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曾燈友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