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忠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48,008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2,527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