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潘邦雄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石繼志律師 被上訴人 方立中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持原審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76633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訴外人林蕙招對訴外人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昌公司)之營利所得為強制執行,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40224 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億昌公司核發扣押命令,億昌公司具狀聲明異議,陳稱:林蕙招對該公司僅有股票224,490 股,依該公司於民國102 年2 月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2.76 元計算價值為5,109,392 元。原審法院於102 年6 月19日至林蕙招住所執行實體股票未果,依執行筆錄及億昌公司回函,可知林蕙招所有股票由被上訴人代為領取保管。原審法院於102 年7 月25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林蕙招就其對被上訴人占有股票之所有物交付請求權為處分,被上訴人亦不得對林蕙招為交付或移轉。被上訴人於102 年8 月8 日具狀對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否認林蕙招對其有股票之交付請求權,致伊私法上地位生不安之危險。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求為命確認林蕙招對被上訴人有請求交付億昌公司224,490 股股票債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判決。嗣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林蕙招對被上訴人有請求交付億昌公司如附表所示224,490 股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 二、被上訴人則以:林蕙招於83年間以成立互助會方式陸續向伊周轉資金共計290 餘萬元,嗣於86年8 月31日簽立切結書表示若屆期無法清償,即同意將其名下億昌公司之股票過戶予伊。系爭股票業經林蕙招背書轉讓,伊為該股票所有權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上訴。 三、兩造間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聲請原審法院核發86年度促字第20780 號、第38626 號、87年度促字第454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對林蕙招及訴外人黃國恩夫妻請求連帶給付65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已確定。上訴人以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原審法院以97年度司執字第76633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林蕙昭、黃國恩為強制執行,因查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由原審法院發給系爭債權憑證。 ⒉上訴人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於102 年3 月19日,聲請原審法院對林蕙招、黃國恩為強制執行,並就林蕙招對億昌公司之營利所得為執行(即系爭執行事件)。 ⒊原審法院於102 年3 月22日對億昌公司核發「禁止林蕙招在系爭債權憑證債權範圍內,收取對億昌公司營利所得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億昌公司亦不得對林蕙招清償」之執行命令,並於同年3 月27日送達億昌公司,億昌公司於同年3 月28日提出第三人陳報或聲明狀,記載林蕙招對該公司之債權,僅有公司股票224,490 股,以該公司同年2 月每股淨值22.76 元計算,合計為5,109,392 元。 ⒋上訴人於102 年4 月1 日追加聲請對林蕙招持有億昌公司股票予以查封,原審法院於同年6 月19日下午2 時20分,由上訴人代理人引導至林蕙招、黃國恩位在高雄市前鎮區○○00巷0 號住處查封,林蕙招不在,黃國恩陳稱:不知億昌公司股票在那裡,股票是由林蕙招家族在處理,股票是由大女婿方立中在處理,實際所在地不明等語,後改陳稱略以:股票是由林蕙招原生家庭在處理等語。 ⒌億昌公司於102 年6 月25日發函向原審法院陳稱:林蕙招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該股份並無第三人設定質權,該公司亦未收到其他禁止處分之命令;並於同年7 月9 日發函向原審法院陳稱:該公司於100 年2 月發函通知林蕙招換發新股票取代舊股票事宜,由林秀桂代理林蕙招回覆「股票換發調查表」,並蓋上股票原留印鑑,該公司於同年9 月完成股票換發程序,林蕙招之股票委由被上訴人代領,並於「換發股票領取單」蓋上股票原留印鑑。 ⒍原審法院於102 年7 月25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林蕙招就其對被上訴人占有系爭股票之所有物交付請求權為處分,被上訴人亦不得對林蕙招為交付或移轉之行為,被上訴人於同年8 月9 日提出第三人聲明異議狀,陳稱林蕙招對其無所有物交付請求權存在,無從禁止交付或移轉,原審法院於同年8 月13日,通知上訴人上開異議之旨,並告知上訴人如認被上訴人之異議為不實,得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之證明,上訴人於同年8 月23日,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股票債權存在」訴訟。 ⒎在100 年9 月間換發新股票前之舊股票上,並無林蕙招背書之情形(見本院卷頁49 背面)。 ⒏原審卷頁7 至9 之系爭債權憑證、原審卷頁10至12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民事聲請追加強制執行狀、原審卷頁13億昌公司陳報扣押債權金額或聲明異議狀、原審卷頁15至16之102 年6 月19日執行筆錄、原審卷頁17至19之億昌公司102 年6 月25日函、原審卷頁20至22之億昌公司102 年7 月9 日函、原審卷頁23之102 年7 月25日執行命令、原審卷頁24之被上訴人聲明異議狀、原審卷頁62之102 年8 月13日執行通知、原審卷頁103 至104 之系爭股票2 張、原審卷頁131 至132 之億昌公司103 年2 月24日函等之形式真正(見本院卷頁49背面、62背面、65正面)。 ㈡爭點: ⒈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⒉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股票,其所有權究係誰屬?又上訴人請求確認林蕙招就系爭股票對於被上訴人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有無理由? 四、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其對林蕙招有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系爭股票為林蕙招所有,其已聲請原審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林蕙招就系爭股票之所有物交付請求權為處分,被上訴人亦不得對林蕙招為交付或移轉之行為,被上訴人具狀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辯稱:林蕙招對其無系爭股票之所有物交付請求權存在,則系爭股票是否屬林蕙招所有,林蕙招對被上訴人是否有系爭股票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兩造間即有爭執,並影響上訴人對林蕙招之債權能否實現,致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上訴人訴請確認林蕙招對被上訴人有請求交付系爭股票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即得除去前開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是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為權利濫用,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云云,尚無可採。 五、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股票,其所有權究係誰屬?又上訴人請求確認林蕙招就系爭股票對於被上訴人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有無理由? ㈠按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 日內,不得為之,公司法第164 條及第16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之唯一方式,只須背書轉讓,受讓人即為股票之合法持有人,因此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讓他人,至同法第165 條第1 項所謂之「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係指未過戶前,不得向公司主張因背書受讓而享受開會及分派股息或紅利而言,並不包括股票持有人請求為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權利,此觀同條第2 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817 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㈡查林蕙招於100 年間億昌公司換發系爭股票後,即在系爭股票背面出讓人蓋章欄蓋用印章,並表示以系爭股票抵償其積欠被上訴人夫婦之債務等情,業據林蕙招證述綦詳(見本院卷頁120 背面至125 背面),並有被上訴人提出林蕙招背書之系爭記名股票39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頁68至106 ),且為被上訴人形式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頁178 ),足徵系爭記名股票39紙確實已由林蕙招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為系爭股票之合法持有人,至為明灼。故上訴人僅以林蕙招與被上訴人間有親屬關係,而臆測林蕙招證詞偏袒被上訴人云云,並未舉證證明之,洵無可採。 ㈢上訴人雖主張︰林蕙招簽立切結書所載之債權並不存在,億昌公司換發系爭股票前,僅由被上訴人保管林蕙招所持有之舊股票,林蕙招並未將該股票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林蕙招仍為該股票之所有人等語,然被上訴人除對於億昌公司換發系爭股票前之舊股票,並無林蕙招背書之情形並不爭執(見本院卷頁49背面)外,否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且林蕙招證稱︰伊先生做生意,伊有起幾個會,姊姊、姊夫(即被上訴人夫婦)收尾會,又曾向姊姊借現金50萬元,但沒錢還給姊姊,就拜託姊姊可否用父親給伊之股票抵債,所以親自在上開切結書上簽名、蓋章,抵債金額約240 幾萬元,並約定利息為9%等語明確(見本院卷頁120 背面至121 正面),核與卷附切結書內容:「本人林蕙招於83年4 月起分別成立3 個互助會,至86年8 月25日止,共積欠林秀桂(即被上訴人之妻,見原審卷頁34之戶籍謄本)、方立中會款199 萬元。又本人於85年4 月22日向林秀桂借款50萬元整,合計積欠林秀桂、方立中249 萬元整。本人特此切結於88年5 月31日前清償上述借款及利息(利息以年息9%計算)……」相符(見原審卷頁102 ),應可信實。故上訴人主張林蕙招簽立切結書係為避免系爭股票被強制執行而臨訟編撰云云,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殊難逕認其此部分臆測所為之主張為可採。 ㈣上訴人另主張:億昌公司換發系爭股票係由林蕙招委由被上訴人夫婦代為辦理,且自100 年起發放股利均由林蕙招所領取,顯見林蕙招確為系爭股票之所有人云云。惟林蕙招持有之億昌公司舊股票並未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業如前述,即無將被上訴人之姓名以舊股票受讓人之身分記載於億昌公司股東名簿,是億昌公司換發系爭股票時,自應通知股東名簿上之股東即林蕙招辦理換發,並無須通知被上訴人辦理換發股票。再者,億昌公司換發系爭股票後,林蕙招與被上訴人尚未向億昌公司辦理股份之轉讓,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億昌公司股東名簿,有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乙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頁127 ),自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億昌公司,是億昌公司倘有發放股利,自係通知林蕙招領取。是以,要難僅憑系爭股票換發由林蕙招委託被上訴人代為辦理,暨林蕙招仍受領系爭股票之股利等事實,而遽認林蕙招仍為系爭股票之所有人。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核無可採。 ㈤上訴人復主張︰縱認林蕙招所簽切結書為真,但其內容為流質約定,違反當時民法第893 條第2 項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云云。然該切結書雖記載「……為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即林蕙招)同意將本人持有之億昌公司之股票(股票號碼)……合計93張,共計224,490 股質押給林秀桂、方立中。若屆期無法清償,本人同意無條件將該股票全數過戶給林秀桂、方立中,絕不食言,特此切結」(見原審卷頁102 ),核其關於屆期無法清償而將質押舊股票過戶予上訴人夫婦之約定縱屬無效,但不影響林蕙招嗣後為清償債務而背書轉讓系爭股票予被上訴人之效力,被上訴人仍為系爭股票之合法持有人。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股票為林蕙招所有,林蕙招對被上訴人有請求交付系爭股票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云云,為不足採。從而,上訴人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林蕙招對被上訴人有請求交付系爭股票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梁雅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1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2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3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4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5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6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7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8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9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0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1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2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3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4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5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6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7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8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19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20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21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22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 │股票│1 │10,000│ ├──┼───────────┼───────┼──┼──┼───┤ │23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 │股票│1 │1,000 │ ├──┼───────────┼───────┼──┼──┼───┤ │24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 │股票│1 │1,000 │ ├──┼───────────┼───────┼──┼──┼───┤ │25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 │股票│1 │1,000 │ ├──┼───────────┼───────┼──┼──┼───┤ │26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 │股票│1 │1,000 │ ├──┼───────────┼───────┼──┼──┼───┤ │27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0 │ ├──┼───────────┼───────┼──┼──┼───┤ │28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0 │ ├──┼───────────┼───────┼──┼──┼───┤ │29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0 │ ├──┼───────────┼───────┼──┼──┼───┤ │30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0 │ ├──┼───────────┼───────┼──┼──┼───┤ │31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2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3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4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5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6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7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8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 │39 │億昌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 │股票│1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