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董惠文、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沈德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董惠文 被 上 訴人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5 月30日107 年度勞再字第1 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556 萬2,000 元【計算式:月薪46,350元×12個月×10 年=5,562,000 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上訴人59年1 月19日出生,102 年11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距65歲退休尚有21年餘,以10年期間為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4,214元,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1/2 裁判費,故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107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