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中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平江 上 訴 人 楊平江即忠佑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上訴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振鳳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林寶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 年4 月22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