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