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5號受 罰 人 陳貴香 受罰人因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與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證人陳貴香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上開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分別通知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上午9 時、108 年1 月25日上午9 時到場作證,上開通知並已於107 年11月29日、107 年12月25日分別寄存送達予受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頁、第112 頁),惟受罰人均未遵期到場作證,復未向本院陳明其未到場之正當事由為何,堪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