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7號上 訴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