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 陳秋文 訴訟代理人 蔡惠靜 被上訴人 王和彥 莊重懋 上 一 人 徐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1月6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