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森田、日商黑田電氣株式會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黑田電氣株式會社 命品川大樓21樓 法定代理人 金子孝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范瑞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