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 萬0,2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9,0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