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