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蔡易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㈠駁回上訴人薪資請求部分,以上訴人係52年10月16日生,如依上訴人主張自105 年11月14日遭解僱,計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即117 年10月15日止,計11年11個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核徵訴訟標的價額為264 萬元(【57000-35000】×120=0000000); ㈡駁回退休金差額部分為12,9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265 萬2,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1,001 元。次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之規定,是上訴人應暫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0,500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蔡佳君