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複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被上訴人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在原審係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而所主張之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合計為159 平方公尺。經上訴至本院後,除仍請求拆除上開159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外,請求返還土地之範圍則擴張至整筆土地之869 平方公尺,並附帶請求返還占用期間之相當租金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於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133 元計算,合計為359 萬1,5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96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 萬740 元後,尚應補繳4 萬4,220 元。至上訴人一併附帶請求返還相當租金利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予說明。又上訴人就上開應補繳之裁判費,應於本件言詞辯論即民國102 年1 月22日前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