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澄輝營造有限公司、邱命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再更㈠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0 年10月2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