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高林交通有限公司、李維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號抗 告 人 高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