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莊涵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黑田電氣株式會社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78,344,933元,折合新台幣(下同)28,008,31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7,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