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晉崧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羽 上 訴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上 訴 人 協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安能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輔 佐 人 施榮興 被上訴人 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由蔡慶年變更為董瑞斌,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