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轉讓旅館業登記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2號上 訴 人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大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26 法定代理人 龔武容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上訴人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轉讓旅館業登記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