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被上訴人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芬芳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各於107 年10月17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逕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