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