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董惠文 再審被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6 萬2,000 元,本應徵再審裁判費84,21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再審之訴應先暫徵裁判費42,107元,扣除已繳之1,000 元外, 尚餘41,10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