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與陳吳緞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