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再審事件(本院民國100 年度再更㈠字第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原告(即聲請人)因遭再審被告積欠工程款高達新台幣(下同)11,504,501元,致營運及周轉困難,而於民國99年12月18日停業及至100 年12月19日共145 張支票退票,金額高達54,976,669元,唯一之土地資產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0 年8 月4 日拍定,虧損33,485,279元,名下已無固定資產。另9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虧損1,975, 783元,實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99年9 月24日本院97年度建上字第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業於100 年9 月30日以100 年度再更㈠字第1 號民事判決認定無再審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訴在案。再審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即不符前述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