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呂政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4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