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設定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王建元律師 被 上 訴人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民國107 年5 月15日下午3 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3 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