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懋麟、陸紀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95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上訴人 陸紀康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