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當事人與連宜股份有限公司、粲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