,000│ 32.22│ 36.27│+3.44%│ ├──┼──┼──┼───┼─────┼─────┼─────┼───┼───┼───┤ │⒓⒈│20.6│20.9│-1.43%│ 5,449,040│ 160,000│ 1,220,000│ 2.93│ 22.38│-3.34%│ ├──┼──┼──┼───┼─────┼─────┼─────┼───┼───┼───┤ │⒓⒊│21.0│20.4│+2.94%│ 7,474,001│ 2,720,000│ 4,165,000│ 36.39│ 55.72│+2.94%│ ├──┼──┼──┼───┼─────┼─────┼─────┼───┼───┼───┤ │⒓⒋│21.2│21.0│+0.95%│ 8,937,420│ 2,924,000│ 2,624,000│ 32.71│ 29.35│+2.85%│ ├──┼──┼──┼───┼─────┼─────┼─────┼───┼───┼───┤ │⒓⒏│22.0│21.0│+4.76%│13,167,000│ 4,820,000│ 2,537,000│ 36.60│ 19.26│+5.71%│ ├──┼──┼──┼───┼─────┼─────┼─────┼───┼───┼───┤ │⒓⒐│21.9│22.0│-0.45%│ 4,880,001│ 1,470,000│ 1,745,000│ 30.12│ 35.75│-2.72%│ └──┴──┴──┴───┴─────┴─────┴─────┴───┴───┴───┘ 附表五: ┌──┬─────┬─────┬──┬─────┬───┐ │日期│投資人名稱│賣出股數 │成交│賣出金額 │有無買│ │ │ │ │價格│(元) │進 │ ├──┼─────┼─────┼──┼─────┼───┤ │⒓⒊│仁偉投資 │ 9,000│20.6│ 185,400│ 無 │ ├──┼─────┼─────┼──┼─────┼───┤ │⒓⒋│仁偉投資 │ 9,000│21.3│ 191,700│ 無 │ ├──┼─────┼─────┼──┼─────┼───┤ │⒓⒎│仁偉投資 │ 9,000│21.1│ 189,900│ 無 │ ├──┼─────┼─────┼──┼─────┼───┤ │⒓⒏│仁偉投資 │ 1,487,000│21.6│32,119,200│ 無 │ │ │ ├─────┼──┼─────┼───┤ │ │ │ 574,000│21.6│12,398,400│ 無 │ ├──┼─────┼─────┼──┼─────┼───┤ │⒓⒐│仁偉投資 │ 250,000│21.8│ 5,450,000│ 無 │ │ ├─────┼─────┼──┼─────┼───┤ │ │南欣投資 │ 450,000│21.8│ 9,810,000│ 無 │ ├──┼─────┼─────┼──┼─────┼───┤ │⒓⒑│南欣投資 │ 129,000│21.9│ 2,825,100│ 無 │ ├──┴─────┼─────┼──┴─────┼───┤ │賣出總股數 │ 2,917,000│賣出百分比 │ 3.43│ ├────────┼─────┼────────┼───┤ │賣出總金額 │63,169,7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