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陳俊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於第二審程序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追加之訴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提起上訴及追加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僅聲明「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究何所指尚有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尚有未符,致本院無從據以審理,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法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