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家抗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抗字第18號抗 告 人 盧建宏 相 對 人 龔秀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6號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零柒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就原法院民國104 年4 月30日103 年度家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因原判決關於金錢補償及先行支付扣除額部分有誤算情事,且聲明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01 元,詎原法院核定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1,958,616 元,裁定應徵裁判費30,606元(下稱原裁定)。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按民法第10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裁判意旨)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20 號裁判要旨)。再按分割遺產之訴,性質與分割共有物之訴相同,有給付及形成之性質,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末按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故就同一訴訟,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有誤,即應重行核定。(參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54 號裁判要旨) 經查:本件相對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盧文貴所遺附表所示積極及消極遺產,其應繼分為5 分之1 一節,有相對人之民事起訴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原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6卷㈠第1 頁至第8 頁、第12頁、第13頁至第16頁)。是以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上訴利益之計算,即應以相對人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附表所示遺產價值之5 分之1 計算之。 附表所示積極遺產起訴時之價值為17,679,801元(詳如附表所示);附表所示消極遺產之價值為7,906,268 元(詳如附表所示),則相對人起訴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1,960,297 元【(積極遺產17,679,801元-消極遺產7,906,268 元)×1/5 =1,954,7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 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1,954,707 元,原裁定誤算為1,958,616 元,尚有違誤。至抗告人主張:其係一部上訴,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僅為964,201 元等語。惟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係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一節,業如上述。因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揆諸首揭說明,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抗告人雖僅就分割計算內容不服,其上訴效力仍及於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全部,從而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相對人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抗告人就此主張雖非可採,惟原裁定既有上開誤算情形,即不應維持,應由本院予以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盧雅婷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被繼承人盧文貴之積極遺產 ┌──┬────────────────────┬───────┐ │編號│ 遺產名稱 │起訴時之價值 │ │ │ │(新臺幣元) │ ├──┼────────────────────┼───────┤ │1. │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22,666 │ ├──┼────────────────────┼───────┤ │2. │坐落其上同段665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150,300 │ │ │樂仁路144巷9號 │ │ ├──┼────────────────────┼───────┤ │3. │坐落屏東縣里港鄉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3,770,000 │ │ │836-28地號土地暨坐落同段279建號房屋即門 │ │ │ │牌號碼屏東縣里港鄉○○村○○路00號 │ │ ├──┼────────────────────┼───────┤ │4.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2,000 │ ├──┼────────────────────┼───────┤ │5.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67,700 │ ├──┼────────────────────┼───────┤ │6.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39,700 │ ├──┼────────────────────┼───────┤ │7.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500 │ ├──┼────────────────────┼───────┤ │8.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 │27,950 │ ├──┼────────────────────┼───────┤ │9. │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0地號土地 │473,822 │ ├──┼────────────────────┼───────┤ │10.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1,385,519 │ ├──┼────────────────────┼───────┤ │11.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703 │ ├──┼────────────────────┼───────┤ │12.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772 │ ├──┼────────────────────┼───────┤ │13.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167,348 │ ├──┼────────────────────┼───────┤ │14. │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款│41,052 │ ├──┼────────────────────┼───────┤ │15. │里港郵局0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24,201 │ ├──┼────────────────────┼───────┤ │16. │貝來德世界黃金基金A2-USD │114,403 │ ├──┼────────────────────┼───────┤ │17. │台聚股票13,225股 │281,693 │ ├──┼────────────────────┼───────┤ │18. │亞聚股票36,600股 │827,160 │ ├──┼────────────────────┼───────┤ │19. │中國石化股票14,100股 │212,910 │ ├──┼────────────────────┼───────┤ │20. │和桐股票11,760股 │152,292 │ ├──┼────────────────────┼───────┤ │21. │陽明海運股票 10,000股 │122,500 │ ├──┼────────────────────┼───────┤ │22. │燦星網股票10,000股 │117,500 │ ├──┼────────────────────┼───────┤ │23. │太極股票4,557股 │62,659 │ ├──┼────────────────────┼───────┤ │24. │亞昕股票334股 │8,233 │ ├──┼────────────────────┼───────┤ │25. │立敦股票9,540股 │114,957 │ ├──┼────────────────────┼───────┤ │26. │凱碩股票580股 │5,023 │ ├──┼────────────────────┼───────┤ │27. │國統股票25,478股 │629,307 │ ├──┼────────────────────┼───────┤ │28. │廣運股票583股 │5,824 │ ├──┼────────────────────┼───────┤ │29.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義消│8,400 │ │ │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中,關於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 │項目所給付之保險金 │ │ ├──┼────────────────────┼───────┤ │30. │貸款債權 │3,415,290 │ ├──┼────────────────────┼───────┤ │31. │合夥利益 │361,827 │ ├──┼────────────────────┼───────┤ │32. │退稅金額 │53,090 │ ├──┼────────────────────┼───────┤ │33. │已到期支票票款 │117,500 │ ├──┴────────────────────┴───────┤ │ 合計:17,679,801 │ └───────────────────────────────┘ 附表:被繼承人盧文貴之消極遺產 ┌──┬────────────────────┬───────┐ │編號│ 債務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 │ │) │ ├──┼────────────────────┼───────┤ │1. │新光銀行貸款 │3,430,554 │ ├──┼────────────────────┼───────┤ │2. │欠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債務 │3,176,560 │ ├──┼────────────────────┼───────┤ │3. │欠蔡鴻偉等人其他債務 │1,242,811 │ ├──┼────────────────────┼───────┤ │4. │欠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稅款 │6,343 │ ├──┼────────────────────┼───────┤ │5. │欠陳慢債務 │50,000 │ ├──┴────────────────────┴───────┤ │ 合計:7,906,2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