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明川、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蔡孟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張明川 被 上訴 人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7 月29日102 年度上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