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33號上 訴 人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何嘉昇律師 被上訴人 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民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廖珮涵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