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2號被上訴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仲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50,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20,752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