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本院102 年度建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及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上訴人對民國104 年11月25日本院102 年度建上第3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892 元;又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期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瑕疵,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