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瑋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再審被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道路通行權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