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聲 請 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漢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上訴人 王添瑯 王麗香 王建順 王火全 訴訟代理人 李昭慶律師 被上訴人 黃進成 林祈福 追加被告 黃進丁 甘麗燕 前列王添瑯、王麗香、王建順、王火全、黃進成、黃進丁、甘麗燕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追加被告 林連順 林玳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清源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黃正彥 追加被告 林松 王林編偏 林蓮娥 林吳玉霞 林俊良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林家宏承當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現已合併變更為同段238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拆屋還地,嗣於訴訟繫屬中,聲請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乙節,業據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51-1 頁至第151-3 頁),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同意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另王添瑯、王麗香、王建順、王火全、黃進成、黃進丁、甘麗燕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對於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54 頁背面至第155 頁)。然林祈福、林連順、林玳妤、林松、王林編偏、林蓮娥、林吳玉霞、林俊良等人並未以言詞或書面同意林家宏承當訴訟,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代上訴人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