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當事人與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387,02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941 元,未據繳納,且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4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