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晉崧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羽 上 訴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上 訴 人 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安能 前列晉崧通信有限公司、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協易科技工程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開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建字第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原起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00,361元,嗣世峻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請求2,695,547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5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