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上 訴 人 Italia Marittima S.p.A 法定代理人 Pierluigi Manesch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