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95號上 訴 人 陳建新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上訴人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瑞材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伍思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林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9 月1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