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 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協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19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313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459 元,應徵裁判費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