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虔、鴻地工程有限公司、陳惠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虔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8 月13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