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97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246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83年3 月至85年8 月底間,為高雄縣大寮鄉鄉長,就該鄉公所內公共工程發包之核准、底價之核定及投標廠商之指定等事項,均有主管之權能;陳福進(業經原審諭知免刑確定)則擔任大寮鄉公所秘書室課員,負責承辦該鄉總務職務及主管工程發包等業務,2 人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甲○○於擔任大寮鄉鄉長期間,明知依據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新臺幣(下同)200 萬以下工程應經3 家以上廠商之確實比價程序,惟甲○○竟應特定土木承包商之要求,或為主動施恩籠絡、選舉酬庸,於大寮鄉公所陸續辦理如附表所示之小型工程發包時,為使對其選舉有助力之廠商得標之概括犯意,連續於發包簽呈上批示指定該內定廠商及該廠商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參加比價,若內定廠商本身無法提供配合之陪標廠商,其亦會指示具有上開圖利概括犯意聯絡之陳福進通知平常與甲○○往來密切、慣常配合陪標之廠商前來配合參與比價,而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以達形式上符合公開比價之規定。甲○○為使內定廠商掌握底價,其訂定底價時即依工程預算金額刪減尾數作為公式,並由陳福進承甲○○之命,於辦理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工程之招標及發包業務時,僅通知被指定之內定廠商實際負責人前來鄉公所一次領取3 份標單,或形式上通知陪標廠商到場比價,並於交付標單時,對於不知底價之良吉土木、大為土木、棋圓營造、高橋營造、晉欣營造、業生、植蔭、裕植公司等內定廠商交付工程預算書及告知上開公式,使內定廠商得依上開之預算金額,自行填寫欲得標之廠商及其他2 家陪標廠商名義之3 份不實標單,再代其他2 家廠商繳納押標金後,持向借牌陪標之2 家廠商蓋用大小章後投遞,再由陳福進於製作良吉土木、大為土木、棋圓營造、信昌土木、振安土木、高橋營造、晉欣營造、業生、植蔭、裕植公司等廠商承包附表1 至3 、6 至7 、9 至11所示之工程比價開標記錄時,明知並無3 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事實,而將3 家廠商比價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相關比價文書上而行使之,致使上開廠商得以連續在無競標下順利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金額取得承攬附表所示之大寮鄉小型工程,足以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及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 ㈠良吉土木包工業: 陳保塔(於94年11月10日死亡,並經原審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係良吉土木包工業(下稱良吉土木)負責人,因於甲○○選舉時曾出錢出力,遂主動要求甲○○給予工程承作,甲○○應允後,即於如附表1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定由陳保塔所經營之良吉土木前來比價,並另行指派2 家平素與甲○○關係密切且配合程度高之陪標廠商,諸如建進、吉鴻、振安、高新、信昌土木前來配合投標,因甲○○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先行向陳保塔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故陳保塔投標時僅須按工程預算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且透過妻子楊秀琴開立於大寮鄉農會之支票帳戶簽具同額支票,用以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陪標廠商則於開標後再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陳保塔),而陳保塔則故意將其他陪標廠商投標價格提高一些,於投標日一起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並由陳福進將該不實結果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渠等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使陳保塔之良吉土木取得大寮鄉公所發包之「翁園村內道路及改善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陳保塔利用前開方式共取得大寮鄉工程45件工程(起訴書誤載為47件)。 ㈡大為土木包工業: 吳旭生(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為甲○○於大寮鄉眷區之重要選舉樁腳,其於甲○○當選鄉長後,即與大為土木包工業(下稱大為土木)負責人王孝傑(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合夥,由吳旭生出面向甲○○要求承包大寮鄉工程。甲○○為籠絡競選有功人士,即將有關眷區之小型工程交給吳旭生承作,甲○○即以前揭手法,於附表2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將該工程內定交由吳旭生、王孝傑所經營之大為土木承作,且由陳福進先行提供3 張空白標單予吳旭生,要求吳旭生自行尋找不知情之建進土木負責人劉石城、吉鴻土木實際負責人劉信吉(已歿)借牌陪標,並向吳旭生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吳旭生與王孝傑投標時僅須按工程預算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並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陪標廠商於開標後再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吳旭生,渠等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即可使大為土木取得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宣武村排水溝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吳旭生以大為土木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22件。 ㈢棋圓營造有限公司: 林蓮香(別名林玉萍、林育平、林憶評,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係甲○○舊友兼司機簡文魁(已歿)之妻,83年3 月間甲○○當選大寮鄉長後,林蓮香即先透過友人莊協益(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向不知情之棋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棋圓營造)實際負責人張炳文借牌,再向甲○○要求給予工程承作,由甲○○於83年至85年間如附表3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將該工程內定交由林蓮香承作,且由陳福進先行提供3 張空白標單予林蓮香,指示林蓮香自行尋找建進土木、吉鴻土木湊足3 家廠商進行圍標,並將發包之工程預算書交給林蓮香影印攜回,藉以向林蓮香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林蓮香投標時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再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比價,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開標後陪標廠商會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林蓮香,渠等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使林蓮香以棋圓營造名義取得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內坑村AC道路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林蓮香以棋圓營造名義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30件(起訴書誤載為31件)。 ㈣信昌土木包工業: 施辰雄(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係信昌土木包工業(下稱信昌土木)負責人,與甲○○亦有20餘年之朋友關係,施辰雄憑藉與甲○○關係密切,所以向甲○○要求指定大寮鄉工程供其承作,甲○○為籠絡親近之土木包商,遂於附表6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將該工程內定交由施辰雄所經營之信昌土木承作,由陳福進先行提供3 張空白標單予施辰雄,指示施辰雄自行尋找其他廠商湊足3 家牌照陪標,於開標日再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比價,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使施辰雄順利取得「永芳村排水溝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施辰雄以信昌土木名義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24件。 ㈤振安土木包工業: 吳振坤(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係振安土木包工業(下稱振安土木)負責人,與甲○○亦為朋友關係,選舉期間為甲○○助選出錢出力,於甲○○當選大寮鄉長後,亦向甲○○要求工程承作,甲○○遂於附表7 所示之工程發包時,由甲○○指定振安土木前來參加比價外,並自吳振坤所提供之吉鴻、建進、良吉、信昌及昭雄等土木業者名單中指定2 家陪標廠商參加比價,嗣於投標日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順利使吳振坤以振安土木取得「潮寮國小花台水泥路面及車棚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吳振坤以振安土木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17件。 ㈥晉欣、高橋營造有限公司: 簡富松(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係高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橋營造)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其兄簡富有),並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晉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晉欣營造)負責人黃順長(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合作承攬大寮鄉工程。簡富松因身為大寮鄉山頂村村長,為地方政治實力派人物,於甲○○上任後亦向其要求給予工程承作,甲○○基於籠絡地方派系等原因亦應允之,甲○○遂以前揭手法,於如附表9 、10之工程發包時,先指定簡富松所經營之高橋營造(或晉欣營造)及其他2 家配合陪標之廠商名單,並由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先行向簡富松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故簡富松投標時僅須按工程預算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而簡富松則故意將其他陪標廠商投標價格提高一些,使簡富松嗣於投標日將3 家廠商標單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即可以此偽作不實比價,順利以晉欣營造名義取得「潮寮、過溪村柏油工程」等15件工程,所得利潤與黃順長均分,並以高橋營造名義取得「貿商九村自治會公共工程」等9 件工程,總計84年至85年間,簡富松以晉欣營造名義取得大寮鄉共15件工程,以高橋營造名義取得共9 件工程。 ㈦業生(起訴書誤載為華生)、裕植、植蔭有限公司: 林慶芳與林江惠珠夫婦(均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係業生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業生公司)、裕植農場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其姪子林裕彬,下稱裕植公司)及植蔭行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其外甥陳朝欽,下稱植蔭行)等3 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慶芳於83年間因擔任高雄縣大樹鄉代表會主席而與甲○○熟識,於85年6 月間得知大寮鄉將發包開昭明等五村社區綠美化工程時,即要求甲○○將該工程交予伊承作,甲○○為謀選舉利益而應允之,其除親自預先向林慶芳洩漏底價以利其投標外,且為避人耳目,指示林慶芳提供5 家廠商名單供其圈選為指定廠商作形式比價,林慶芳除提供既有之業生、裕植、植蔭行等3 廠商外,並向不知情之友人陳慶棟、許鳳吉借得元茂公司及大豐種苗園公司之牌照,共計5 家公司名單供甲○○圈選,嗣甲○○按與林慶芳協議內容,將「內坑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植蔭行、裕植公司及元茂公司參加比價,將「會結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大豐公司參加比價,將「潮寮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植蔭行、大豐公司及業生公司參加比價,將「義仁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植蔭行、裕植公司及元茂公司參加比價,將「昭明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大豐公司、業生公司及元茂公司參加比價,林慶芳即將預定得標廠商之投標金額象徵性地按底價減少數千元,並草擬各陪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交由各陪標廠商蓋用公司大小章,及代為支付押標金,交由陳福進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職務上所做成之開標記錄單上後,使裕植、植蔭及業生公司順利得標共5 件工程。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證人洪正義、A(洪正義與A為同一人)、林蓮香、簡富松、陳保塔、黃順長、林慶芳、林江惠珠、莊協益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㈠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人洪正義於91年5 月8 日(該筆錄另單獨附於卷外)、簡富松於90年6 月6 日(A卷第49頁至第50頁)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已具結之證述,被告並無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應認其有證據能力。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上開證人在偵查中之證據能力,應不足取。 ㈡惟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所規定,是證人洪正義於90年5 月8 日、同年6 月7 日、同年6 月20日及同年6 月22日,A於90年6 月6 日(其筆錄均另單獨附於卷外),陳保塔於90年6 月6 日(A卷第1 頁至第6 頁),黃順長於90年6 月7 日(A卷第305 頁至第307 頁),林慶芳、林江惠珠於90年6 月8 日(A卷第68頁至第70頁、第74頁至第76頁),莊協益、張炳文於90年6 月8 日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A卷第181 頁至第184 頁),林蓮香於90年6 月14日、同年月20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及95年3 月24日在原審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程序關於被告甲○○之陳述(A卷第12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21頁),均未經檢察官或法官依法命為具結,而顯然欠缺真實性之擔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三、證人洪正義、A、林蓮香、吳旭生、簡富松、陳保塔、黃順長、林慶芳、林江惠珠、莊協益、吳秀英、乙○○、楊瑞益、陳慶棟、許鳳吉、陳文輝、林秀鑾、黃順德、張簡邦宏、張炳文、黃雅玲、徐同慶、黃陳燕在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之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又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4304號、95年度臺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於調查局詢問中所為之證述(其筆錄均另單獨附於卷外),與原審審理中證述關於如何轉交回扣等細節部分不盡完全相符,而以其於調查局中陳述較為詳盡,揆之上開說明,仍可認渠等於調查局中陳述與與審理之證述不符。又本院審酌證人洪正義於調查局中陳述,並無證據足認有遭到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對待之情形,致影響其陳述之任意性,且事發距今已逾6 年,是以其於調查局中之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復因當時其未直接面對被告之質疑,心理壓力較小,較為平穩篤定而無顧忌,亦較無機會受被告甲○○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影響,而有虛捏其詞之時間,且上開證人當時甫接受調查,尚未經檢察官以貪污重罪提起公訴之前,衡情渠等所受來自本身畏罪及外界其他共犯之各項壓力,廣度、強度也應當較少、較淺等一切情狀後,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甲○○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認證人洪正義於調查局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雖以祕密證人應接受對質詰問,證人洪正義於審理中之回答等於拒絕回答,而主張其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洪正義僅因事隔已有7 、8 年,細節部分記憶不清,請辯護人依其先前之陳述內容為基礎進行詰問,要無拒絕回答,無法對質詰問之情事,其證詞自有證據能力。 ㈢本件證人林蓮香於90年6 月14日(A卷第22頁至第24頁)、吳旭生於90年6 月6 日(A卷第222 頁至第225 頁)於調查局詢問之陳述,嗣於原審審理中,證人林蓮香、吳旭生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從而,渠等於調查局關於被告甲○○犯行所為之陳述,即與本院審理中所為陳述有不符之情形,另參酌前揭關於證人洪正義於調查詢問中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情況之相同理由,應認渠等於調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㈣又林慶芳於90年6 月8 日(A卷第65頁至第66頁)、林江惠珠於90年6 月7 日(A卷第71頁至第72頁)於調查局詢問時所作陳述係被告甲○○是否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重要證詞之一,證人林慶芳、林江惠珠雖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調查局中之證述非屬真實,當時之陳述乃出於調查員威脅要收押之影響才捏造云云,惟參諸證人林慶芳、林江惠珠之供述,2 人並非於同一日接受詢問,然2 人均具體指出提供比價廠商之方式、計算底價之依據及領取空白標單虛偽比價之程序,其細節經核與證人洪正義所述相符,若非親身經歷之經驗,豈有敘述如此詳盡之可能;又林慶芳翻稱:伊證述內容都是隨著林江惠珠所說云云,然林慶芳之證述乃針對如何取得工程及知道底價之部分,林江惠珠之證述則關於如何取得標單及投標過程部分,2 人之證述內容並非重疊,是林慶芳於90年6 月8 日受調查局詢問時,要無受林江惠珠前一日證詞之影響,其等所陳均不可採,復2 人並不否認均看過筆錄才簽名,且過程中並未遭刑求等語,要難認其筆錄與其所述有違,而有任何欠缺任意性之情形,另參酌前揭證人洪正義等人調查詢問中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情況之相同理由,應認渠等於調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㈤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前死亡,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定有明文,證人陳保塔亦為被告甲○○是否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重要證人之一,其業於94年11月10日死亡,而其於90年6 月6 日(A卷第8 頁至第9 頁)於調查局詢問時所作陳述,依前揭關於證人洪正義等人在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在客觀上具有較可信特別情況之相同理由,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證人簡富松於90年6 月7 日、同年月14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51頁至第52頁),黃順長於90年6 月7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309 頁至第310 頁),莊協益於90年6 月8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08 頁),張簡邦宏於90年6 月8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吳秀英於90年6 月13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2331 號卷第34頁至第39頁)、乙○○於90年6 月20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2341 號卷第1 頁至第7 頁)、楊瑞益於90年6 月20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45 頁)、陳慶棟於90年6 月7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79頁)、許鳳吉於90年6 月7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82頁至第83頁)、陳文輝於90年6 月6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2332 號卷第112 頁至第116 頁)、林秀鑾於90年6 月13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49 頁)、黃順德於90年6 月6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1451 號卷第186 頁至第187 頁),張炳文於90年6 月7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12 頁)、黃雅玲於90年6 月13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90頁),徐同慶於90年6 月8 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99頁至第100 頁)、黃陳燕於90年6 月19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98頁),俱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屬傳聞,其等嗣後均未曾於審判中為證述,且經被告甲○○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法第159 條之5 所列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事,是以均應認並無證據能力,尚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除上開證人之陳述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各項證據,業經被告甲○○、陳福進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均無意見,且於本案調查證據時,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原審卷第160 頁、第156 頁至第174 頁),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均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因附表1 至11所示之工程金額均在200 萬元以下,確係由其圈選3 家以上廠商,再發函給該3 家廠商,命其提出投標單、押標金等文件,郵寄至鄉公所進行比價,而以價低者得標,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洩漏底價或虛偽比價等犯行,辯稱:行政機關分層負責,伊是依審計法第59條及政風室主任之意見進行比價,之前鄉公所即製作有72家殷實廠家之名冊,每件工程皆有承辦人員批示3 家廠商承報上來讓伊勾選,是由下往上呈報,並非由伊指定,伊沒有參加比價過程,伊為公平起見,只是指示由72家優良廠商輪流參與比價,伊任鄉長期間,共發包1,068 件工程,除本案之268 件工程外,如有舞弊,何以尚有800 件工程並無問題,陳進福係因不滿後來伊妻任鄉長時,被伊妻調降職務,而充當秘密證人為不實之檢舉,伊並無圖利特定之廠商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1 至11所示之各該工程,均係金額不逾200 萬元之地方小型工程,且俱係在被告甲○○擔任大寮鄉鄉長之期間中所發包,附表1 所示工程,由良吉土木行陳保塔承包後實際施作,附表2 所示工程之大為土木行,實質上係由吳旭生、王孝傑2 人合夥經營,附表3 所示之工程,係由林蓮香借用棋圓公司之牌照承包而實際施作,附表4 、5 所示之工程,係張簡嘉成本於其與景超土木行負責人楊瑞益之合夥關係,先以景超土木行、高新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標得後,再由張簡嘉成實際施作;附表6 、7 、8 各所示之工程,分別由信昌土木行之負責人施辰雄、振安土木行之負責人吳振坤、昭雄土木行之負責人張簡久雄各自承包後實際施作,附表9 、10所示之工程,係由高橋、晉欣公司承包,且晉欣公司之負責人黃順長,與高橋公司實際負責人簡富松(名義負責人為其兄簡富有,已死亡)間存有合夥關係,而實際施作,附表11所示之工程,則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分別承包,然該3 家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均為林慶芳、林江惠珠,各該工程之共同參與標案之廠商、得標廠商,亦各如附表1 至11所示;各該工程開標後之廠商得標價,亦即承包工程款,與底價相比,均甚為接近,相符比例亦如附表1 至11所示等情,業經證人陳保塔於調查局中、證人吳旭生、王孝傑、林蓮香、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黃順長、林慶芳於另案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中所自承,且分別核與證人即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林蓮香之友莊協益、黃順長分別於95年8 月22日、95年8 月15日、95年8 月1 日於該案審理中之證述(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卷㈥95年8 月22日、95年8 月15日、95年8 月1 日審判筆錄)及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之證述相符,並有卷附各該工程卷宗影本(已另按得標廠商個別編成8 卷,另附表11之工程資料影本,參見90年度偵字第12331 號卷,第50頁至第89頁),及扣案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合約及簽呈卷宗㈠、㈡、㈢可資佐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自堪認定。 ㈡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乃係於88年5 月27日施行,是本案附表1 至11所示之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均發生該法施行前,政府採購法對於系爭工程並不適用,而依88年6 月2 日廢止前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 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稽察,依本條例之規定。」同條例第6 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審計部於80年2 月1 日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5,000 萬元)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同條例第16條規定:「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價、比價,應公開為之,並得採通信投標;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同條例第17條規定:「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均定有明文,而高雄縣政府80年2 月12日府主三字第19274 號函修定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係依據上開條例訂定而據以施行,依該標準表之規定,營繕工程總價金額在100 萬至200 萬間者,應採取函知殷實廠商3 家以上定期辦理公開確實比價程序,此有高雄縣政府96年3 月20日府主三字第096006143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第170 頁至第172 頁),是依上開規定可知,辦理招標業務應遵守:⑴於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應嚴守秘密;⑵無論「比價」、「議價」,應選定係3 家以上廠商,實際參與,不得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圍標;⑶函知比價廠商,必須公平通知參與廠商,定期公開比價,而經實質競爭後以最低價者得標,合先敘明。 ㈢參酌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當鄉長時,工程之招標我都依照以前審計法,找2 家以上廠商議價‧‧廠商都由主管單位簽文上來,由我指定。」等語,及共同被告陳福進於調查局中供述:「我任職大寮鄉公所秘書室擔任課員期間辦理公開比價之法令依據是『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工程總價在100 萬至200 萬間者,即可採取公開比價程序辦理‧‧每遇到有土木工程要發包時,我便將前開簽呈名單送給鄉長甲○○批選,由甲○○核定後,即通知廠商前來本公所比價。」等語,足認被告甲○○對工程發包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責,附表1 至11所示之工程發包為被告之主管事務,其對於上開法令均係知情。至系爭工程之比價程序,係由陳福進將工程名稱、工程款、廠商名單等資料製作簽呈後送請被告甲○○,而由被告甲○○在簽呈上批示3 家廠商,何家廠商得參與投標乃由被告甲○○1 人所決定,未經被告甲○○選定者,即無參加比價之機會,惟陳福進簽擬之廠商名單僅具參考作用,被告甲○○選定之廠商不一定於簽擬之名單中,而待被告甲○○選定後,則由陳福進負責通知受指定之廠商,請該廠商將投標單連同押標金票據,一併於限期前郵寄予鄉公所等方式進行比價,並由陳福進進行開標並製作紀錄等情,業經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局詢問時證述甚詳(該筆錄第2 頁),復有卷附之相關簽呈可稽(見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合約及簽呈卷宗㈠、㈡、㈢),堪認為真實。 ㈣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大寮鄉鄉公所曾造具優良殷實廠商72家名單,被告甲○○為了使各該廠商皆能公平承作工程,採取分批輪替方式輪流挑選以謀公平,而無不法之考量,擔任大寮鄉鄉長時,發包有1068件工程,扣除附表268 件工程外,尚有800 件工程並無不法懷疑,若其有意為附表所示廠商謀不法之利益,如何其他800 件工程非上開廠商所施作,甚至上開廠商也有未得標之情形云云。然查: ⒈系爭工程乃被告甲○○於選定比價廠商時,即指定內定廠商得標一情,業經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及91年5 月8 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遇有工程要發包時,陳福進會先行簽擬名單供甲○○挑選,甲○○會在簽呈中指定配合的廠商,而將工程指定予業生公司、大為土木行、棋圓公司、良吉土木行、景超土木行、高橋公司、晉欣公司等廠商,此外配合度高之廠商,諸如建進、吉鴻、振安、信昌、欣榮豐、昭雄、高新等廠商名單,也會被選為陪標廠商,廠商與甲○○間的關係若弄壞,即無法再順利承作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前開參與比價的廠商,不一定在陳福進簽擬的名單內,如附表11之工程,本來屬意業生公司,陳福進知道簽擬廠商只是形式,所以甲○○批示『業生』、『大豐』、『元茂』等廠商後,陳福進就沒有在簽呈上加上被告甲○○所批示之廠商名稱,而且因為陳福進不認識業生等5 家廠商,向甲○○請示後,甲○○叫陳福進聯絡張簡金生,業生公司就派人來領標,最後由業生公司得標;而吳旭生是甲○○在大寮鄉樁腳,在甲○○競選時擔任文宣工作,甲○○當選大寮鄉長後,吳旭生即以大為土木包工業名義要求承作大寮鄉工程,當甲○○決定交給吳旭生後,就會交代陳福進打電話通知吳旭生來鄉公所領標單,陳福進會將3 份標單交給吳旭生並告訴伊自己去找其他2 家陪標公司;林蓮香是甲○○好友簡文魁之妻,林蓮香向甲○○要求承作大寮鄉公所工程後,甲○○會在發包簽呈上批示由棋圓公司及林蓮香提供之2 家廠商參加公開比價;陳保塔在甲○○夫婦競選期間,為其出錢出力,贊助香菸、車輛、飲料及競選經費,與甲○○關係密切,所以經常向甲○○要求承作工程,甲○○答應後,陳保塔就會去找陳福進配合指定2 家廠商,陳福進就會將配合度高的土木包工業如建進、吉鴻、振安、信昌、新榮豐、昭雄、高新等廠商選2 家通知他們擔任陳保塔的陪標廠商;張簡久雄是甲○○親戚,經常向甲○○要工程,甲○○經常主動將昭明村周遭的小工程交給張簡久雄承作,由於張簡久雄本身即掌握數家配合廠商牌照,直接要求甲○○指定配合廠商比價,不需透過陳福進;張簡嘉成曾於甲○○競選立委時幫甲○○站台助講,他向景超土木、高新公司借牌承作大寮鄉工程,由於他是直接向甲○○要工程,本身也有陪標廠商,故也不需透過陳福進;施辰雄是直接向甲○○要工程,故是由甲○○指定3 家廠商,陳福進即依照鄉長批示通知這3 家廠商領取標單;簡富松是大寮鄉山頂村村長,會向甲○○爭取施做小型工程,也是直接向甲○○要工程,也掌握數家配合廠商牌照,故未透過陳福進;林秀巒則是利用其姪子簡啟平是大寮鄉代表會主席身份,直接向甲○○要工程。」等語甚詳(該份筆錄第2 頁至第10頁)。 ⒉證人陳保塔即良吉土木實際負責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證稱:「楊秀琴大寮鄉農會帳戶是伊在使用,當時良吉土木及2 家陪標廠商押標金,就是伊叫伊太太楊秀琴由此帳戶提領,當時伊向甲○○請求承作工程經甲○○同意後,陳福進就會從建進、吉鴻、振安、信昌、新榮豐、昭雄、高新等名單中告訴其由哪2 家包工業陪標,陪標廠商由陳福進決定,良吉土木也曾被他指定為陪標廠商,如果被指定為陪標廠商,他就會叫該業者自行填載工程投標單,工程押標金由欲承作工程之廠商處理,偶爾也會叫陪標廠商協助處理,工程開標當日,陪標廠商之押標金在開標完會馬上由陳福進退還給我,如果陪標廠商的押標金是由該廠商自行提出的話,陳福進會退還給該廠商。」等語(見A卷第8 頁至第9 頁),其證詞核與上開秘密證人洪正義之證述相符,並有大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 戶名楊秀琴之票據存入明細表1 紙(見A卷第160 頁),業經證人陳保塔確認為押標金之支出無誤,堪認渠等之證詞,非屬無據。又參諸附表4 、6 、7 、8 之參與標案廠商,良吉土木出現之重複率極高,足認證人陳保塔證稱良吉土木有時也會被指定為陪標廠商等語,並非虛妄,且既是陪標,則其刻意將投標金額填寫高於指定得標之廠商,自屬必然,亦可見被告甲○○辯稱上開廠商也有未得標時候等語,不足作為其有利之認定。 ⒊證人林蓮香於90年6 月14日、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亦證稱:「伊係透過莊協益找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借牌,甲○○若有工程指定要給伊承作時,陳福進即會拿3 份空白標單及預算書影本給伊,他並會指定建進、吉鴻、振安、良吉、文豐、永豐等土木包工業協助陪標,形式上陳福進會發公函給3 家參與比價廠商前往公所領單,但實際上3 份標單均由伊本人領回,該3 家廠商之單價及標價亦由伊本人填寫、郵寄,押標金由伊負責支付,伊會故意將棋圓公司的標價寫的較低,以便能順利得標,84年1 月至85年8 月之15項『本鄉○○村○○路面工程』標案,均由建進、吉鴻陪標,因為陳福進曾說該2 家與大寮鄉公所關係密切且配合度較高。」等語(見A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31頁至第34頁)明確,復參諸扣案之卷附林蓮香83年度上半年工程手記(見A卷第40頁)所示:該半年度,林蓮香藉大寮鄉公所於6 月5 日及10日之工程發包,獲分配有含有附表3 編號1 至5 、編號8 、9 所示工程在內之共8 件工程(該手記末2 行並寫明「‧‧計『給』8 件工程,合計234 萬6,500 」)一節,核與其證詞相符,又上開陪標之建進與吉鴻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劉信吉,新榮豐土木行之牌照則係負責人黃順德借予劉信吉使用一情,亦據證人即劉信吉之胞弟,建進土木行之登記負責人劉石城、證人林蓮香分別於95年8 月22日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中、90年6 月14日調查詢問中陳述明確,又參諸林蓮香住處所扣得良吉土木陳保塔、振安土木吳振坤、建進土木劉石城、吉鴻土木劉信吉、文豐土木張簡文祥之名片、公司大小印章等件(見A卷第28頁),足認其所言非虛,其取得附表3 之工程乃經被告甲○○事先內定,比價之2 家廠商均為陪標廠商,比價過程係屬虛偽。 ⒋證人吳旭生於90年6 月6 日在調查局詢問中證稱:「伊親自拜託甲○○經他指定給大為土木包工業承作之工程有『慈光四村排水溝加寬工程』等6 件,甲○○主動指定給伊承作的有84年間『光武村排水溝及公共工程』等9 件,因為83年間甲○○競選大寮鄉長時伊曾幫忙選舉事務,且王孝傑與甲○○是熟識朋友,甲○○才會指定大為土木承作工程,經甲○○承諾承作後,陳福進會打電話給伊去領3 份標單,告訴伊另行找2 家廠商一起陪標才符合投標規定,伊或王孝傑或找其他朋友會將標單填妥找吉鴻土木負責人劉信吉或劉信吉提供之建進土木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由伊蓋印、填寫價格,並把大為土木價格訂為最低,參與投標。」等語(見A卷第222 頁至第225 頁),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之上開證詞相符。復參諸附表1 至3 之參與比價廠商,良吉土木得標之參與比價廠商,係為振安、建進、高新、信昌、吉鴻、新榮豐土木包工業,而吉鴻、建進之組合於其所承包之47件工程中高達37件,大為土木得標22件工程中,參與比價廠商為吉鴻、建進者達20件,附表3 林蓮香所承作之30件工程中(編號7 除外),參與比價廠商為吉鴻、建進之組合亦高達29件,其重複之比率已與常情有違,渠等之證詞堪認為真。 ⒌證人林慶芳於調查局詢問中證稱:「伊確實於85年6 月間以業生、裕植、植蔭等名義承作附表11之5 項工程,伊曾到大寮鄉公所請甲○○幫忙,當時他答應將大寮鄉公所取得省政府補助經費1,000 萬之綠美化工程給伊承作,但伊應再提供其他公司給他作為指定參加比價廠商之參考,以避免讓他人質疑有指定特定廠商之嫌,故伊另提供平常配合伊陪標之元茂公司、大豐種苗圃公司牌照給甲○○。」等語(見A卷第65頁至第66頁),及證人林江惠珠於調查局詢問中證稱:「甲○○答應將5 項工程指定我們後,我們先提供參加比價廠商,再由承辦人簽擬由甲○○指定為比價廠商後,大寮鄉公所會通知我去領取標單,伊即將空白標單拿到各該陪標廠商蓋大小章,由伊草擬金額,交給不同人填寫,由本公司代為處理押標金,於開標日做形式比價,即由本公司得標。」等語(見A卷第71頁至第72頁),亦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證稱:附表11之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原不在陳福進所簽擬之簽呈上,是由甲○○自行與廠商聯絡,廠商自行找陪標廠商,沒透過陳福進等語相符,並有上開大寮鄉公所簽呈5 紙可稽(見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合約及簽呈㈠第108 頁、第115 頁、第118 頁、第121 頁、第125 頁)。 ⒍證人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簡富松、黃順長於本案有證據能力之證詞中,雖均否認有請被告甲○○指定承作工程,並請其他廠商陪標之情事,惟綜合附表所示之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及其相關簽呈可得知: ⑴參與比價廠商之重複性方面:①附表5 至8 ,同前述之附表1 、2 所示,其得標廠商以外之另2 家參與同一標案廠商,均有高度相符及重複之情事,如附表5 所示由景超土木行標得之30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多達19件為建進、吉鴻,10件為良吉土木;附表6 所示信昌土木行標得之24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有13件為振安、良吉土木,4 件為建進、吉鴻;附表7 所示振安土木行標得之17件工程,另2 家參與比價廠多達15件為良吉土木、9 件為信昌土木,其餘則為建進、吉鴻土木;附表8 所示昭雄土木行標得之35件工程,信昌土木參與比價之次數多達18件、16件為良吉土木、13件為建進土木、10件為振安土木。②附表9 、10所示工程之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簡富松、黃順長,彼此間就工程事項存有合夥關係而會進行相互合作,故高橋、晉欣彼此即為相互之陪標廠商;另附表11所示工程之參與標案廠商,或為實際負責人均係林慶芳及林江惠珠之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或為林慶芳另行尋覓之元茂公司、大豐園等陪標廠商,業經認定如前,則參與附表8 至11所示同一工程標案之數廠商間,關係乃甚為密切,堪可認定。被告甲○○雖辯稱:上開現象乃因其採取分批輪替方式輪流挑選以謀公平,而無不法之考量等語,然附表所示之200 餘件工程中,參與比價廠商組合之雷同性、重複性極高,並無被告所辯分批輪替以求公平之情形,又重複率極高之建進、吉鴻、良吉土木均因與大寮鄉公所關係密切,故被選為陪標廠商,已如前述,是附表4 至11之工程,是否有確實比價,已屬可疑。 ⑵附表所示之工程中,被告甲○○挑選比價之廠商不在陳福進所簽擬名單,或該簽擬、比價名單經修改者,有:①附表5 編號1 、2 、3 、4 、10、28之工程,得標之景超工程,乃手寫增加於原簽呈名單中;②附表8 編號3 之工程,昭雄土木原不在簽呈陳福進所擬之名單中,最後竟由昭雄土木得標,編號29之工程,得標之昭雄土木乃手寫增加於原簽呈名單中。③附表9 編號5 之工程,晉欣公司原不在簽呈陳福進所擬之名單中,被告甲○○於上批註「晉欣、建進、吉鴻」,而該工程最後乃由晉欣公司得標(關於批註之次序與得標之關係詳後述),編號4 之工程亦同;④附表9 編號3 之工程,原指定「力明」嗣改指定「晉欣」,而由晉欣公司得標;編號1 、2 、6 至15之工程亦同;⑤附表10編號1 之工程,原打字之簽呈內並無「高橋」,而以手寫方式加入「高橋」,並由高橋公司得標,編號2 至5 亦同;編號9 之工程,原指定並通知「大為」參與標案,嗣改指定「高橋」,但仍函知「大為」並未通知「高橋」,而竟由高橋公司得標;⑥附表11之昭明5 村綠美化工程,得標廠商均非原簽呈內載明之廠商。⑦綜上所述,可發現只要是被告甲○○批示比價之3 家廠商不在陳福進原簽擬之廠商名單中、或是簽擬名單、挑選比價名單經被告甲○○修改者,其得標廠商即恰為被告甲○○所修改、加入之廠商,堪認被告甲○○在選定非原簽擬名單上廠商,及修改相關名單時,即已屬意其修改、選定之廠商,而有使其得標之意思。 ⑶經本院前審檢視與附表1 至7 所示工程相關簽呈卷宗(至於附表9 至11所示之工程間,因為被告甲○○指定參與標案之3 家廠商往往本具合夥關係,或原屬同一之實際負責人,或渠等另外找尋之陪標廠商,是以被告甲○○藉由參與標案廠商之指定,即可達將各該工程,交予特定團體、人士承包之目的),可知卷中所附被告甲○○指定參與標案廠商之簽呈,除附表3 編號14、附表5 編號11、12、20、附表8 編號6 所示之得標廠商,原係經被告甲○○以第3 順位選定,及附表7 編號3 、4 所示之得標廠商,原係經甲○○以第2 順位選定外,餘43件工程之得標廠商,竟原均經被告甲○○以第1 順位指定參與標案,換算比例高達百分之86,至第2 、3 順位參與標案者,開標後得標之比例,則僅分別為百分之4 、百分之10,質言之,經指定以第1 順位參與標案者,得標比例數十倍於其他順位者。經核在實際進行價格競爭之情況下,各該參與標案廠商,得標之機率本不因最初係以何順位遭受指定而有異,前開經以第1 順位指定參與標案者,得標比例數十倍於其他順位者,實已顯非正常現象;再觀察各該案卷中所附陳福進發予廠商之通知公開比價或估價函,各該通知函中列居「首位」者,均恰與該標案嗣後開標結果之「得標廠商」全然相符,且無一例外,更堪信此等情事並非屬偶然,而係出於相關參與者之刻意。 ⒎綜上,被告雖辯稱:依行政機關分層負責之原理,本案各項工程,皆由承辦人員由下往向呈報,伊只是為公平起見,指示鄉公所列冊之72家殷實廠商輪流參與比價,且在伊任大寮鄉長期間發包之工程約有1,068 件,並每件都如起訴書所指之268 件工程均有得標價與底價十分接近之特性,亦未有舞弊之情形等語。惟本案起訴範圍乃針對大寮鄉83年至85年間2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因其具有無須公開招標,而由鄉長得依職權指定特定廠商之特性,易由被告甲○○操縱參與投標之廠商,而達由內定廠商得標之目的,上開1,068 件工程並非全為20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此為被告甲○○所自承(見原審卷㈡第177 頁),是其所辯即無從作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況大寮鄉公所中登記有案之合格候選廠商多達72家,從而參與比價廠商如均經隨機指定且實質進行價格競爭,則某廠商歷次得標之工程案中,另2 家同時參與各該標案之廠商俱高度相符,本鮮有可能,遑論經被告甲○○以第1 順位指定參與標案者,得標機率數十倍於其他順位,及再經陳福進於通知函中列居「首位」之廠商,更俱恰為「得標廠商」而無一例外,況參諸上開工程之簽呈,只要經被告甲○○挑選批示比價之3 家廠商不在陳福進原簽擬之廠商名單中、或是簽擬名單、挑選比價名單經修改者,該經修改、增添之廠商即恰為得標之廠商,足徵各該工程標案俱係出於被告甲○○刻意操作及參與廠商之高度配合,益徵證人洪正義、陳保塔、林蓮香、吳旭生、林慶芳、林江惠珠證稱:只要向被告甲○○「要」工程後而得其允許後,渠等特定廠商即可「得到」該工程等語,係屬真實,被告甲○○辯稱:前開現象乃係其依據審計法行使裁量權限下,少數且偶然之情形等語,及證人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簡富松、黃順長、張簡邦宏於原審時證稱:其是自行計算合理之投標金額,依循正當程序參與標案而獲致工程施作等語,顯不足採,無由憑信。被告甲○○利用其擔任大寮鄉鄉長之職務,挑選特定之關係密切者,以資作為參與標案廠商於先,復無視審計法及高雄縣政府主三字第19274 號函修定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就附表之預算200 萬以下工程,應挑選3 家以上殷實廠商訂期辦理公開比價,竟將屬意之內定得標廠商告以承辦人員陳福進,授意其通知所有參與廠商務須加以配合,從而得以憑藉公開比價或估價等價格競爭程序之合法外觀,遂其將小型工程任憑己意交予特定廠商,而全然排除廠商彼此間實質競爭之目的,至堪認定。又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於被告甲○○任鄉長之前,固已有挑選72家廠商列冊之情形,亦據證人乙○○於本院99年1 月11日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上更㈠卷第196 頁、第197 頁),然該72家廠並非始終未曾更動,被告甲○○即常予以調整變動,亦據共同被告陳福進供陳在卷,縱使有該72家優良廠商名單,但被告甲○○並未有訂有如何輪流承包之標準,其自可從該72家廠商名單中,挑選與自己關係較密切之廠商參與比價得標,或將其屬意之廠商列名其中,以利其操作,故是否在被告甲○○擔任大寮鄉鄉長前即建立72家優良廠商名單,仍無法阻止被告甲○○對於得標廠商之操控,是其所辯係依循舊慣挑選優良廠商比價,其並未刻意指定云云,亦不足採。 ㈤被告甲○○雖又辯稱:系爭工程乃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高雄縣政府80年2 月12日府主三字第19274 號函修正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200 萬元以下之工程,鄉長有指定廠商前來進行比價或議價之權限等語。然被告甲○○係與系爭承包業者事前謀議,指定由附表所示土木承包業者找2 家陪標廠商,虛偽比價,進而掌控大寮鄉公所工程,圖由陳保塔等人以接近工程底價或以底價相同之價錢承作,此徒具形式之比價,既欠缺實質之正當性及公平性,與前述法令規定「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趣旨已然相違,其係違背法令甚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行政裁量權,係指被告甲○○有權指定3 家負責人不同之營造廠家,因比價之目的,在於利用不同負責人彼此利益衝突,為求標得工程,儘量壓低標價競爭以求得標,以求公共工程之最大利益,若實際負責人為同1 人,或借取他人之牌照,則因參與比價之人已特定,不必壓低標價,只要符合底價之要求,即可順利得標,從中獲取不法之利益,自非屬行政裁量權之範圍,故本案被告甲○○事先指定陪標廠商,並意圖使特定廠商得標,並無在其行政裁量權範圍可言,其所辯均無可採。 ㈥又附表所示之土木承包業者,雖或為被告甲○○之選舉樁腳,或為其之親戚、朋友,或於其選舉過程中為其出錢出力,或為具有政治實力之人物,被告甲○○為籠絡、酬庸之目的,而使系爭土木承包業者得以不經競爭直接承攬系爭工程獲取利得,其有圖利陳保塔等人之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而如附表之系爭土木承包業者施作本案工程完工後,向大寮鄉公所申領共計總額1 億9149萬8964元之工程款,公訴人雖認該款項均係被告圖利他人所得之不法利益,然其等承包之工程完竣,經驗收後領取之工程款,係承包工程之代價,不能全數認為係系爭土木承包業者所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59號判決參照),且衡諸被告甲○○、陳福進與土木承包商陳保塔等人謀定虛偽比價,而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價格得標,若於正常競標之情形中,得標價格與底價之差距,參酌共同被告陳福進供稱:若沒有內定廠商,得標價格通常是預算的6 成至8 成等語,復佐以大寮鄉公所統計自88年度政府採購法施行以降,該鄉發包200 萬元以下工程案件之得標價格與底價差距比例,經原審計算結果,89年度平均得標價與底價差距比為93.1%、90年度為84.5%、91年度為76.6%、92年度為71.8%、93年度為79.8%、95年度為85.1%、96年度為84.2%,該8 年度平均結果為81.6%,有大寮鄉公所以97年5 月1 日大鄉建設字第0970007396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26 頁至第150 頁),與本件附表1 至11平均得標價與底價差距比99.61 %相較,經實質比價後之得標價至少比圍標價格減少18%以上,但證人即本件得標廠商林慶芳、林江惠珠、張簡久雄、吳旭生、林蓮香、張簡嘉成、吳振坤等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一般工程之利潤都不會達到得標價之百分之18,或稱約為百分之10至12,或稱百分之5 ,或稱百分之8 至10,或稱百分之10之內等情(見本院上訴卷97年12月23日筆錄),然各廠承作工程之利潤,每因其用人,購買材料、施工之方式不同,利潤亦有差異,故不得以上開實質比價後之得標價至少比圍標價格減少18%以上,遂以發包工程金額之18%,作為各圍標廠商獲得之不法利益金額甚明,何況附表11之業生等因未領到尾款300 萬元而虧錢(見本院上訴卷第229 頁),附表2 之大為土木則因工程地點在眷村,榮民要求多且嚴而虧錢(見本院上訴卷第243 頁),因此,本件除附表2 、11之廠商虧損外之其餘廠商,究竟因而實際上獲得多少利益?公訴人對此並未舉證,且本院亦無從查證,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須其他私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始成立,但本院不得以上開計算方式推定附表1 、3 至10之廠商或被告因而獲得多少不法利益,故應認為被告之行為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核此敘明。 ㈦關於被告甲○○洩漏工程預算及底價計算公式予參與標案廠商部分: ⒈按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而應守秘密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 號判決參照),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審認之標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9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係指外交、財政、經濟、內政、監察、考試、交通、司法與國家政務、事務或人民權益具有利害關係不得宣漏於外之機密均屬之,至何項文書應予守密,應就主觀客觀兩方面審視其內容性質及依各該機關處理事務之有關法令規定而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附表所示之工程,均係為被告甲○○指定內定廠商,另由2 家陪標廠商參與比價,而由內定廠商得標一情,已如前述,但僅有附表1 至3 、9 至11之廠商,被告甲○○於允諾將特定工程交給該廠商承作時,即由自己或指示陳福進,在交付3 張標單予特定廠商時,即將工程預算告知該廠商,並告知該廠商以之作為填寫工程標單金額之依據,只要就該預算金額象徵性減少數千元,並將其他陪標廠商投標價額提高一些,即可順利得標等情,業經秘密證人洪正義於調查局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林江惠珠、林蓮香、陳保塔於調查局之證述相符,並參諸附表所示,系爭工程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相符比率分別為99%以上,及其得標金額幾乎均約略僅比底價少數千元一節,堪認系爭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即知悉底價無訛。 ⒊被告甲○○雖辯稱:伊核定底價,往往是工程預算減百分之5 ,久而久之廠商就會知道,而工程預算並非秘密,故伊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云云,然僅知悉工程預算並無法貼近底價接近100 %,而以最大利益得標,獲取接近底價之工程款項,甚有超過甲○○所核定之底價,而造成無法順利得標之危險,故甲○○底價之核算,依共同被告陳福進於原審供述,係有一定之公式:「如預算是50萬多一點點,底價就刪掉尾數,約500 元左右,預算是100 萬多一點點的,就刪掉約1,000 元之尾數,100 萬至200 萬的,就刪掉5,000 元至1 萬元左右‧‧」(見原審卷㈡第76頁),而林蓮香、陳保塔得知上開公式,係為陳福進於交付標單時,一併交付預算書及告知乙情,業為共同被告陳福進所自承,並經證人林蓮香、陳保塔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無誤,而其他人第一次承包工程時,也必須透過被告甲○○或陳福進得知上開公式,甚至承包業者林慶芳,乃由直接詢問甲○○而獲知底價,此經證人林慶芳於調查局詢問中證述明確(見A卷第65頁至第66頁),顯見工程預算雖為估計工程底價之重要依據,其可以經建設課等處探知,並非密封之機密,惟被告甲○○與陳福進主動向系爭廠商洩漏工程預算及透露核算底價之公式,無疑洩漏底價,是被告甲○○與共同被告陳福進所為,亦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否則不足以擔保工程競標之公平性,是其所辯,要無可採。 ㈧關於被告甲○○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所掌公文書部分: 附表1 至3 、9 至11之系爭工程乃為被告甲○○事先洩漏底價,指定內定廠商,另由2 家陪標廠商參與比價,再由陳福進通知被指定之內定廠商實際負責人前來鄉公所一次領取3 份標單,製作形式上之比價開標記錄,業如前述,被告甲○○於原審之辯護人雖以:參與標案廠商即使無實質價格競爭之意,惟渠等出具之各該投標單,於法並不因此即歸於無效,其上載記之廠商名稱及投標金額等項,非僅該廠商自身應受拘束,對於發包機關亦同具效力,從而承辦公務員將投標單資料轉填於比價單上,及於價格比較後,在出價最低之投標單上,加蓋得標章戳及註記廠商名稱等相關載記,均無一不實等語置辯。然除附表1 至3 、9 至11之工程外,尚有附表6 至7 之工程在比價程序中,其外觀上雖符合比價程式之形式,但並無實質之比價,實際上係由內定廠商1 人投標,並由其決定價格,顯無可能為實質競標,而徒具比價之名,被告甲○○、陳福進2 人在主觀上均明知上情,竟仍將參與之3 家廠商及投標金額等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上,其記載即屬虛偽,至於參與標案廠商、發包機關必須受上開虛偽標單之拘束,即使虧損也必須照投標金額施作一節,乃出於投標規則之規定,而為參與投標之當然效力,要與其比價過程係屬虛偽無關,亦無因此認定3 家廠商比價過程即為真實之理,其所辯並不可採,被告甲○○、陳福進2 人持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據以與附表所示之廠商簽約,自足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 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陳福進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故意洩漏國防以外祕密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茲分述如下: ⒈公務員定義: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第10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嗣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亦配合上開刑法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本件不問修法前後,被告甲○○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修正後刑法第10第2 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經比較後結果並無利與不利,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 ⒉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亦有修正,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案被告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抑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比較結果並無利與不利,是依刑法第2 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之。 ⒊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除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係將被告有牽連關係之數行為從一重處斷,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係將被告連續之數行為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較之刑法刪除上開條文後,被告各行為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而言,顯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6 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然褫奪公權為從刑,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故本件褫奪公權之宣告應依主刑而定。 ⒌綜上,本件經綜合比較新、舊刑法之適用結果,本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較有利於被告。 ㈡被告甲○○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其所主管之大寮鄉公共工程營繕招標事務,故意洩露公務上知悉應守秘之招標底價,並指定陳保塔等人聯合圍標之廠商參與比價,而將3 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上,並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及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故意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嗣後提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與陳福進就上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除事實一㈦部分為被告甲○○親自向林慶芳、林江惠珠洩漏底價,與陳福進無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間,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為上開多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甲○○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論處。 ㈢另被告甲○○之辯護人雖辯稱本案與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35號之犯行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參照)。經查: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35號之犯罪事實,係為一高達數千萬之活動中心暨運動遊憩區之游泳池興建之單一工程,被告甲○○向得標之廠商于寧收取工程款百分之十五之回扣,在此之前及完工之後,該廠商均未再承包大寮鄉公所內之工程項目,與本案犯罪事實中,工程底價大都為鄉公所承辦人員所洩漏,並指派或要求廠商自行尋找陪標廠商,嗣經虛偽比價投標後,由某一內定廠商得標,而該內定廠商得循此方式承包鄉公所內數十件不等之小型工程等節,犯罪態樣並不相同,自難認本案與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35號案件,係出於被告甲○○同一預定犯罪計劃內之概括犯意所為,即難認與本案間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附此敘明。 四、原審就被告甲○○部分,以被告甲○○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90年10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已將圖利罪規定為結果犯。則公務員雖有圖利之犯意與行為,如其本人或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而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圖取私人何種不法利益?所圖得不法利益之數額若干?攸關其行為是否成立該條款圖利罪之判斷,自應於判決內為明確之認定記載,並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始足為正確適用法律之依據。然公訴人對於附表各項工程之得標廠商,實際獲得之利益若干,並未舉證,原判決竟就268 件工程得標總工程款計算圖利金額,尚有未恰;且本院認定有部分工程並無實際獲利而虧錢,至於未虧錢之廠商,因依卷內資料無法計算其獲得多少不法利益,故被告之行為亦與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成立圖利罪。㈡被告甲○○並非對於附表之工程均洩漏底價,僅有附表1 至3 、9 至11部分,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部分則有附表1 至3 、6 至7 、9 至11部分,原判決認為附表所有工程均有洩漏底價及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亦有違誤。㈢附表二吳旭生以大為土木包工業承包之22件工程,工程金額計為958 萬7,000 元,原判決記載為958 萬9,500 元,致本案268 件工程得標總金額應為1 億9,149 萬8,964 元,原判決誤載為1 億9,150 萬1,464 元,又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例為百分之99.61 ,原判決誤算為百分之99.59 ,與事實已有不符;㈣附表四得標之33件工程,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之比例為百分之99.52 ,原判決記載為百分之99.89 ,亦有誤算。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擔任大寮鄉鄉長,原應依法本諸公平、公正、公開,經辦公用工程,以謀求大寮鄉全體鄉民福祉,乃竟違背全體鄉民之付託,將公用工程做為個人酬庸之資,致其他合法廠商無法公平進行投標比價,且附表之工程大部分以底價99%以上接近100 %得標,使比價程序形同虛設,事後又推諉卸責,嚴重破壞官箴,犯罪情節非輕,事後未見悔意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年,並依被告犯罪之性質,認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 年。又被告甲○○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且無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部分亦依照主刑減刑標準減二分之一為1 年。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83年至85年擔任大寮鄉鄉長期間,明知經辦公用工程應不得藉機索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先將鄉內工程分批分次發包,使每件工程金額降至200 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之規定,並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秘書課課員陳福進通知平常與被告甲○○往來密切、慣常配合圍標之廠商前來配合圍標,連續指定內定廠商及廠商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參加比價,且為使內定之附表4 至8 之廠商掌握確實得標價額及獲得超額工程利潤,被告甲○○更自行或指示陳福進以洩漏工程底價,再由陳進幅於製作附表4 至5 之工程比價開標記錄時,明知並無3 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事實,而將3 家廠商比價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相關比價文書上而行使之,致使附表所示之廠商得以連續在無競標下順利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金額取得承攬附表所示之大寮鄉小型工程;另黃文海(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670號諭知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係文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徐同慶)、聖統國際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陳燕,下稱聖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簡邦宏(同經原審諭知無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駁回上訴確定)則係韋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韋佑公司)實際負責人,3 家公司均係合署辦公,對外稱呼為「聖統集團」,因黃文海係前高雄縣議會副議長黃振塊之子,與被告甲○○係舊識,於85年5 、6 月間得悉大寮鄉公所向臺灣省省政府申請昭明、義仁、會結、內坑、及潮寮五社區綠美化工程100 萬元地方建設經費獲准後,向被告甲○○爭取承作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被告甲○○遂於前項工程發包時,捨棄陳福進所簽呈之殷實廠商名單,而另指定黃文海所經營之文海、韋佑及聖統3 家公司前來參加估價投標,因韋佑公司僅為陪標性質,由張簡邦宏於投標時填寫較高之規劃設計費率(3.2%),並將韋佑公司之投標價格轉知黃文海,再交由陳福進進行不實比價且登載於職務上所做成之開標記錄單上,而以此不實比價之情事,使文海公司以得標費率3.0 %取得前開綠美化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與核定底價費率3.1 %,其比率高達99.06 %,均足以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且得標廠商除應被告甲○○要求提供被告甲○○夫婦競選公職之經費及公關費用外,亦依業界行規,於大寮鄉公所撥放工程款後,將不法報酬即工程回扣15% ,透過白手套陳福進轉交或親自將舞弊贓款交予被告甲○○,總計被告甲○○、陳福進2 人因共同舞弊而分得不法贓款高達2,997 萬4,444 元,因認被告甲○○有與陳福進共同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收受回扣、舞弊罪、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所謂「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上開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等犯行,無非以證人簡富松、洪正義、林蓮香、吳旭生、徐同慶、張簡邦宏之證詞,以及在林蓮香住處扣得載有「交際費」紀錄之包商估價單、記事簿等資為佐證。 四、惟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前揭檢察官指訴收取回扣、舞弊、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等犯行。 五、經查: ㈠證人簡富松於90年6 月13日檢察官偵查中,固結證稱:「87年間,吳振坤、陳保塔、林正隆3 人曾合資1,000 萬元給甲○○選立委,後來有一天陳保塔的太太在農會上班碰到甲○○,向甲○○質問說1,000 萬是他們出的,為何工程給林正隆做,甲○○回去後,就將部分工程批給陳保塔及吳振坤做。」等語(見A卷第49頁至第50頁)。惟縱然簡富松所述為真,然起訴書附表1 、7 由陳保塔、吳振坤承包之工程,時間均為83-85 年間,距簡富松所稱之87年已有數年,要難認上開證詞可證明吳振坤等3 人有支付1,000 萬元回扣予甲○○之情事,又簡富松於95年8 月15日原審法院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時,已明確證稱:「偵查檢察官因為知道伊老實,而請伊幫忙打聽,所以伊就到地方上打聽,另又從報紙中看到地方人士曾反應甲○○與陳文信等人是工程綁標集團這樣的事,伊就向檢察官報告。」等語(見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卷六95年8 月15日審理筆錄),堪信證人簡富松首開之偵查中結證,乃俱係轉述他人耳語及報載傳聞,而尚非陳述自己之親身經歷,真實性顯有可疑,非可憑信。㈡秘密證人洪正義雖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甲○○將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指定予特定廠商承包時,均會依照行規索取一定成數之回扣,回扣之多寡視廠商與甲○○間之交情程度及工程之繁簡難易而有所不同,通常是承包工程款之1 成5 。」等語(見該份筆錄第6 頁),然秘密證人洪正義於原審審理時亦坦承對於上情並未目睹,另就其前開所述,就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簡富松、黃順長支付回扣予甲○○一事,既乏相關資金流向以資佐證,對於上開廠商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支付各多少金額等項予被告甲○○,是否每次均目睹、參與,得知之途徑為何,是否確認每筆工程均有回扣等情,在在付之闕如,且上情亦經張簡嘉成等人於調查、另案審理中均矢口否認,本院自無由逕執該抽象而未盡明確之單一陳述,資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㈢公訴人固謂吳旭生曾以大為土木行之名義,2 次繳交15萬元及5 萬元,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旅遊及鄉長就職週年摸彩活動之贊助經費;另又各支付50萬元、30萬元之回扣予甲○○及其配偶徐張貴華。惟按「回扣」乃係指對公務員不法原因之給付,吳旭生所繳交15萬元及5 萬元既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大寮鄉公所各辦理旅遊、摸彩活動之用,而均非歸諸公務員私人且復有正當名目,自欠缺不法性而難逕與「回扣」等視,亦乏證據證明其支付之贊助經費,與吳旭生所承包工程間有何關連性;至就公訴人指稱吳旭生支付50萬元、30萬元「回扣」予甲○○、徐張貴華之部分,吳旭生於90年6 月6 日調查局固證述:該30萬元係87年時徐張貴華競選大寮鄉長時,向伊抱怨競選經費不足,才由吳旭生與王孝傑合資30萬元,當作該競選總部之經費等語,但該30萬元之情,僅有吳旭生之單一證述,且距承包工程時間已有數年,其證稱該30萬元係為徐張貴華之競選經費,與上開工程之關連性為何,均無證據以資證明,而起訴書所指之50萬元,甚且未見吳旭生於調查、偵訊或審理時提及,至證人洪正義對於吳旭生所交付予甲○○之金額,亦僅知係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旅遊贊助之15萬元,及鄉長就職週年摸彩活動之贊助經費5 萬元,對於吳旭生是否曾送回扣予甲○○,僅抽象證稱:「據我瞭解的,應該是要有的。」等模糊推測之語,亦難據上開證詞,認定吳旭生確曾支付回扣予被告甲○○。 ㈣林蓮香於90年6 月14日、90年6 月20日調查局詢問中固自承:「甲○○交給伊承作之工程,伊均依照行規支付一定成數回扣予甲○○,因為伊曾未依行規交付回扣給甲○○夫婦,渠等即透過陳福進向其放話表示,應給的不給,如何能承包大寮鄉公所之工程,伊為了日後可以有工程繼續施作,才會在鄉公所,將內裝有現金之牛皮紙袋交予陳福進以託其協助轉交予甲○○。」等語(見A卷第22頁至第24頁)。惟證人林蓮香此部分之證詞,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 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約在84年間,甲○○曾向陳福進表示林蓮香未交回扣且拖延太久,而指示陳福進向林蓮香進行催討,經陳福進將上開意思轉達予林蓮香知悉後,林蓮香即多次將回扣拿到陳福進家中,請陳福進轉交給甲○○,陳福進因擔心甲○○多疑,曾多次拒絕,但經林蓮香一再請求,陳福進才帶著林蓮香前往甲○○大寮路住處,由林蓮香親自將回扣繳交予甲○○夫婦。」等語(見該份筆錄第6 頁至第7 頁),就交付回扣之地點及方式等項,俱迥不相符,其證詞是否可信,實屬可疑。公訴人固另指林蓮香復曾於88年元月間,2 次委請時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之張簡應萬,分別轉交143,400 元、16萬元之工程回扣予被告甲○○之配偶徐張貴華,惟姑不論此部分是否屬實,因公訴人所指之回扣授受時點為88年元月間,核與被告林蓮香施作附表3 所示工程之83至85年間,差距至少2 年有餘,其在時間點上存有重大之落差,則各該回扣尚難認與附表3 所示工程有何相關。是依相關卷證,對於被告甲○○是否有收受回扣一情,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陳福進雖自承有帶林蓮香向被告甲○○繳交回扣一情,惟其自白與林蓮香之證詞並不相符,又乏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業如前述,其自白即不能作為渠等有罪之唯一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公訴人指稱被告甲○○涉有收取回扣之犯行,尚難採認。 ㈤公訴人認被告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鄉內工程分批分次發包,使每件工程金額降至200 萬元以下,以避公開招標規定一情,未據公訴人有相關舉證以實其說,雖陳福進於原審審理時陳稱:甲○○會將原本超過200 萬元預算之工程預算案,同時指示建設課甲技士、乙技士分別設計200 萬元以下之發包案,以做切割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5頁),惟設計工程發包之預算金額相關程序,業經被告甲○○辯以:預算決定過程,是由地方需要,呈請鄉公所核准,再由技士去勘查,回來簽呈給伊,技士寫的金額,審計法有規定規格、單價,這都是固定的,伊再把這些數據列入預算,送代表會審查,通過後還要送到財政課、建設課、主計處、政風處,最後還要送縣政府備查,伊不可能隨便設定預算金額等語,其所述之決定預算程序,與原審函詢大寮鄉公所之結果大致相符,有96年4 月10日大鄉建設字第0960004897號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㈠第173 頁),是難僅憑共同被告陳福進之單一證述,即認被告甲○○有利用職權將工程預算切割至200 萬元以下之犯行;況被告甲○○身為鄉長,其決定預算過程之考量因素尚有多端,其是否出於規避公開招標之不法目的,亦未見檢察官舉證以資補強,是無從認定被告甲○○有檢察官所指之切割預算至200 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之舞弊行為。又如首開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其他舞弊情事」,必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可相提併論者方足以當之,故起訴書雖另以「文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文海公司)承包昭明五村綠美化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時,因文海公司苗木材料費高出市價許多,經技士黃雅玲發覺後,將單價降1 成至3 成,文海公司遂將育苗撫育費虛列於修正預算書中,使大寮鄉公所多支出苗木撫育費140 萬8,300 元」等語,惟就上開苗木材料、植栽費用之市價若干,其是否已達浮報價額之程度,育苗撫育費是否確為無必要而虛列,且被告甲○○與陳福進是否知情或參與上開事實等節,均未見檢察官舉證說明,實難認被告等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另遍查本案相關卷證,亦未見檢察官對系爭工程之品質有何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舞弊情事之指述,是本院即無從以該條項之經辦工程舞弊罪相繩。 ㈥被告或陳福進對於附表4 至8 之廠商並無洩漏工程底價,陳進幅於製作附表4 至5 之工程比價開標記錄時,亦無登載不實之情事等情,亦據證人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等人證述甚詳,證人張簡嘉成證稱:會知道量吉與高新公司之投標金額,係因以前大家都會說一起標,投標金額也會跟我說,我並未向甲○○要工程等語(見A卷第234 頁背面、90年聲羈字第298 號卷第7 頁),證人施辰雄證稱:我所投標的24件工程得標金額與底價比例高達99%,並無洩漏底價之事,是我自己算出來的,鄉公所並無告訴我底價,因我常包工程,會推由計算算出底價,我並沒有向甲○○要工程做,也沒有找廠商陪標等語(見A卷第273 頁背面至第274 頁、90年聲羈字第298 號卷第5 頁、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㈡第97頁、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㈥第303 頁),證人吳振坤證稱:沒有人洩漏底價給我,我從68年開始標工程,我按數量及單價就可以核算出底價,所以得標金額與底價相近,得標之工程是依正常程序得標,並無舞弊行為等語(見90年偵字第12337 卷第11頁、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㈡第353 頁、第354 頁、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㈣第55頁),證人張簡久雄證稱:並無承辦人洩漏底價給我之事,我投標金額與底價相近,係因我經驗很多,所以計算之價錢很實在等語(見A卷第265 頁背面至第274 頁、90年偵字第12335 號卷第14頁),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或陳福進對於附表4 至8 之廠商洩漏工程底價,以及陳進幅於製作附表4 至5 之工程比價開標記錄時,有登載不實之情事,該部分之罪證尚有不足,應不成立犯罪。 ㈦證人徐同慶於調查站時證稱:85年間我並未代表文海公司參加大寮鄉公所辦理之綠美化工程設計監造之招標比價,我僅是名義負責人,我在得知弊案後,經打聽才知道前述工程是黃文海與張簡邦宏處理的等語(見A卷第100 頁正、反面),證人張簡邦宏證稱:我曾於85年間參加大寮鄉公所辦理之綠美化工程設計監造之招標比價,我依通知前往參加比價,最後由文海公司得標;當時文海、聖統、韋佑公司之業務均由黃文海1 人主導,我僅掛名為韋佑公司總經理,並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我的公司完全沒有標得工程,我有去標,我們公司並非去陪標,我公司的財務與文海、聖統無關,我不知同時競標的廠商有哪些,我去投標前,文海或聖統工淤並沒有要求我去陪標等語(見A卷第102 頁、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㈥第102 頁、第103 頁、第314 頁、第315 頁),證人黃文海證稱:我不認識甲○○,也不認識大寮鄉公所之人,我曾經是文海、聖統公司之負責人,但83年至85年間我已經離開公司了,我不清楚文海公司於85年間標得綠美化工程設計之事,我與張簡邦宏不熟,我未曾跟大寮鄉公所標任何工程等語(見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㈣第240 頁、91年訴字第1670號卷㈥第111 頁、第313 頁)。稽核卷內各項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或共同被告陳福進有洩漏工程底價予黃文海、張簡邦宏之情事,共同被告陳福進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查、其書立之自白書及於原審審理時均未供述就此部分綠化工程之有何不實比價及虛偽記載開標記錄單之情事。六、綜上所述,被告甲○○被訴收取回扣、舞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部分,檢察官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渠等之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但因公訴人認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間,或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甲○○於83年至85年擔任大寮鄉鄉長期間,明知經辦公用工程應不得藉機索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先將鄉內工程分批分次發包,使每件工程金額降至200 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之規定,並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秘書課課員陳福進通知平常與被告甲○○往來密切、慣常配合圍標之廠商前來配合圍標,被告甲○○再並指示陳進幅於製作比價開標記錄時,為不實之登載,致使附表所示之廠商得以連續在無競標下順利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金額取得承攬附表所示之大寮鄉小型工程,上開每件工程之得標金額詳如附表1 至11各編號所示,總合計有1 億9,149 萬8,964 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9,982 萬9,623 元),附表所示之廠商每件工程並因此獲取如附表1 至11各編號所示之不法利益共3,446 萬9,813 元,足以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㈡黃文海係文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徐同慶)、聖統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陳燕)之實際負責人,張簡邦宏則係韋佑公司實際負責人,3 家公司均係合署辦公,對外稱呼為「聖統集團」。黃文海因係前高雄縣議會副議長黃振塊之子,與被告甲○○係舊識,於85年5 、6 月間得悉大寮鄉公所向臺灣省政府申請昭明、義仁、會結、內坑、及潮寮五社區綠美化工程100 萬元地方建設經費獲准後,向被告甲○○爭取承作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被告甲○○遂於前項工程發包時,捨棄陳福進所簽呈之殷實廠商名單,而另指定黃文海所經營之文海、韋佑及聖統三家公司前來參加估價投標,因韋佑公司僅為陪標性質,由張簡邦宏於投標時填寫較高之規劃設計費率(3.2%),使文海公司以得標費率3.0 %取得前開綠美化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與核定底價費率3.1 %,其比率高達99.06 %。因認被告甲○○有與陳福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自81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全文以來,先後歷經85年10月23日、90年11月7 日2 度修正。又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原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除法定刑度不變外,其構成要件業經限縮修正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同時刪除未遂犯處罰之規定,於90年11月7 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9 日生效,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及「因而獲得利益」兩項要素(前者包括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後者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消極與積極之財產利益而言,故是否構成該罪,自應以本人或他人因而確實獲得利益之結果為準,是若未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而獲有利益者,依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即無構成直接圖利罪責可言,難以該罪相繩。又苟無積極證據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經查: ㈠公務員雖有圖利之犯意與行為,如其本人或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而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圖取私人何種不法利益?所圖得不法利益之數額若干?攸關其行為是否成立該條款圖利罪之判斷,自應於判決內為明確之認定記載,並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始足為正確適用法律之依據。然公訴人對於附表所示各項工程之得標廠商,實際獲得之利益若干,並未舉證,而附表之系爭土木承包業者施作本案工程完工後,向大寮鄉公所申領共計總額1 億9149萬8964元之工程款,公訴人雖認該款項均係被告圖利他人所得之不法利益,然其等承包之工程完竣,經驗收後領取之工程款,係承包工程之代價,不能全數認為係系爭土木承包業者所得之不法利益,且衡諸被告甲○○、陳福進與土木承包商陳保塔等人謀定虛偽比價,而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價格得標,若於正常競標之情形中,得標價格與底價之差距,參酌共同被告陳福進供稱:若沒有內定廠商,得標價格通常是預算的6 成至8 成等語,復佐以大寮鄉公所統計自88年度政府採購法施行以降,該鄉發包200 萬元以下工程案件之得標價格與底價差距比例,經原審計算結果,89年度平均得標價與底價差距比為93.1%、90年度為84.5%、91年度為76.6%、92年度為71.8%、93年度為79.8%、95年度為85.1%、96年度為84.2%,該8 年度平均結果為81.6%,有大寮鄉公所以97年5 月1 日大鄉建設字第0970007396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憑,與本件附表1 至11平均得標價與底價差距比99.61 %相較,經實質比價後之得標價至少比圍標價格減少18%以上,但證人即本件得標廠商林慶芳、林江惠珠、張簡久雄、吳旭生、林蓮香、張簡嘉成、吳振坤等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結證稱:一般工程之利潤都不會達到得標價之百分之18,或稱約為百分之10至12,或稱百分之5 ,或稱百分之8 至10,或稱百分之10之內等情(見本院上訴卷97年12月23日筆錄),然各廠承作工程之利潤,每因其用人,購買材料、施工之方式不同,利潤亦有所差異,故不得以上開實質比價後之得標價至少比圍標價格減少18%以上,遂以發包工程金額之18%,作為各圍標廠商獲得之不法利益金額甚明,何況附表11之業生、植蔭、裕植等更因未領到尾款300 萬元而虧錢一情(見本院上訴卷第229 頁),附表2 之大為土木則因工程地點在眷村,榮民要求多且嚴而虧錢等情(見本院上訴卷第243 頁),因此,本件除本院已知附表2 、11之廠商虧損外之其餘廠商,究竟承包附表所示工程因而實際上獲得多少利益?公訴人對此並未舉證,且本院就卷內現有資料亦無從查證,然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須自己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始成立,但本院不得以上開計算方式推定附表1 、3 至10之廠商或被告因而獲得多少不法利益,故應認為被告之行為尚與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不合,不成立該圖利罪。 ㈡文海公司得標之昭明5 村綠美化工程之設計監造工程,則為張簡邦宏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韋佑公司,合署辦公之文海、聖統公司共3 家公司參與競標,最後由文海公司以最低數額得標,又上開昭明5 村設計監造工程,係由黃文海親自向被告甲○○接洽取得,所以被告甲○○才會在陳福進原本沒有簽擬「文海」、「聖統」、「韋佑」3 家廠商之簽呈上,另以手寫上開3 家廠商名稱,並指定由上3 家廠商參加比價,而由內定之文海公司得標一事,業經證人洪正義證述在卷,並有上開簽呈附卷可佐(見90年度偵字第12331 號卷第57頁),堪認為真實。惟遍查閱相關卷證,公訴人對於文海公司是否確有領取設計監造款項,領取之金額數額若干,是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一節之舉證,均付之闕如,是黃文海等人是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一事,係屬不能證明,依90年11月7 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已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以獲得利益為必要,不罰未遂犯,如未因而獲得利益,自不成立犯罪。㈢是被告之上開行為,均與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構成要件不合,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規定為免訴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肆、原判決共同被告陳福進部分,業經原審諭知免刑確定,故不再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13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3 條、第55條、第37條第2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戴志穎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附表1 :良吉土木包工業(陳保塔)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計算) │ ├──┼──────────┼──────┼────┼────┼───┼──────┼──────┤ │ 1 │翁園村內道路及改善排│83年10月4日 │478000 │476000 │99.58%│振安、建進 │85680 │ │ │工程 │ │ │ │ │ │ │ ├──┼──────────┼──────┼────┼────┼───┼──────┼──────┤ │ 2 │本鄉高雄監獄民眾停車│83年10月28日│379600 │378000 │99.58%│振安、建進 │68040 │ │ │場鋪柏油工程 │ │ │ │ │ │ │ ├──┼──────────┼──────┼────┼────┼───┼──────┼──────┤ │ 3 │後莊村擋土牆工程 │83年9 月30日│134600 │134000 │99.55%│信昌、建進 │24120 │ ├──┼──────────┼──────┼────┼────┼───┼──────┼──────┤ │ 4 │後莊村排水溝及道路工│83年9 月30日│280000 │278000 │99.29%│信昌、建進 │50040 │ │ │程 │ │ │ │ │ │ │ ├──┼──────────┼──────┼────┼────┼───┼──────┼──────┤ │ 5 │本鄉○○村○○路面工│83年11月18日│478000 │476000 │99.58%│吉鴻、建進 │85680 │ ├──┼──────────┼──────┼────┼────┼───┼──────┼──────┤ │ 6 │三隆村三隆路61之2號 │83年6月13日 │956000 │950000 │99.37%│振安、建進 │171000 │ │ │等裝設自來水挖掘路面│ │ │ │ │ │ │ │ │工程 │ │ │ │ │ │ │ ├──┼──────────┼──────┼────┼────┼───┼──────┼──────┤ │ 7 │琉球村萬丹路自來水廠│83年6 月7日 │0000000 │0000000 │99.70%│振安、信昌 │299340 │ │ │旁護坡工程 │ │ │ │ │ │ │ ├──┼──────────┼──────┼────┼────┼───┼──────┼──────┤ │ 8 │大寮鄉公所圍牆新建工│83年6 月22日│0000000 │0000000 │99.74%│振安、高新 │341100 │ │ │程 │ │ │ │ │ │ │ ├──┼──────────┼──────┼────┼────┼───┼──────┼──────┤ │ 9 │大寮鄉公所大樓整修 │84年1月7日 │0000000 │0000000 │99.84%│振安、信昌 │336960 │ ├──┼──────────┼──────┼────┼────┼───┼──────┼──────┤ │ 10 │鄉公所停車棚位畫線工│85年1月18日 │0000000 │0000000 │99.73%│建進、吉鴻 │266760 │ │ │程 │ │ │ │ │ │ │ ├──┼──────────┼──────┼────┼────┼───┼──────┼──────┤ │ 11 │大寮鄉公所大樓整修 │84年1 月18日│0000000 │0000000 │100% │建進、吉鴻 │334800 │ ├──┼──────────┼──────┼────┼────┼───┼──────┼──────┤ │ 12 │易和村巷道水溝改善工│84年1月24日 │961000 │960000 │99.90%│吉鴻、新榮豐│172800 │ │ │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85年1 │ │ │ │ │ │ │ │ │月24日) │ │ │ │ │ │ ├──┼──────────┼──────┼────┼────┼───┼──────┼──────┤ │ 13 │上寮村道路排水溝改善│84年1月26日 │477000 │476000 │99.79%│吉鴻、新榮豐│85680 │ │ │工程 │ │ │ │ │ │ │ ├──┼──────────┼──────┼────┼────┼───┼──────┼──────┤ │ 14 │江山村江山路48-23號 │85年2 月14日│694000 │692000 │99.71%│吉鴻、建進 │124560 │ │ │前排水及道路工程 │ │ │ │ │ │ │ ├──┼──────────┼──────┼────┼────┼───┼──────┼──────┤ │ 15 │中莊村耐火磚往鳳山大│82年2月14日 │173000 │172000 │99.42%│吉鴻、建進 │30960 │ │ │圳產業道路 │ │ │ │ │ │ │ ├──┼──────────┼──────┼────┼────┼───┼──────┼──────┤ │ 16 │前莊村52號前排水溝整│85年2月14日 │479000 │478000 │99.79%│吉鴻、建進 │86040 │ │ │建 │ │ │ │ │ │ │ ├──┼──────────┼──────┼────┼────┼───┼──────┼──────┤ │ 17 │拷潭柏油路面改善 │85年3月8日 │478000 │478000 │100% │吉鴻、建進 │86040 │ ├──┼──────────┼──────┼────┼────┼───┼──────┼──────┤ │ 18 │中莊國中旁排水溝等工│85年3 月8 日│192600 │192000 │99.69%│吉鴻、建進 │34560 │ │ │程 │ │ │(原起訴│ │ │ │ │ │ │ │ │書附表誤│ │ │ │ │ │ │ │ │載為1920│ │ │ │ │ │ │ │ │0) │ │ │ │ ├──┼──────────┼──────┼────┼────┼───┼──────┼──────┤ │ 19 │江山村排水改善工程 │84年4 月8 日│0000000 │0000000 │99.74%│建進、吉鴻 │207360 │ ├──┼──────────┼──────┼────┼────┼───┼──────┼──────┤ │ 20 │忠義國中連鎖磚工程 │85年4月10日 │286000 │285000 │99.65%│大為、吉鴻、│51300 │ │ │ │ │ │ │ │建進 │ │ ├──┼──────────┼──────┼────┼────┼───┼──────┼──────┤ │ 21 │翁園、琉球、永芳村等│84年5 月2 日│0000000 │0000000 │99.69%│建進、吉鴻 │344520 │ │ │道路護坡公共工程 │ │ │ │ │ │ │ ├──┼──────────┼──────┼────┼────┼───┼──────┼──────┤ │ 22 │前莊村巷內道路排水溝│84年5 月5 日│957000 │955000 │99.79%│建進、吉鴻 │171900 │ │ │工程 │ │ │ │ │ │ │ ├──┼──────────┼──────┼────┼────┼───┼──────┼──────┤ │ 23 │本鄉○○路一號橋引道│85年5月11日 │464000 │463000 │99.78%│建進、吉鴻 │83340 │ │ │擋土牆修復工程 │ │ │ │ │ │ │ ├──┼──────────┼──────┼────┼────┼───┼──────┼──────┤ │ 24 │冒商九村市場屋頂翻修│85年5月11日 │287000 │286000 │99.65%│建進、吉鴻 │51480 │ │ │工程 │ │ │ │ │ │ │ ├──┼──────────┼──────┼────┼────┼───┼──────┼──────┤ │ 25 │大寮村大寮路一六號二│85年5月13日 │0000000 │0000000 │99.57%│建進、吉鴻 │209700 │ │ │鄰鄰長陳輝雄厝邊道路│ │ │ │ │ │ │ │ │排水工程 │ │ │ │ │ │ │ ├──┼──────────┼──────┼────┼────┼───┼──────┼──────┤ │ 26 │本鄉內坑村新活動中心│85年5月17日 │386000 │385000 │99.74%│建進、吉鴻 │69300 │ │ │修建工程 │ │ │ │ │ │ │ ├──┼──────────┼──────┼────┼────┼───┼──────┼──────┤ │ 27 │翁園村道路柏油改善工│85年5月17日 │480000 │478000 │99.58%│建進、吉鴻 │86040 │ │ │程 │ │ │ │ │ │ │ ├──┼──────────┼──────┼────┼────┼───┼──────┼──────┤ │ 28 │上寮村橋面拓寬工程 │85年5月25日 │192000 │191000 │99.48%│建進、吉鴻 │34380 │ ├──┼──────────┼──────┼────┼────┼───┼──────┼──────┤ │ 29 │上寮村內排水溝加蓋工│85年6 月4 日│288000 │286000 │99.31%│建進、吉鴻 │51480 │ │ │程 │ │ │ │ │ │ │ ├──┼──────────┼──────┼────┼────┼───┼──────┼──────┤ │ 30 │本鄉○○村○○○○道│85年6 月4 日│0000000 │0000000 │99.65%│建進、吉鴻 │258300 │ │ │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31 │忠義休閒莊坊增建工程│85年6月24日 │226000 │225000 │99.56%│建進、吉鴻 │40500 │ ├──┼──────────┼──────┼────┼────┼───┼──────┼──────┤ │ 32 │大寮村指標界碑 │85年6月28日 │480000 │478000 │99.58%│建進、吉鴻 │86040 │ ├──┼──────────┼──────┼────┼────┼───┼──────┼──────┤ │ 33 │大寮鄉鄉界碑 │85年6月28日 │0000000 │0000000 │99.59%│建進、吉鴻 │351360 │ ├──┼──────────┼──────┼────┼────┼───┼──────┼──────┤ │ 34 │前莊村67之4號至72號 │84年6月28日 │288000 │286000 │99.31%│建進、吉鴻 │51480 │ │ │前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35 │中莊村箱涵工程 │84年月14日 │933000 │930000 │99.68%│建進、吉鴻 │167400 │ ├──┼──────────┼──────┼────┼────┼───┼──────┼──────┤ │ 36 │前莊村社區活動中心前│84年7月14日 │959000 │956000 │99.69%│建進、吉鴻 │172080 │ │ │排水溝及產業道路工程│ │ │ │ │ │ │ ├──┼──────────┼──────┼────┼────┼───┼──────┼──────┤ │ 37 │中莊村萬客隆邊魚池護│85年8月6日 │900000 │857000 │95.22%│建進、吉鴻 │154260 │ │ │坡 │ │ │ │ │ │ │ ├──┼──────────┼──────┼────┼────┼───┼──────┼──────┤ │ 38 │本鄉內坑村莊厝一六鄰│84年8月8日 │507000 │505000 │99.61%│建進、吉鴻 │90900 │ │ │宅後及鄭厝往劉新為宅│ │ │ │ │ │ │ │ │前大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 39 │江山村鳳林二路一0八│84年8月11日 │928000 │925000 │99.68%│建進、吉鴻 │166500 │ │ │巷箱涵工程 │ │ │ │ │ │ │ ├──┼──────────┼──────┼────┼────┼───┼──────┼──────┤ │ 40 │三隆村陳永盛蘭花園邊│85年8月21日 │239000 │237000 │99.16%│建進、吉鴻 │42660 │ │ │農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41 │大寮鄉後莊村曹公圳民│84年8月22日 │166600 │166000 │99.64%│建進、吉鴻 │29880 │ │ │族路一三號排水溝搶修│ │ │ │(原判│ │ │ │ │工程 │ │ │ │決附表│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100%)│ │ │ ├──┼──────────┼──────┼────┼────┼───┼──────┼──────┤ │ 42 │前莊村福德祠旁排水溝│84年8月22日 │130600 │130000 │99.54%│建進、吉鴻 │23400 │ │ │路面坍方整修工程 │ │ │ │ │ │ │ ├──┼──────────┼──────┼────┼────┼───┼──────┼──────┤ │ 43 │中莊村巷道及排水溝改│84年9月12日 │0000000 │0000000 │99.85%│建進、吉鴻 │355500 │ │ │善 │ │ │ │ │ │ │ ├──┼──────────┼──────┼────┼────┼───┼──────┼──────┤ │ 44 │中莊村慈聖宮附近水溝│84年9月27日 │430000 │429000 │99.77%│建進、吉鴻 │77220 │ │ │工程 │ │ │ │ │ │ │ ├──┼──────────┼──────┼────┼────┼───┼──────┼──────┤ │ 45 │三隆村排水溝工程 │84年11月6日 │766000 │764000 │99.74%│建進、吉鴻 │137520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59%│ │0000000 │ │ │ │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附表誤載│附表誤載│ │ │ │ │ │ │ │為360240│為358770│ │ │ │ │ │ │ │00) │00) │ │ │ │ └──┴──────────┴──────┴────┴────┴───┴──────┴──────┘ ┌────────────────────────────────────────────────┐ │附表2 :大為土木包工業(吳旭生、王孝傑)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計算) │ ├──┼──────────┼──────┼────┼────┼───┼──────┼──────┤ │ 1 │宣武村排水溝工程 │83年8 月9 日│301000 │300500 │99.84%│建進、吉鴻(│54090 │ │ │ │ │ │ │ │原簽呈所指定│ │ │ │ │ │ │ │ │並通知參與標│ │ │ │ │ │ │ │ │案,最後並得│ │ │ │ │ │ │ │ │標之「大為」│ │ │ │ │ │ │ │ │,根本不在簽│ │ │ │ │ │ │ │ │呈所載明之廠│ │ │ │ │ │ │ │ │商名單中。)│ │ ├──┼──────────┼──────┼────┼────┼───┼──────┼──────┤ │ 2 │大寮鄉○○村○○路4 │84年1 月16日│192000 │190000(│98.96%│建進、吉鴻 │34200 │ │ │巷排水溝工程 │ │ │但實領僅│(原判│ │ │ │ │ │ │ │183070)│決附表│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9.96%│ │ │ │ │ │ │ │ │) │ │ │ ├──┼──────────┼──────┼────┼────┼───┼──────┼──────┤ │ 3 │中興村明德路、文化路│84年1 月24日│480000 │479000 │99.79%│建進、吉鴻 │86220 │ │ │道路工程 │ │ │ │ │ │ │ ├──┼──────────┼──────┼────┼────┼───┼──────┼──────┤ │ 4 │大寮鄉○○村道路及攔│84年1 月26日│476000 │475000 │99.79%│建進、吉鴻 │85500 │ │ │水活閥工程 │ │ │ │ │ │ │ ├──┼──────────┼──────┼────┼────┼───┼──────┼──────┤ │ 5 │大寮鄉○○路道路柏油│84年1 月26日│957000 │955000 │99.79%│建進、吉鴻 │171900 │ │ │工程 │ │ │ │ │ │ │ ├──┼──────────┼──────┼────┼────┼───┼──────┼──────┤ │ 6 │大寮鄉光武村公共工程│84年2 月10日│478000 │477000 │99.79%│建進、吉鴻 │85860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9 │ │ │ │ │ │ │ │ │日) │ │ │ │ │ │ ├──┼──────────┼──────┼────┼────┼───┼──────┼──────┤ │ 7 │大寮鄉公所前廣場銅像│84年2 月16日│0000000 │0000000 │99.65%│建進、吉鴻 │205920 │ │ │遷移工程 │ │ │ │ │ │ │ ├──┼──────────┼──────┼────┼────┼───┼──────┼──────┤ │ 8 │貿商新村63鄰至70鄰巷│85年3 月6 日│478000 │476000 │99.58%│建進、吉鴻 │85680 │ │ │道工程 │ │ │ │ │ │ │ ├──┼──────────┼──────┼────┼────┼───┼──────┼──────┤ │ 9 │忠義國小排水溝工程 │84年2 月28日│431000 │430000 │99.77%│建進、吉鴻 │77400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年3 │ │ │ │ │ │ │ │ │月7日) │ │ │ │ │ │ ├──┼──────────┼──────┼────┼────┼───┼──────┼──────┤ │ 10 │商協新村排水溝道路改│85年3 月21日│479000 │477000 │99.58%│建進、吉鴻 │85860 │ │ │善(原誤載為商協新村│ │ │ │ │ │ │ │ │63鄰至70鄰巷道工程)│ │ │ │ │ │ │ ├──┼──────────┼──────┼────┼────┼───┼──────┼──────┤ │ 11 │商協新村排水溝及其他│85年4 月10日│384000 │382000 │99.48%│建進、吉鴻 │68760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12 │慈光四村排水溝加寬 │84年5 月2 日│217600(│217000 │99.72%│建進、新榮豐│39060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表誤載為│ │ │ │ │ │ │ │ │271600)│ │ │ │ │ ├──┼──────────┼──────┼────┼────┼───┼──────┼──────┤ │ 13 │商協新村新建籃球場及│84年5 月2 日│304000 │302000 │99.34%│吉鴻、新榮豐│54360 │ │ │大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14 │台貿三村公廁工程 │84年5 月2 日│476000 │475000 │99.79%│建進、吉鴻 │85500 │ ├──┼──────────┼──────┼────┼────┼───┼──────┼──────┤ │ 15 │貿商四村排水溝及巷道│84年5 月2 日│286000 │285000 │99.65%│建進、吉鴻 │51300 │ │ │工程 │ │ │ │ │ │ │ ├──┼──────────┼──────┼────┼────┼───┼──────┼──────┤ │ 16 │精忠四村中正堂廣場休│84年5 月2 日│479000 │478000 │99.79%│建進、吉鴻 │86040 │ │ │閒設施工程 │ │ │ │ │ │ │ ├──┼──────────┼──────┼────┼────┼───┼──────┼──────┤ │ 17 │復興村復興北路84號對│84年5 月2 日│144000 │143000 │99.31%│建進、吉鴻 │25740 │ │ │面排水溝護欄 │ │ │ │ │ │ │ ├──┼──────────┼──────┼────┼────┼───┼──────┼──────┤ │ 18 │光武村民生路14 號排 │84年5 月2 日│287000 │282500 │99.30%│建進、吉鴻 │50850 │ │ │水溝工程 │ │ │ │ │ │ │ ├──┼──────────┼──────┼────┼────┼───┼──────┼──────┤ │ 19 │光武村排水溝及公共工│84年5 月2 日│478000 │475000 │99.37%│建進、吉鴻 │85500 │ │ │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9 │ │ │ │ │ │ │ │ │日) │ │ │ │ │ │ ├──┼──────────┼──────┼────┼────┼───┼──────┼──────┤ │ 20 │忠義村影七路174號前 │84年6 月3 日│192600 │192000 │99.69%│建進、吉鴻 │34560 │ │ │整修工程 │ │ │ │ │ │ │ ├──┼──────────┼──────┼────┼────┼───┼──────┼──────┤ │ 21 │忠義村道路及排水溝及│84年9 月1 日│478000 │475000 │99.37%│建進、吉鴻 │85500 │ │ │其他公共工程 │ │ │ │ │ │ │ ├──┼──────────┼──────┼────┼────┼───┼──────┼──────┤ │ 22 │果協新村活動中心前兒│84年9 月1 日│478000 │477000 │99.79%│建進、吉鴻 │85860 │ │ │童區圍牆及其他公共工│ │ │ │ │ │ │ │ │程 │ │ │ │ │ │ │ ├──┼──────────┼──────┼────┼────┼───┼──────┼──────┤ │合計│ │ │0000000 │0000000 │99.61%│ │0000000 │ │ │ │ │ │(原判決│(原判│ │ │ │ │ │ │ │附表誤載│決附表│ │ │ │ │ │ │ │為958950│誤載為│ │ │ │ │ │ │ │0) │99.59%│ │ │ │ │ │ │ │ │) │ │ │ └──┴──────────┴──────┴────┴────┴───┴──────┴──────┘ ┌─────────────────────────────────────────────────────────┐ │附表3 :林蓮香以棋圓營造有限公司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7 除外)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 │計算) │ │ ├──┼──────────┼──────┼────┼────┼───┼──────┼──────┼────────┤ │ 1 │內坑村AC道路工程 │83年6 月15日│229100 │228000 │99.52%│吉鴻、建進 │41040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棋圓」│ │ │ │ │ │ │ │ │ │,根本不在簽呈所│ │ │ │ │ │ │ │ │ │載明之廠商名單中│ │ │ │ │ │ │ │ │ │。 │ ├──┼──────────┼──────┼────┼────┼───┼──────┼──────┼────────┤ │ 2 │內坑村PC路面及水溝壁│83年6 月15日│174000 │173500 │99.71%│吉鴻、建進 │31230 │同 上 │ │ │增高工程(原記載內坑│ │ │ │ │ │ │ │ │ │村道路及水溝壁增高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 3 │內坑村排水工程 │83年6 月15日│87500 │87000 │99.43%│吉鴻、建進 │15660 │同 上 │ ├──┼──────────┼──────┼────┼────┼───┼──────┼──────┼────────┤ │ 4 │琉球村柏油道路工程 │83年6 月8 日│342000 │341000 │99.71%│吉鴻、建進 │61380 │同 上 │ ├──┼──────────┼──────┼────┼────┼───┼──────┼──────┼────────┤ │ 5 │上寮村道路護坡工程(│83年6 月15日│287600 │286000 │99.44%│吉鴻、建進 │51480 │同 上 │ │ │原誤載為上寮村新厝村│ │ │ │ │ │ │ │ │ │柏油路面工程) │ │ │ │ │ │ │ │ ├──┼──────────┼──────┼────┼────┼───┼──────┼──────┼────────┤ │ 6 │本鄉○○村○○路面工│83年11月14日│473600 │473000 │99.87%│吉鴻、建進 │85140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程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棋圓」│ │ │ │ │ │ │ │ │ │,是後來手寫增加│ │ │ │ │ │ │ │ │ │在原簽呈所載明之│ │ │ │ │ │ │ │ │ │廠商名單中。 │ ├──┼──────────┼──────┼────┼────┼───┼──────┼──────┼────────┤ │ 7 │後莊村民族路73 巷30 │83年6 月14日│287000 │286000 │99.65%│建進、吉鴻 │51480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之11號排水溝工程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棋圓」│ │ │ │ │ │ │ │ │ │,根本不在簽呈所│ │ │ │ │ │ │ │ │ │載明之廠商名單中│ │ │ │ │ │ │ │ │ │。 │ ├──┼──────────┼──────┼────┼────┼───┼──────┼──────┼────────┤ │ 8 │中莊村仁愛路拓寬工程│83年6 月23日│712000 │711000 │99.86%│吉鴻、建進 │127980 │同 上│ ├──┼──────────┼──────┼────┼────┼───┼──────┼──────┼────────┤ │ 9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9 月30日│422000 │421000 │99.76%│信昌、良吉 │75780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棋圓」│ │ │ │ │ │ │ │ │ │,是後來增加在原│ │ │ │ │ │ │ │ │ │簽呈所載明之廠商│ │ │ │ │ │ │ │ │ │名單中。 │ ├──┼──────────┼──────┼────┼────┼───┼──────┼──────┼────────┤ │ 10 │中莊村排水箱涵工程 │83年10月12日│815000 │813000 │99.75%│吉鴻、建進 │146340 │同 上│ ├──┼──────────┼──────┼────┼────┼───┼──────┼──────┼────────┤ │ 11 │新厝村林內路擋土牆工│84年1 月12日│614000 │613500 │99.92%│吉鴻、建進 │110430 │ │ │ │程 │ │ │ │ │ │ │ │ ├──┼──────────┼──────┼────┼────┼───┼──────┼──────┼────────┤ │ 12 │上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84年1 月19日│477000 │476500 │99.90%│吉鴻、建進 │85770 │ │ ├──┼──────────┼──────┼────┼────┼───┼──────┼──────┼────────┤ │ 13 │本鄉○○村○○路面工│84年1 月26日│456000 │455000 │99.78%│吉鴻、建進 │81900 │原係指定「新榮豐│ │ │程 │ │ │ │ │ │ │」進行估價,嗣後│ │ │ │ │ │ │ │ │ │改為「棋圓」。 │ ├──┼──────────┼──────┼────┼────┼───┼──────┼──────┼────────┤ │ 14 │三隆村28之14前之道路│84年1 月26日│480000 │478800 │99.75%│吉鴻、建進 │86184 │ │ │ │排水溝 │ │ │ │ │ │ │ │ ├──┼──────────┼──────┼────┼────┼───┼──────┼──────┼────────┤ │ 15 │大寮村排水溝工程 │85年2 月14日│482000 │481000 │99.79%│吉鴻、建進 │86580 │ │ ├──┼──────────┼──────┼────┼────┼───┼──────┼──────┼────────┤ │ 16 │大寮鄉永芳國小排水溝│85年2 月14日│227200 │227000 │99.91%│吉鴻、建進 │40860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17 │前莊村中正路88巷176 │85年2 月14日│384000 │383500 │99.87%│吉鴻、建進 │69030 │ │ │ │號排水溝及道路 │ │ │ │ │ │ │ │ ├──┼──────────┼──────┼────┼────┼───┼──────┼──────┼────────┤ │ 18 │大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85年3 月4 日│608000 │607000 │99.84%│吉鴻、建進 │109260 │ │ ├──┼──────────┼──────┼────┼────┼───┼──────┼──────┼────────┤ │ 19 │中莊村仁愛路40巷2號 │85年3 月4 日│480000 │479000 │99.79%│吉鴻、建進 │86220 │ │ │ │前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 20 │內坑村關帝廟廟邊護欄│85年3 月8 日│463000 │463000 │100% │吉鴻、建進 │83340 │ │ │ │工程 │ │ │ │ │ │ │ │ ├──┼──────────┼──────┼────┼────┼───┼──────┼──────┼────────┤ │ 21 │興厝村柏油路面工程 │85年3 月8 日│482000 │481000 │99.79%│吉鴻、建進 │86580 │ │ ├──┼──────────┼──────┼────┼────┼───┼──────┼──────┼────────┤ │ 22 │溪寮村路面排水改善工│84年5 月2 日│0000000 │0000000 │99.81%│吉鴻、建進 │190440 │ │ │ │程 │ │ │ │ │ │ │ │ ├──┼──────────┼──────┼────┼────┼───┼──────┼──────┼────────┤ │ 23 │溪寮村溪寮國小旁之大│85年5 月11日│288200 │287000 │99.58%│吉鴻、建進 │51660 │ │ │ │排水溝及橋墩工程 │ │ │ │ │ │ │ │ ├──┼──────────┼──────┼────┼────┼───┼──────┼──────┼────────┤ │ 24 │本鄉山頂村內排水溝改│85年5 月17日│968000 │967000 │99.90%│吉鴻、建進 │174060 │ │ │ │善工程 │ │ │ │ │ │ │ │ ├──┼──────────┼──────┼────┼────┼───┼──────┼──────┼────────┤ │ 25 │本鄉○○○○○道路改│85年6 月4 日│597000 │595500 │99.75%│吉鴻、建進 │107190 │ │ │ │善工程 │ │ │ │ │ │ │ │ ├──┼──────────┼──────┼────┼────┼───┼──────┼──────┼────────┤ │ 26 │大寮村大寮路130至127│84年6 月28日│289000 │285700 │98.86%│吉鴻、建進 │51426 │ │ │ │號排水溝小型工程 │ │ │ │(原記│ │ │ │ │ │ │ │ │ │載為99│ │ │ │ │ │ │ │ │ │.86%) │ │ │ │ ├──┼──────────┼──────┼────┼────┼───┼──────┼──────┼────────┤ │ 27 │本鄉○○村○○路道路│84年7 月14日│883000 │880000 │99.66%│吉鴻、建進 │158400 │ │ │ │及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 ├──┼──────────┼──────┼────┼────┼───┼──────┼──────┼────────┤ │ 28 │新厝村道路排水溝改善│84年7 月14日│792000 │790000 │99.75%│吉鴻、建進 │142200 │ │ │ │工程 │ │ │ │ │ │ │ │ ├──┼──────────┼──────┼────┼────┼───┼──────┼──────┼────────┤ │ 29 │大寮村道路改善工程 │85年8 月7 日│524000 │523000 │99.81%│吉鴻、建進 │94140 │ │ ├──┼──────────┼──────┼────┼────┼───┼──────┼──────┼────────┤ │ 30 │新厝村張簡榮三田園前│85年8 月21日│266000 │265000 │99.62%│吉鴻、建進 │47700 │ │ │ │道路護坡修護工程 │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77%│ │0000000 │ │ │ │ │ │(原記載│(原記載│(原記│ │ │ │ │ │ │ │為165602│為165130│載為99│ │ │ │ │ │ │ │00) │00) │.71%)│ │ │ │ ├──┴──────────┴──────┴────┴────┴───┴──────┴──────┴────────┤ │備註: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內坑村、大寮村等道路柏油工程應尚非林蓮香借牌施作。 │ └─────────────────────────────────────────────────────────┘ ┌────────────────────────────────────────────────┐ │附表4 :高新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計算) │ ├──┼──────────┼──────┼────┼────┼───┼──────┼──────┤ │ 1 │前莊村馥典企業旁柏油│83年6 月15日│0000000 │0000000 │99.31%│良吉、吉鴻 │337860 │ │ │工程 │ │ │ │ │ │ │ ├──┼──────────┼──────┼────┼────┼───┼──────┼──────┤ │ 2 │大寮鄉新厝村福德祠旁│83年5 月10日│0000000 │0000000 │99.83%│良吉、振安 │213480 │ │ │護欄及產業道路工程 │ │ │ │ │ │ │ ├──┼──────────┼──────┼────┼────┼───┼──────┼──────┤ │ 3 │三隆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3年5 月10日│0000000 │0000000 │99.81%│振安、良吉 │281340 │ │ │程 │ │ │ │ │ │ │ ├──┼──────────┼──────┼────┼────┼───┼──────┼──────┤ │ 4 │永芳村永芳路60之6號 │83年5 月17日│728000 │727000 │99.86%│良吉、振安 │130860 │ │ │前產業道路公共工程 │ │ │ │ │ │ │ ├──┼──────────┼──────┼────┼────┼───┼──────┼──────┤ │ 5 │三隆村巷道內排水溝及│84年1 月16日│662000 │660000 │99.70%│良吉、景超 │118800 │ │ │產業道路護坡工程 │ │ │ │ │ │ │ ├──┼──────────┼──────┼────┼────┼───┼──────┼──────┤ │ 6 │前莊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4年1 月24日│958000 │957000 │99.90%│吉鴻、建進 │172260 │ │ │程 │ │ │ │ │ │ │ ├──┼──────────┼──────┼────┼────┼───┼──────┼──────┤ │ 7 │三隆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1 月25日│331000 │330000 │99.70%│吉鴻、建進 │59400 │ ├──┼──────────┼──────┼────┼────┼───┼──────┼──────┤ │ 8 │三隆村內巷道排水溝工│84年1 月26日│761000 │760000 │99.87%│景超、良吉 │136800 │ │ │程 │ │ │ │ │ │ │ ├──┼──────────┼──────┼────┼────┼───┼──────┼──────┤ │ 9 │大寮鄉忠義國小司令台│84年1 月26日│0000000 │0000000 │99.35%│良吉、建進 │338892 │ │ │興建工程 │ │ │ │ │ │ │ ├──┼──────────┼──────┼────┼────┼───┼──────┼──────┤ │ 10 │拷潭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2 月16日│771000 │770000 │99.87%│良吉、建進 │138600 │ ├──┼──────────┼──────┼────┼────┼───┼──────┼──────┤ │ 11 │大寮鄉○○○○道工程│84年2月17日 │0000000 │0000000 │99.41%│鳳信、威翔、│608400 │ │ │ │ │ │ │ │建吉 │ │ ├──┼──────────┼──────┼────┼────┼───┼──────┼──────┤ │ 12 │忠義派出所增建及圍牆│84年2 月28日│488000 │487000 │99.80%│建進、新榮豐│87660 │ │ │工程 │ │ │ │ │ │ │ ├──┼──────────┼──────┼────┼────┼───┼──────┼──────┤ │ 13 │大寮鄉○○村路面改善│85年3 月6 日│481000 │479000 │99.58%│吉鴻、良吉 │86220 │ │ │工程 │ │ │ │ │ │ │ ├──┼──────────┼──────┼────┼────┼───┼──────┼──────┤ │ 14 │大寮鄉○○村道路路面│85年3 月6 日│960000 │958000 │99.79%│吉鴻、良吉 │172440 │ │ │工程 │ │ │ │ │ │ │ ├──┼──────────┼──────┼────┼────┼───┼──────┼──────┤ │ 15 │大寮鄉上寮村大隆宮前│85年3 月8 日│96000 │ 95000 │98.96%│吉鴻、良吉 │17100 │ │ │道路安全設施 │ │ │ │ │ │ │ ├──┼──────────┼──────┼────┼────┼───┼──────┼──────┤ │ 16 │大寮鄉琉球村水溝改善│85年3月12日 │0000000 │0000000 │99.55%│吉鴻、良吉 │239580 │ │ │及大寮分駐所後面工程│ │ │ │ │ │ │ ├──┼──────────┼──────┼────┼────┼───┼──────┼──────┤ │ 17 │大寮鄉○○村○○道路│85年3 月14日│603000 │601000 │99.67%│吉鴻、良吉 │108180 │ ├──┼──────────┼──────┼────┼────┼───┼──────┼──────┤ │ 18 │大寮村295巷道路柏油 │85年3 月21日│479000 │475000 │99.16%│吉鴻、良吉 │85500 │ ├──┼──────────┼──────┼────┼────┼───┼──────┼──────┤ │ 19 │義仁村公共設施工程 │84年3 月28日│0000000 │0000000 │99.57%│建進、吉鴻 │252000 │ ├──┼──────────┼──────┼────┼────┼───┼──────┼──────┤ │ 20 │忠義國小排水溝加蓋公│84年5 月2 日│957000 │955000 │99.79%│吉鴻、良吉 │171900 │ │ │共工程 │ │ │ │ │ │ │ ├──┼──────────┼──────┼────┼────┼───┼──────┼──────┤ │ 21 │大寮村排水溝加蓋工程│84年6月6日 │0000000 │0000000 │99.31%│良吉、新榮豐│257400 │ ├──┼──────────┼──────┼────┼────┼───┼──────┼──────┤ │ 22 │內坑村內坑路大排水溝│85年6 月29日│279000 │278000 │99.64%│良吉、新榮豐│50040 │ │ │護欄 │ │ │ │ │ │ │ ├──┼──────────┼──────┼────┼────┼───┼──────┼──────┤ │ 23 │拷潭村拷潭路排水溝工│84年8 月29日│930000 │929000 │99.89%│良吉、景超 │167220 │ │ │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85年8 │ │ │ │ │ │ │ │ │月29日) │ │ │ │ │ │ ├──┼──────────┼──────┼────┼────┼───┼──────┼──────┤ │ 24 │忠義國小慈光四村道路│84年8 月29日│956000 │955000 │99.90%│良吉、景超 │171900 │ │ │排水溝及貿商四村公共│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5 │三隆村及會結村道路及│84年9月4日(│0000000 │0000000 │98.12%│良吉、振安 │338400 │ │ │排水溝改善工程 │起訴書附表誤│ │ │ │ │ │ │ │ │載為同年8月 │ │ │ │ │ │ │ │ │29日) │ │ │ │ │ │ ├──┼──────────┼──────┼────┼────┼───┼──────┼──────┤ │ 26 │大寮村巷道柏油工程 │84年9 月4 日│153000 │149000 │97.39%│良吉、振安 │26820 │ ├──┼──────────┼──────┼────┼────┼───┼──────┼──────┤ │ 27 │本鄉會社村等排水溝及│84年9 月5 日│642000 │637000 │99.22%│良吉、吉鴻 │114660 │ │ │柏油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 28 │溪寮村溪寮路38號前排│84年9 月5 日│622000 │618000 │99.36%│良吉、吉鴻 │111240 │ │ │水溝工程 │ │ │ │ │ │ │ ├──┼──────────┼──────┼────┼────┼───┼──────┼──────┤ │ 29 │本鄉○○○○村○○路│84年9 月5 日│484000 │480000 │99.17%│良吉、吉鴻 │86400 │ │ │面工程 │ │ │ │ │ │ │ ├──┼──────────┼──────┼────┼────┼───┼──────┼──────┤ │ 30 │本鄉○○村○○路排水│84年9 月20日│0000000 │0000000 │99.68%│良吉、吉鴻 │224820 │ │ │溝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31 │義和村路面及排水溝 │83年11月1 日│961000 │960000 │99.90%│吉鴻、新榮豐│172800 │ ├──┼──────────┼──────┼────┼────┼───┼──────┼──────┤ │ 32 │忠義村忠義國小及光武│83年12月2 日│958000 │957000 │99.90%│良吉、正安 │172260 │ │ │活動中心公共工程 │ │ │ │ │ │ │ ├──┼──────────┼──────┼────┼────┼───┼──────┼──────┤ │ 33 │溪寮村產業道路護坡及│83年12月2日 │958000 │957000 │99.90%│良吉、正安 │172260 │ │ │忠義村公共工程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52%│ │0000000 │ │ │ │ │ │ │(原判│ │ │ │ │ │ │ │ │決附表│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99.89%│ │ │ │ │ │ │ │ │) │ │ │ └──┴──────────┴──────┴────┴────┴───┴──────┴──────┘ ┌─────────────────────────────────────────────────────────┐ │附表5 :張簡嘉成借用景超土木包工業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 │計算) │ │ ├──┼──────────┼──────┼────┼────┼───┼──────┼──────┼────────┤ │ 1 │中興村中正路65巷至文│83年10月28日│335200 │333200 │99.40%│建進、吉鴻 │59976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明路40巷碎石路面工程│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景超」│ │ │ │ │ │ │ │ │ │,是後來手寫增加│ │ │ │ │ │ │ │ │ │在原簽呈所載明之│ │ │ │ │ │ │ │ │ │廠商名單中。 │ ├──┼──────────┼──────┼────┼────┼───┼──────┼──────┼────────┤ │ 2 │永芳村及三隆村道路改│83年9 月30日│955000 │953500 │99.84%│建進、吉鴻 │171630 │同 上│ │ │善工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 │誤載為同月20│ │ │ │ │ │ │ │ │ │日) │ │ │ │ │ │ │ ├──┼──────────┼──────┼────┼────┼───┼──────┼──────┼────────┤ │ 3 │本鄉○○村○○路面工│83年9 月30日│178000 │175800 │98.76%│建進、吉鴻 │31644 │同 上│ │ │程 │ │ │ │ │ │ │ │ ├──┼──────────┼──────┼────┼────┼───┼──────┼──────┼────────┤ │ 4 │中興村道路及排水溝工│83年11月1 日│958000 │957800 │99.98%│建進、吉鴻 │172404 │同 上│ │ │程 │ │ │ │ │ │ │ │ ├──┼──────────┼──────┼────┼────┼───┼──────┼──────┼────────┤ │ 5 │後莊村路面工程 │83年9 月14日│962000 │959600 │99.75%│建進、吉鴻 │172728 │ │ ├──┼──────────┼──────┼────┼────┼───┼──────┼──────┼────────┤ │ 6 │拷潭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9 月14日│958000 │957000 │99.90%│建進、吉鴻 │172260 │ │ ├──┼──────────┼──────┼────┼────┼───┼──────┼──────┼────────┤ │ 7 │三隆村柏油道路工程 │83年9 月14日│958000 │956500 │99.84%│建進、吉鴻 │172170 │ │ ├──┼──────────┼──────┼────┼────┼───┼──────┼──────┼────────┤ │ 8 │翁園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3年9 月16日│958000 │957500 │99.95%│建進、吉鴻 │172350 │ │ │ │程 │ │ │ │ │ │ │ │ ├──┼──────────┼──────┼────┼────┼───┼──────┼──────┼────────┤ │ 9 │大寮村周廣宮前公共工│84年1 月16日│956000 │954500 │99.84%│信昌、良吉 │171810 │ │ │ │程 │ │ │ │ │ │ │ │ ├──┼──────────┼──────┼────┼────┼───┼──────┼──────┼────────┤ │ 10 │中興村義發路前道路及│84年1 月19日│957000 │954800 │99.77%│建進、良吉 │171864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排水溝工程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景超」│ │ │ │ │ │ │ │ │ │,是後來手寫增加│ │ │ │ │ │ │ │ │ │在原簽呈所載明之│ │ │ │ │ │ │ │ │ │廠商名單中。 │ ├──┼──────────┼──────┼────┼────┼───┼──────┼──────┼────────┤ │ 11 │中興村復興北路精忠路│84年1 月23日│956000 │954300 │99.82%│良吉、高新 │171774 │甲○○指示進行公│ │ │巷道道路排水溝工程 │ │ │ │ │ │ │開比價,但實際進│ │ │ │ │ │ │ │ │ │行估價程式。 │ ├──┼──────────┼──────┼────┼────┼───┼──────┼──────┼────────┤ │ 12 │中莊村仁愛路翻修工程│84年1 月23日│965000 │962000 │99.69%│良吉、高新 │173160 │甲○○指示進行公│ │ │(原誤載為中莊村仁愛│ │ │ │ │ │ │開比價,但實際進│ │ │村翻修工程) │ │ │ │ │ │ │行估價程式。 │ ├──┼──────────┼──────┼────┼────┼───┼──────┼──────┼────────┤ │ 13 │大寮村周廣宮對面排水│84年1 月25日│285000 │283800 │99.58%│良吉、高新 │51084 │ │ │ │溝工程(原誤載為上寮│ │ │ │ │ │ │ │ │ │村周廣宮對面排水溝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 14 │大寮村等道路排水溝工│84年1 月26日│476000 │473600 │99.50%│良吉、高新 │85248 │ │ │ │程 │ │ │ │ │ │ │ │ ├──┼──────────┼──────┼────┼────┼───┼──────┼──────┼────────┤ │ 15 │琉球村產業道路護坡柏│84年1 月26日│507000 │505300 │99.66%│良吉、高新 │90954 │ │ │ │油工程 │ │ │ │ │ │ │ │ ├──┼──────────┼──────┼────┼────┼───┼──────┼──────┼────────┤ │ 16 │中興村文化路文新巷21│84年2 月10日│956000 │954600 │99.85%│建進、吉鴻 │171828 │ │ │ │號前道路工程 │ │ │ │ │ │ │ │ ├──┼──────────┼──────┼────┼────┼───┼──────┼──────┼────────┤ │ 17 │三隆村等四村道路排水│84年2 月28日│478000 │475000 │99.37%│建進、吉鴻 │85500 │ │ │ │溝工程 │ │ │ │ │(原誤載為良│ │ │ │ │ │ │ │ │ │吉、高新) │ │ │ ├──┼──────────┼──────┼────┼────┼───┼──────┼──────┼────────┤ │ 18 │中興村等道路排水溝工│84年2 月28日│478000 │475600 │99.50%│高新、良吉 │85608 │ │ │ │程 │ │ │ │ │ │ │ │ ├──┼──────────┼──────┼────┼────┼───┼──────┼──────┼────────┤ │ 19 │後莊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3 月7 日│481000 │478500 │99.48%│建進、吉鴻 │86130 │ │ ├──┼──────────┼──────┼────┼────┼───┼──────┼──────┼────────┤ │ 20 │本鄉永芳村朱峰宮對面│84年3 月13日│616000 │611500 │99.27%│建進、吉鴻 │110070 │ │ │ │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 21 │中興村等四村道路排水│84年3 月24日│477000 │475000 │99.58%│高新、良吉 │85500 │ │ │ │溝工程 │ │ │ │ │ │ │ │ ├──┼──────────┼──────┼────┼────┼───┼──────┼──────┼────────┤ │ 22 │本鄉○○村○○道路改│84年4 月8 日│0000000 │0000000 │99.66%│建進、吉鴻 │212040 │ │ │ │善工程 │ │ │ │ │ │ │ │ ├──┼──────────┼──────┼────┼────┼───┼──────┼──────┼────────┤ │ 23 │三隆村托兒所整修工程│84年5 月5 日│960000 │957000 │99.69%│建進、吉鴻 │172260 │ │ ├──┼──────────┼──────┼────┼────┼───┼──────┼──────┼────────┤ │ 24 │三隆村安內道路改善工│84年7 月14日│911000 │906600 │99.52%│建進、吉鴻 │163188 │ │ │ │程 │ │ │ │ │ │ │ │ ├──┼──────────┼──────┼────┼────┼───┼──────┼──────┼────────┤ │ 25 │後莊村大漢路590 之1 │84年8 月15日│957000 │954000 │99.69%│建進、吉鴻 │171720 │ │ │ │號前道路工程 │ │ │ │ │ │ │ │ ├──┼──────────┼──────┼────┼────┼───┼──────┼──────┼────────┤ │ 26 │大寮村道路及大寮國小│84年8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71%│建進、吉鴻 │344610 │ │ │ │圍牆及琉球、永芳反光│ │ │ │ │ │ │ │ │ │鏡工程 │ │ │ │ │ │ │ │ ├──┼──────────┼──────┼────┼────┼───┼──────┼──────┼────────┤ │ 27 │中興村道路及排水溝工│84年8 月28日│0000000 │0000000 │99.84%│建進、吉鴻 │344340 │ │ │ │程 │ │ │ │ │ │ │ │ ├──┼──────────┼──────┼────┼────┼───┼──────┼──────┼────────┤ │ 28 │後莊村成功路197 巷柏│83年11月1 日│0000000 │0000000 │99.84%│建進、吉鴻 │263088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油排水溝工程 │ │ │ │(原誤│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載為99│ │ │並得標之「景超」│ │ │ │ │ │ │.81%) │ │ │,是後來手寫增加│ │ │ │ │ │ │ │ │ │在原簽呈所載明之│ │ │ │ │ │ │ │ │ │廠商名單中。 │ ├──┼──────────┼──────┼────┼────┼───┼──────┼──────┼────────┤ │ 29 │前莊村產業道路柏油及│83年12月5 日│0000000 │0000000 │99.69%│建進、吉鴻 │258048 │同 上│ │ │護坡工程 │ │ │ │ │ │ │ │ ├──┼──────────┼──────┼────┼────┼───┼──────┼──────┼────────┤ │ 30 │本鄉○○路1之3號排水│83年12月20日│337000 │334600 │99.26%│吉鴻、新榮豐│60228 │ │ │ │溝整修工程 │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72%│ │0000000 │ │ └──┴──────────┴──────┴────┴────┴───┴──────┴──────┴────────┘ ┌────────────────────────────────────────────────┐ │附表6 :信昌土木包工業(施辰雄)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計算) │ ├──┼──────────┼──────┼────┼────┼───┼──────┼──────┤ │ 1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10月28日│57500 │57000 │99.13%│建進、吉鴻 │10260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27│ │ │ │ │ │ │ │ │日) │ │ │ │ │ │ ├──┼──────────┼──────┼────┼────┼───┼──────┼──────┤ │ 2 │永芳村鳳林三路263巷 │83年9月23日 │121000 │120000 │99.17%│建進、良吉 │21600 │ │ │20號前巷道路工程 │(起訴書附表│ │ │ │(原誤載為建│ │ │ │ │誤載為同月22│ │ │ │進、吉鴻) │ │ │ │ │日) │ │ │ │ │ │ ├──┼──────────┼──────┼────┼────┼───┼──────┼──────┤ │ 3 │山頂村活動中心旁及部│83年8月23日 │914000 │912000 │99.78%│建進、良吉 │164160 │ │ │分路面柏油工程 │(起訴書附表│ │ │ │(原誤載為建│ │ │ │ │誤載為同月22│ │ │ │進、吉鴻) │ │ │ │ │日) │ │ │ │ │ │ ├──┼──────────┼──────┼────┼────┼───┼──────┼──────┤ │ 4 │永芳村道路工程 │83年6月23日 │315000 │314000 │99.68%│振安、良吉 │56520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22│ │ │ │ │ │ │ │ │日) │ │ │ │ │ │ ├──┼──────────┼──────┼────┼────┼───┼──────┼──────┤ │ 5 │永芳道路工程 │83年7 月8 日│334000 │332000 │99.40%│建進、昭雄 │59760 │ │ │ │(起訴書附表│ │ │ │(原誤載為建│ │ │ │ │誤載為同月7 │ │ │ │進、昌雄) │ │ │ │ │日) │ │ │ │ │ │ ├──┼──────────┼──────┼────┼────┼───┼──────┼──────┤ │ 6 │永芳村排水溝工程 │83年6月23日 │123600 │123000 │99.51%│良吉、振安 │22140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22│ │ │ │ │ │ │ │ │日) │ │ │ │ │ │ ├──┼──────────┼──────┼────┼────┼───┼──────┼──────┤ │ 7 │中興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6月28日 │241600 │240000 │99.34%│良吉、振安 │43200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27│ │ │ │ │ │ │ │ │日) │ │ │ │ │ │ ├──┼──────────┼──────┼────┼────┼───┼──────┼──────┤ │ 8 │山頂村水源路10 巷5之│83年6月28日 │287000 │285000 │99.30%│良吉、振安 │51300 │ │ │23號前排水道工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27│ │ │ │ │ │ │ │ │日) │ │ │ │ │ │ ├──┼──────────┼──────┼────┼────┼───┼──────┼──────┤ │ 9 │永芳村進學路水泥台階│83年8 月23日│182000 │181500 │99.73%│建進、良吉 │32670 │ │ │道路工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22│ │ │ │ │ │ │ │ │日) │ │ │ │ │ │ ├──┼──────────┼──────┼────┼────┼───┼──────┼──────┤ │ 10 │永芳村道路工程 │84年1 月12日│384000 │382000 │99.48%│吉鴻、建進 │68760 │ ├──┼──────────┼──────┼────┼────┼───┼──────┼──────┤ │ 11 │永芳村62號斜面處橋面│84年1 月24日│57200 │57000 │99.65%│良吉、振安 │10260 │ │ │護欄 │ │ │ │ │ │ │ ├──┼──────────┼──────┼────┼────┼───┼──────┼──────┤ │ 12 │永芳村進學路167巷24 │84年1 月24日│614000 │612000 │99.67%│良吉、振安 │110160 │ │ │號前道路排水溝 │ │ │ │ │ │ │ ├──┼──────────┼──────┼────┼────┼───┼──────┼──────┤ │ 13 │永芳村婦嬰學校前等巷│84年1 月24日│344000 │342000 │99.42%│良吉、振安 │61560 │ │ │道工程 │ │ │ │ │ │ │ ├──┼──────────┼──────┼────┼────┼───┼──────┼──────┤ │ 14 │永芳村產業農路柏油路│84年1 月26日│287000 │285000 │99.30%│良吉、振安 │51300 │ │ │面工程 │ │ │ │ │ │ │ ├──┼──────────┼──────┼────┼────┼───┼──────┼──────┤ │ 15 │山頂村道路排水溝 │84年1 月26日│476000 │475000 │99.79%│良吉、振安 │85500 │ ├──┼──────────┼──────┼────┼────┼───┼──────┼──────┤ │ 16 │三隆村排水溝清疏工程│85年3 月4 日│287000 │286000 │99.65%│昭雄、良吉 │51480 │ │ │(原記載為三隆村道路│ │ │ │ │ │ │ │ │排水溝) │ │ │ │ │ │ │ ├──┼──────────┼──────┼────┼────┼───┼──────┼──────┤ │ 17 │本鄉○○村○路改善工│84年3 月13日│577000 │576000 │99.83%│景超、吉鴻 │103680 │ │ │程 │ │ │ │ │ │ │ ├──┼──────────┼──────┼────┼────┼───┼──────┼──────┤ │ 18 │本鄉○○村道路改善工│84年3 月16日│0000000 │0000000 │99.95%│景超、吉鴻 │345600 │ │ │程 │ │ │ │ │ │ │ ├──┼──────────┼──────┼────┼────┼───┼──────┼──────┤ │ 19 │永芳村進學路136巷排 │85年4 月6 日│176200 │176000 │99.89%│良吉、昭雄 │31680 │ │ │水溝(原記載為永芳村│ │ │ │ │ │ │ │ │進學路改善工程) │ │ │ │ │ │ │ ├──┼──────────┼──────┼────┼────┼───┼──────┼──────┤ │ 20 │永芳村進學路改善及路│84年5 月2 日│497000 │496000 │99.80%│振安、良吉 │89280 │ ├──┼──────────┼──────┼────┼────┼───┼──────┼──────┤ │ 21 │永芳村中保亭廣場水泥│85年5 月6 日│460000 │458500 │99.67%│振安、良吉 │82530 │ │ │路面(原記載為永芳村│ │ │ │ │(原記載為振│ │ │ │中保亭庭場水泥路面)│ │ │ │ │安、昭雄) │ │ ├──┼──────────┼──────┼────┼────┼───┼──────┼──────┤ │ 22 │大寮鄉○○村○○路59│85年5 月17日│577000 │575000 │99.65%│振安、昭雄 │103500 │ │ │號前道路柏油改善 │ │ │ │ │(原記載為振│ │ │ │ │ │ │ │ │安、良吉) │ │ ├──┼──────────┼──────┼────┼────┼───┼──────┼──────┤ │ 23 │本鄉○○村○○路排水│84年7 月14日│908000 │905500 │99.72%│振安、良吉 │162990 │ │ │溝工程 │ │ │ │ │ │ │ ├──┼──────────┼──────┼────┼────┼───┼──────┼──────┤ │ 24 │過溪村亞港造船公司道│85年9 月10日│432000 │430000 │99.54%│良吉、振安 │77400 │ │ │路工程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69%│ │0000000 │ └──┴──────────┴──────┴────┴────┴───┴──────┴──────┘ ┌────────────────────────────────────────────────┐ │附表7 :振安土木包工業(吳振坤)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計算) │ ├──┼──────────┼──────┼────┼────┼───┼──────┼──────┤ │ 1 │潮寮國小花台水泥路面│83年6 月21日│956000 │955000 │99.90%│良吉、建進 │171900 │ │ │及車棚工程 │ │ │ │ │ │ │ ├──┼──────────┼──────┼────┼────┼───┼──────┼──────┤ │ 2 │上寮村149 號黃政諒前│84年1 月16日│691200 │690000 │99.83%│良吉、信昌 │124200 │ │ │排水溝 │(起訴書附表│ │ │ │ │ │ │ │ │誤載為同月14│ │ │ │ │ │ │ │ │日) │ │ │ │ │ │ ├──┼──────────┼──────┼────┼────┼───┼──────┼──────┤ │ 3 │三隆村至永芳村間產業│84年1 月26日│955000 │950000 │99.48%│良吉、信昌 │171000 │ │ │道路護坡柏油工程 │ │ │ │ │ │ │ ├──┼──────────┼──────┼────┼────┼───┼──────┼──────┤ │ 4 │琉球村跳動路面及上寮│84年1 月26日│955000 │950000 │99.48%│良吉、信昌 │171000 │ │ │村洪福清前及產業道路│ │ │ │ │ │ │ │ │柏油工程 │ │ │ │ │ │ │ ├──┼──────────┼──────┼────┼────┼───┼──────┼──────┤ │ 5 │上寮村排水溝工程 │84年1 月26日│0000000 │0000000 │99.59%│良吉、信昌 │219600 │ ├──┼──────────┼──────┼────┼────┼───┼──────┼──────┤ │ 6 │中莊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2 月16日│624600 │623000 │99.74%│良吉、信昌 │112140 │ ├──┼──────────┼──────┼────┼────┼───┼──────┼──────┤ │ 7 │會社村大寮分駐所鐵厝│84年2 月22日│537000 │535000 │99.63%│吉鴻、建進 │96300 │ │ │工程 │ │ │ │ │ │ │ ├──┼──────────┼──────┼────┼────┼───┼──────┼──────┤ │ 8 │義和村橋樑拓寬擋土牆│84年2 月22日│296000 │295000 │99.66%│良吉、吉鴻 │53100 │ │ │工程 │ │ │ │ │ │ │ ├──┼──────────┼──────┼────┼────┼───┼──────┼──────┤ │ 9 │昭明村擋土牆工程 │84年3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56%│良吉、信昌 │201600 │ ├──┼──────────┼──────┼────┼────┼───┼──────┼──────┤ │ 10 │大寮國中修建活中心裝│85年3 月12日│0000000 │0000000 │99.72%│良吉、鴻傑 │259200 │ │ │潢整修 │ │(起訴書│ │(原記│ │ │ │ │ │ │附表誤載│ │載為96│ │ │ │ │ │ │為150000│ │.00%)│ │ │ │ │ │ │0) │ │ │ │ │ ├──┼──────────┼──────┼────┼────┼───┼──────┼──────┤ │ 11 │過溪村陳登財宅前排水│84年4 月8 日│0000000 │0000000 │99.53%│良吉、信昌 │307800 │ │ │溝工程 │ │(起訴書│ │(原記│ │ │ │ │ │ │附表誤載│ │載為98│ │ │ │ │ │ │為173800│ │.39%)│ │ │ │ │ │ │0) │ │ │ │ │ ├──┼──────────┼──────┼────┼────┼───┼──────┼──────┤ │ 12 │翁園國小捲門工程 │84年5 月2 日│192600 │192000 │99.69%│良吉、信昌 │34560 │ ├──┼──────────┼──────┼────┼────┼───┼──────┼──────┤ │ 13 │中莊村箱涵及道路安全│84年5 月5 日│0000000 │0000000 │99.62%│良吉、吉鴻 │189000 │ │ │措施工程 │ │ │ │ │ │ │ ├──┼──────────┼──────┼────┼────┼───┼──────┼──────┤ │ 14 │新厝村內道路及排水溝│84年5 月9 日│923000 │920000 │99.67%│昭雄、信昌 │165600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15 │潮寮村潮寮國中化糞池│85年6 月28日│252000 │252000 │100% │良吉、昭雄 │45360 │ ├──┼──────────┼──────┼────┼────┼───┼──────┼──────┤ │ 16 │後莊村救濟院旁大排水│84年8 月22日│0000000 │0000000 │99.55%│良吉、吉鴻 │241200 │ │ │溝護欄第一期工程 │ │ │ │ │ │ │ ├──┼──────────┼──────┼────┼────┼───┼──────┼──────┤ │ 17 │昭明村昭明國小前排水│84年9 月1 日│0000000 │0000000 │99.55%│良吉、吉鴻 │198900 │ │ │溝工程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63%│ │0000000 │ │ │ │ │(起訴書│ │(原誤│ │ │ │ │ │ │附表誤載│ │計為99│ │ │ │ │ │ │為154804│ │.13%) │ │ │ │ │ │ │00) │ │ │ │ │ └──┴──────────┴──────┴────┴────┴───┴──────┴──────┘ ┌─────────────────────────────────────────────────────────┐ │附表8 :昭雄土木包工業(張簡久雄)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 │計算) │ │ ├──┼──────────┼──────┼────┼────┼───┼──────┼──────┼────────┤ │ 1 │昭明村及義仁村道路及│83年6 月7 日│951000 │948000 │99.68%│信昌、建進 │170640 │ │ │ │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 2 │義仁村柏油路面工程 │83年6月28日 │277600 │274000 │99.70%│信昌、建進 │49320 │ │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 │誤載為同月27│ │ │ │ │ │ │ │ │ │日) │ │ │ │ │ │ │ ├──┼──────────┼──────┼────┼────┼───┼──────┼──────┼────────┤ │ 3 │昭明村區域排水大水堀│83年6 月28日│287000 │286000 │99.65%│信昌、建進 │51480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排水交叉處橋樑工程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昭雄」│ │ │ │ │ │ │ │ │ │,根本未在簽呈所│ │ │ │ │ │ │ │ │ │載明之廠商名單中│ │ │ │ │ │ │ │ │ │。 │ ├──┼──────────┼──────┼────┼────┼───┼──────┼──────┼────────┤ │ 4 │義仁村排水溝工程 │85年3 月4 日│481200(│480000 │99.79%│良吉、振安(│86400 │ │ │ │ │(起訴書附表│起訴書附│ │ │原記載為信昌│ │ │ │ │ │誤載為84年1 │表誤載為│ │ │、建進) │ │ │ │ │ │月12日) │481000)│ │ │ │ │ │ ├──┼──────────┼──────┼────┼────┼───┼──────┼──────┼────────┤ │ 5 │昭明村排水溝工程 │84年1 月12日│937000 │936000 │99.89%│信昌、建進 │168480 │ │ ├──┼──────────┼──────┼────┼────┼───┼──────┼──────┼────────┤ │ 6 │本鄉○○村○○路道路│84年1 月24日│297000 │295000 │99.33%│信昌、棋圓 │53100 │ │ │ │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 7 │新厝村特一號道路旁PC│84年1 月26日│596000 │595000 │99.83%│棋圓、信昌 │107100 │ │ │ │工程 │ │ │ │ │ │ │ │ ├──┼──────────┼──────┼────┼────┼───┼──────┼──────┼────────┤ │ 8 │義仁、昭明村活動中心│84年1 月26日│458000 │457000 │99.78%│棋圓、建進 │82260 │ │ │ │整修工程 │ │ │ │ │ │ │ │ ├──┼──────────┼──────┼────┼────┼───┼──────┼──────┼────────┤ │ 9 │拷潭村柏油路面工程 │84年1 月26日│471000 │470000 │99.79%│棋圓、良吉 │84600 │ │ ├──┼──────────┼──────┼────┼────┼───┼──────┼──────┼────────┤ │ 10 │昭明村、義仁村道路排│84年1 月26日│481000(│480000(│99.79%│棋圓、良吉 │86400 │ │ │ │水溝工程 │ │起訴書附│起訴書附│ │ │ │ │ │ │ │ │表誤載為│表誤載為│ │ │ │ │ │ │ │ │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11 │義仁村鳳林一路旁排水│84年2 月14日│0000000 │0000000 │99.95%│棋圓、信昌 │345600 │ │ │ │溝工程 │ │ │ │ │ │ │ │ ├──┼──────────┼──────┼────┼────┼───┼──────┼──────┼────────┤ │ 12 │義仁村營區前排水溝工│85年3 月8 日│964000 │963000 │99.90%│振安、良吉 │173340 │ │ │ │程 │(起訴書附表│ │ │ │ │ │ │ │ │ │誤載為同月4 │ │ │ │ │ │ │ │ │ │日) │ │ │ │ │ │ │ ├──┼──────────┼──────┼────┼────┼───┼──────┼──────┼────────┤ │ 13 │昭明村排水溝工程 │85年3 月4 日│481200 │480000 │99.75%│振安、良吉 │86400 │ │ ├──┼──────────┼──────┼────┼────┼───┼──────┼──────┼────────┤ │ 14 │義仁村排水溝工程 │84年1月12日 │481000(│480000 │99.79%│信昌、建進(│86400 │ │ │ │ │(起訴書附表│起訴書附│ │(原記│原記載為振安│ │ │ │ │ │誤載為85年3 │表誤載為│ │載為99│、良吉) │ │ │ │ │ │月4日) │481200)│ │.75%)│ │ │ │ ├──┼──────────┼──────┼────┼────┼───┼──────┼──────┼────────┤ │ 15 │昭仁村128巷旁排水溝 │84年4 月7 日│326000 │325000 │99.69%│吉鴻、信昌 │58500 │ │ │ │工程 │ │ │ │ │ │ │ │ ├──┼──────────┼──────┼────┼────┼───┼──────┼──────┼────────┤ │ 16 │本鄉○○路排水溝加蓋│84年4 月7 日│220000 │219000 │99.55%│信昌、良吉(│39420 │ │ │ │工程 │ │ │ │ │原記載為吉鴻│ │ │ │ │ │ │ │ │ │、信昌) │ │ │ ├──┼──────────┼──────┼────┼────┼───┼──────┼──────┼────────┤ │ 17 │山頂村山頂路排水溝改│84年5 月2 日│497000 │496000 │99.80%│良吉、吉鴻 │89280 │ │ │ │善工程 │ │ │ │ │ │ │ │ ├──┼──────────┼──────┼────┼────┼───┼──────┼──────┼────────┤ │ 18 │義仁村橋樑拓寬工程 │84年5 月5 日│194000 │192000 │98.97%│銘家、良吉 │34560 │ │ ├──┼──────────┼──────┼────┼────┼───┼──────┼──────┼────────┤ │ 19 │義仁村鳳林路邊柏油工│84年5 月5 日│578000 │577000 │99.83%│信昌、良吉 │103860 │ │ │ │程(原記載為義仁村道│ │ │ │ │ │ │ │ │ │路排水溝工程) │ │ │ │ │ │ │ │ ├──┼──────────┼──────┼────┼────┼───┼──────┼──────┼────────┤ │ 20 │義仁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5 月6 日│964000 │963000(│99.90%│振安、良吉 │173340 │ │ │ │ │ │(起訴書│起訴書附│(原記│ │ │ │ │ │ │ │附表誤載│表誤載為│載為99│ │ │ │ │ │ │ │為289000│962038)│.80%)│ │ │ │ │ │ │ │) │ │ │ │ │ │ ├──┼──────────┼──────┼────┼────┼───┼──────┼──────┼────────┤ │ 21 │義仁村161巷排水溝 │85年5 月11日│289000(│287000 │99.31%│良吉、振安 │51660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誤載為│ │ │ │ │ │ │ │ │ │287000)│ │ │ │ │ │ ├──┼──────────┼──────┼────┼────┼───┼──────┼──────┼────────┤ │ 22 │昭明村鳳林一路184 巷│85年5 月11日│289000 │287000(│99.31%│良吉、振安 │51660 │ │ │ │38號等排水溝工程 │ │ │起訴書附│(原記│ │ │ │ │ │ │ │ │表誤載為│載94.8│ │ │ │ │ │ │ │ │274121)│5%) │ │ │ │ ├──┼──────────┼──────┼────┼────┼───┼──────┼──────┼────────┤ │ 23 │昭明村橋樑拓寬工程 │85年5 月17日│479000 │469828 │98.09%│信昌、良吉 │84569 │ │ ├──┼──────────┼──────┼────┼────┼───┼──────┼──────┼────────┤ │ 24 │昭明國小綠美化及運動│85年5 月30日│473000 │472000(│99.79%│吉鴻、良吉 │84960 │ │ │ │場周邊設備 │ │ │ │ │ │ │ │ ├──┼──────────┼──────┼────┼────┼───┼──────┼──────┼────────┤ │ 25 │昭明村128巷排水溝工 │84年7 月14日│912000 │910000 │99.78%│良吉、振安 │163800 │ │ │ │程 │ │ │ │ │ │ │ │ ├──┼──────────┼──────┼────┼────┼───┼──────┼──────┼────────┤ │ 26 │義仁村福德寺前道路排│84年7 月14日│912000(│910000(│99.78%│良吉、振安(│163800 │ │ │ │水溝工程 │ │起訴書附│起訴書附│(原記│原記載為吉鴻│ │ │ │ │ │ │表誤載為│表誤載為│載為99│、建進) │ │ │ │ │ │ │236000)│234000)│.15%)│ │ │ │ ├──┼──────────┼──────┼────┼────┼───┼──────┼──────┼────────┤ │ 27 │義仁村水泥路面工程 │84年8 月9 日│236000 │234000 │99.15%│吉鴻、建進 │42120 │ │ ├──┼──────────┼──────┼────┼────┼───┼──────┼──────┼────────┤ │ 28 │昭明村區域排水疏浚工│84年8 月15日│814000 │813000 │99.88%│振安、良吉 │146340 │ │ │ │程 │ │ │ │ │ │ │ │ ├──┼──────────┼──────┼────┼────┼───┼──────┼──────┼────────┤ │ 29 │昭明分線區域排水維護│83年10月28日│189000 │187000 │98.84%│信昌、建進 │33660 │原簽呈所指定並通│ │ │工程 │ │ │ │ │ │ │知參與標案,最後│ │ │ │ │ │ │ │ │ │並得標之「昭雄」│ │ │ │ │ │ │ │ │ │,是後來手寫增加│ │ │ │ │ │ │ │ │ │在原簽呈所載明之│ │ │ │ │ │ │ │ │ │廠商名單中。 │ ├──┼──────────┼──────┼────┼────┼───┼──────┼──────┼────────┤ │ 30 │義仁村觀音佛祖寺前柏│83年10月28日│951000 │950000 │99.90%│信昌、建進 │171000 │同 上│ │ │油工程 │ │ │ │ │ │ │ │ ├──┼──────────┼──────┼────┼────┼───┼──────┼──────┼────────┤ │ 31 │義仁村鳳林一路11、9 │83年10月28日│478000 │470000(│98.32%│信昌、建進 │84600 │同 上│ │ │、29巷路面柏油工程 │ │ │起訴書附│(原誤│ │ │ │ │ │ │ │ │表誤載為│計為99│ │ │ │ │ │ │ │ │477000)│.79%)│ │ │ │ ├──┼──────────┼──────┼────┼────┼───┼──────┼──────┼────────┤ │ 32 │義仁村29巷柏油工程 │83年10月28日│481000 │480000 │99.79%│信昌、建進 │96400 │同 上│ ├──┼──────────┼──────┼────┼────┼───┼──────┼──────┼────────┤ │ 33 │昭明村排水溝工程 │83年10月28日│947000 │945000 │99.79%│信昌、建進 │170100 │同 上│ ├──┼──────────┼──────┼────┼────┼───┼──────┼──────┼────────┤ │ 34 │大寮鄉翁園村排水修繕│84年11月6日 │583000 │582000 │99.83%│吉鴻、建進 │104760 │ │ │ │工程 │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68%│ │0000000 │ │ │ │ │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附表誤載│附表誤載│ │ │ │ │ │ │ │ │為251890│為251089│ │ │ │ │ │ │ │ │00) │87) │ │ │ │ │ └──┴──────────┴──────┴────┴────┴───┴──────┴──────┴────────┘ ┌─────────────────────────────────────────────────────────┐ │附表9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黃順長)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 │計算) │ │ ├──┼──────────┼──────┼────┼────┼───┼──────┼──────┼────────┤ │ 1 │潮寮、過溪村柏油工程│85年3 月4 日│963000 │961000 │99.79%│吉鴻、建進 │172980 │所指定並通知參與│ │ │ │ │ │ │ │ │ │標案,最後並得標│ │ │ │ │ │ │ │ │ │之「晉欣」,原未│ │ │ │ │ │ │ │ │ │在打字的簽呈廠商│ │ │ │ │ │ │ │ │ │名單中內,是後來│ │ │ │ │ │ │ │ │ │手寫增加在簽呈所│ │ │ │ │ │ │ │ │ │載明之廠商名單中│ │ │ │ │ │ │ │ │ │。 │ ├──┼──────────┼──────┼────┼────┼───┼──────┼──────┼────────┤ │ 2 │潮寮村潮寮國小前柏油│84年3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65%│吉鴻、建進 │254700 │同 上│ ├──┼──────────┼──────┼────┼────┼───┼──────┼──────┼────────┤ │ 3 │本鄉拷潭村1160-2至87│84年3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50%│吉鴻、建進 │215640 │原係指定「力明」│ │ │3-2 地號產業道路鋪水│ │ │ │ │ │ │參與標案,嗣改指│ │ │泥路面工程 │ │ │ │ │ │ │定「晉欣」。且「│ │ │ │ │ │ │ │ │ │力明」、「晉欣」│ │ │ │ │ │ │ │ │ │,原未在打字的簽│ │ │ │ │ │ │ │ │ │呈廠商名單中內,│ │ │ │ │ │ │ │ │ │是後來手寫增加在│ │ │ │ │ │ │ │ │ │簽呈所載明之廠商│ │ │ │ │ │ │ │ │ │名單中。 │ ├──┼──────────┼──────┼────┼────┼───┼──────┼──────┼────────┤ │ 4 │潮寮村道路柏油工程 │85年4 月11日│0000000 │0000000 │99.65%│良吉、吉鴻 │258300 │所指定並通知參與│ │ │ │ │ │ │ │ │ │標案,最後並得標│ │ │ │ │ │ │ │ │ │之「晉欣」,根本│ │ │ │ │ │ │ │ │ │不在簽呈所載明之│ │ │ │ │ │ │ │ │ │廠商名單中。 │ ├──┼──────────┼──────┼────┼────┼───┼──────┼──────┼────────┤ │ 5 │潮寮村潮寮國中旁排水│84年7 月14日│912000 │909000 │99.67%│建進、吉鴻 │163620 │同 上│ │ │溝工程 │ │ │ │ │ │ │ │ ├──┼──────────┼──────┼────┼────┼───┼──────┼──────┼────────┤ │ 6 │民生新村水泥路面水溝│84年9 月1 日│0000000 │0000000 │99.88%│奇建、高橋 │306720 │所指定並通知參與│ │ │及廁所等公共設施整修│ │ │ │ │ │ │標案,最後並得標│ │ │ │ │ │ │ │ │ │之「晉欣」,及參│ │ │ │ │ │ │ │ │ │與比價之「奇建」│ │ │ │ │ │ │ │ │ │、「高橋」,原未│ │ │ │ │ │ │ │ │ │在打字的簽呈廠商│ │ │ │ │ │ │ │ │ │名單中內,而均係│ │ │ │ │ │ │ │ │ │另以手寫方式加入│ │ │ │ │ │ │ │ │ │者。 │ ├──┼──────────┼──────┼────┼────┼───┼──────┼──────┼────────┤ │ 7 │台貿六村公廁水溝及道│84年9 月4 日│623000 │622000 │99.84%│奇建、高橋 │111960 │所指定並通知參與│ │ │路公共設施整修工程 │ │ │ │ │ │ │標案,最後並得標│ │ │ │ │ │ │ │ │ │之「晉欣」,及參│ │ │ │ │ │ │ │ │ │與比價之「奇建」│ │ │ │ │ │ │ │ │ │,原未在打字的簽│ │ │ │ │ │ │ │ │ │呈廠商名單中內,│ │ │ │ │ │ │ │ │ │而均係另以手寫方│ │ │ │ │ │ │ │ │ │式加入者。 │ ├──┼──────────┼──────┼────┼────┼───┼──────┼──────┼────────┤ │ 8 │干城七村道路排水溝改│85年9 月4 日│575000 │573500 │99.74%│奇建、高橋 │103230 │同 上│ │ │善工程 │ │ │ │ │ │ │ │ ├──┼──────────┼──────┼────┼────┼───┼──────┼──────┼────────┤ │ 9 │貿商四村水溝及路面整│84年9 月5 日│585000 │584000 │99.83%│奇建、高橋 │105120 │同 上│ │ │修 │ │ │ │ │ │ │ │ ├──┼──────────┼──────┼────┼────┼───┼──────┼──────┼────────┤ │ 10 │影劇七村康樂中心排水│84年9 月5 日│348000 │347000 │99.71%│奇建、高橋 │62460 │同 上│ │ │溝等公共設施修繕 │ │ │ │ │ │ │ │ ├──┼──────────┼──────┼────┼────┼───┼──────┼──────┼────────┤ │ 11 │干城七村自治會內部整│84年9 月7 日│0000000 │0000000 │99.59%│奇建、高橋 │220140 │同 上│ │ │修 │ │ │ │ │ │ │ │ ├──┼──────────┼──────┼────┼────┼───┼──────┼──────┼────────┤ │ 12 │精忠四村菜市場旁空地│84年9 月7 日│109000 │108000 │99.08%│奇建、高橋 │19440 │同 上│ │ │鋪設柏油 │ │ │ │ │ │ │ │ ├──┼──────────┼──────┼────┼────┼───┼──────┼──────┼────────┤ │ 13 │嘉新新村水泥路面水溝│84年9 月7 日│769000 │767600 │99.82%│奇建、高橋 │138168 │同 上│ │ │及廁所等公共設施整修│ │ │ │ │ │ │ │ ├──┼──────────┼──────┼────┼────┼───┼──────┼──────┼────────┤ │ 14 │民生新村水泥路面整修│84年9 月7 日│681000 │679000 │99.71%│奇建、高橋 │122220 │同 上│ ├──┼──────────┼──────┼────┼────┼───┼──────┼──────┼────────┤ │ 15 │精忠四村中山堂增建工│84年11月9 日│0000000 │0000000 │98.14%│奇建、高橋 │199800 │同 上│ │ │程 │ │ │ │ │ │ │ │ ├──┼──────────┼──────┼────┼────┼───┼──────┼──────┼────────┤ │合計│ │ │00000000│00000000│99.58%│ │0000000 │ │ │ │ │ │ │ │(原記│ │ │ │ │ │ │ │ │ │載為99│ │ │ │ │ │ │ │ │ │.57%) │ │ │ │ └──┴──────────┴──────┴────┴────┴───┴──────┴──────┴────────┘ ┌─────────────────────────────────────────────────────────┐ │附表10 :高橋營造有限公司(簡富松)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 例│參與標案廠商│圖利金額(以│備 註│ │ │ │國) │臺幣元)│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 │ │ │ │ │計算) │ │ ├──┼──────────┼──────┼────┼────┼───┼──────┼──────┼────────┤ │ 1 │貿商九村自治會公共工│84年2 月10日│623000 │622000 │99.84%│吉鴻、建進 │111960 │所指定並通知參與│ │ │程 │ │ │ │ │ │ │標案,最後並得標│ │ │ │ │ │ │ │ │ │之「高橋」,原未│ │ │ │ │ │ │ │ │ │在打字的簽呈廠商│ │ │ │ │ │ │ │ │ │名單中內,而係另│ │ │ │ │ │ │ │ │ │以手寫方式加入者│ │ │ │ │ │ │ │ │ │。 │ ├──┼──────────┼──────┼────┼────┼───┼──────┼──────┼────────┤ │ 2 │忠義派出所閘門等公共│84年2 月10日│479000 │478000 │99.79%│吉鴻、建進 │86040 │同 上│ │ │工程 │ │ │ │ │ │ │ │ ├──┼──────────┼──────┼────┼────┼───┼──────┼──────┼────────┤ │ 3 │眷村道路護欄等公共工│84年2 月10日│766000 │765500 │99.93%│吉鴻、建進 │137790 │同 上│ │ │程 │ │ │ │ │ │ │ │ ├──┼──────────┼──────┼────┼────┼───┼──────┼──────┼────────┤ │ 4 │民生新村自治公共工程│84年2 月10日│527000 │526000 │99.81%│吉鴻、建進 │94680 │同 上│ │ │ │(起訴書附表│ │ │ │ │ │ │ │ │ │誤載為同月16│ │ │ │ │ │ │ │ │ │日) │ │ │ │ │ │ │ ├──┼──────────┼──────┼────┼────┼───┼──────┼──────┼────────┤ │ 5 │精忠四村186號旁部分 │84年7 月20日│957000 │954000 │99.69%│奇建、晉欣 │171720 │所指定並通知參與│ │ │大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標案,最後並得標│ │ │ │ │ │ │ │ │ │之「高橋」,及參│ │ │ │ │ │ │ │ │ │與比價之「晉欣」│ │ │ │ │ │ │ │ │ │、「奇建」, 原 │ │ │ │ │ │ │ │ │ │未在打字的簽呈廠│ │ │ │ │ │ │ │ │ │商名單中內,而 │ │ │ │ │ │ │ │ │ │均係另以手寫方式│ │ │ │ │ │ │ │ │ │加入者。 │ ├──┼──────────┼──────┼────┼────┼───┼──────┼──────┼────────┤ │ 6 │中興村91巷路面工程及│84年8 月3 日│480000 │478000 │99.58%│晉欣、奇建 │86040 │ │ │ │練習場不銹鋼鐵箱工程│ │ │ │ │ │ │ │ ├──┼──────────┼──────┼────┼────┼───┼──────┼──────┼────────┤ │ 7 │復興村貿九自治會公共│84年8 月22日│479000 │477000 │99.58%│晉欣、奇建 │85860 │ │ │ │工程及村辦公室公共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 8 │台貿六村公共工程 │84年8 月22日│958000 │956000 │99.79%│晉欣、奇建 │172080 │ │ ├──┼──────────┼──────┼────┼────┼───┼──────┼──────┼────────┤ │ 9 │光武村鳳林四路163巷 │83年9 月17日│285000 │276000 │99.84%│吉鴻、建進 │49680 │原係指定並通知「│ │ │邊大排水溝疏浚工程 │ │ │ │ │ │ │大為」參與標案,│ │ │ │ │ │ │ │ │ │嗣改指定「高橋」│ │ │ │ │ │ │ │ │ │(惟還是函知「大│ │ │ │ │ │ │ │ │ │為」,而未通知「│ │ │ │ │ │ │ │ │ │高橋」),卻竟由│ │ │ │ │ │ │ │ │ │「高橋」得標。 │ ├──┼──────────┼──────┼────┼────┼───┼──────┼──────┼────────┤ │合計│ │ │0000000 │0000000 │99.61%│ │995850 │ │ │ │ │ │ │ │(原記│ │ │ │ │ │ │ │ │ │載為99│ │ │ │ │ │ │ │ │ │.79%)│ │ │ │ └──┴──────────┴──────┴────┴────┴───┴──────┴──────┴────────┘ ┌─────────────────────────────────────────────────────┐ │附表11:植蔭行、業生、裕植、有限公司(林慶華、林江惠珠)承包大寮鄉5 社區綠美化工程一覽表 │ ├──┬─────────┬──────┬────┬────┬───┬────┬───────┬──────┤ │編號│工程名稱 │投標日期(民│底標數價│得標數價│比 例│得標廠商│參與標案廠商 │圖利金額(以│ │ │ │國) │額(% 或│額(同前│ │ │ │得標價之18% │ │ │ │ │新臺幣)│) │ │ │ │計算) │ ├──┼─────────┼──────┼────┼────┼───┼────┼───────┼──────┤ │ 1 │義仁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63%│植蔭行 │裕植、元茂 │341100 │ ├──┼─────────┼──────┼────┼────┼───┼────┼───────┼──────┤ │ 2 │昭明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47%│業生 │元茂、大豐園 │340200 │ ├──┼─────────┼──────┼────┼────┼───┼────┼───────┼──────┤ │ 3 │會結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74%│裕植 │業生、大豐園 │340200 │ │ │ │ │(起訴書│ │(原記│ │ │ │ │ │ │ │附表誤載│ │載為96│ │ │ │ │ │ │ │為195000│ │.92%)│ │ │ │ │ │ │ │0) │ │ │ │ │ │ ├──┼─────────┼──────┼────┼────┼───┼────┼───────┼──────┤ │ 4 │潮寮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69%│業生 │植蔭行、大豐園│342000 │ ├──┼─────────┼──────┼────┼────┼───┼────┼───────┼──────┤ │ 5 │內坑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 月25日│0000000 │0000000 │99.63%│裕植 │植蔭行、元茂 │341100 │ ├──┼─────────┼──────┼────┼────┼───┼────┼───────┼──────┤ │合計│ │ │0000000 │0000000 │99.63%│ │ │0000000 │ │ │ │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誤載│ │ │ │ │ │ │ │ │ │為956000│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上開工程案,甲○○所指定參與標案之廠商,俱非簽呈內所載明之廠商(90年度偵字第12331號卷,第79、72、86、53、 │ │ │ │ │6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